近日笔者处理一宗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申报,涉及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基本案情
港业建筑公司(化名)与明星房产公司(化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港业建筑公司为明星房产公司楼盘5栋住宅楼进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3500万元,港业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明星公司主张过优先受偿权,但明星房产公司并未按约付款。尔后明星房产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港业建筑公司将该3500万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富贵公司(化名),富贵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明星房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该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
一、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因此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需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债权不得转让的,法院对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是支持的。
二、案涉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没有施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如转包、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应当限定于装修装饰工程使得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并且以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为前提,另外,建筑物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均可以作为工程的发包人。
三、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其功能是担保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依附于工程价款债权。即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受偿权之间是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当然随之转让。
明星房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转让后的工程款价款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经笔者多次沟通,破产管理人最后采纳了笔者意见,认定富贵公司工程价款债权为优先债权。
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的优先受偿权
作者:何伟雄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近日笔者处理一宗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申报,涉及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的优先受偿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