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判决的顺序?转发QQ群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院执行判决的顺序?单位在离职时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况?转发QQ群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这些问题的答案您都知道吗?本期法问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为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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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问在有几个共同原告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被告财产时,是否以立案的时间为顺序,对原告依次赔付?
法院在执行被告财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
几个共同原告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如果有的原告对执行标的物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则第一查封人优先获得受偿,其余原告轮候受偿。如果各原告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则共同受偿,一般根据原告向执行庭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顺序受偿。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各原告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未清偿部分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其中第88条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第95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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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柱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
2 公司生产地从北京搬迁到河北,劳动合同工作地点还是北京,我在河北已工作4年,现因家庭原因提出离职,公司说自己离职没有补偿,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用人单位存在以下第3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存在以上几种情况,员工可以给用人单位发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或者未足额购买社保的,员工必须先发函给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缴纳,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的,那么员工才可以发函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人★
夏月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3 如果我截取了QQ群A的聊天内容转发到QQ群B,内容主要是众多购物网站的优惠信息,这样犯法吗?
一、律师观点:
如转发的信息仅为购物网站的优惠信息汇总,因该信息仅为市场公开信息的简单整合,既不涉及知识产权中的汇编权,也没有扰乱社会治安,故转发者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款: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答人★
刘天琦 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建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4 有人利用我的二手交易平台帐号发布了违规信息,导致有一人被骗,可是我完全不知情,因为支付宝也被封了,所以我想找他商量一下,我愿意给他赔偿,但是我根本没有拿他的钱,给他赔偿也是因为觉得是我的账号让他受骗,所以想弥补他,但是他现在要求我全额赔偿。他打款的那个银行卡账号也不是我的,他的交易记录和我没有任何关系,现在还威胁我,让我给他钱。我可以怎么维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作为微信、QQ等账号的所有者,虽说负有管理责任、安全保障责任,但是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阻挡黑客对账号密码的窃取的。在微信、QQ等账号的主人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本问中的提问者出于道义角度弥补对方一定钱款,值得提倡。如果对方一味纠缠与威胁,特别是如果严重到可能对被盗号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现实危险的可能性时,建议通过报警的方式寻求警方的介入和保护。
★解答人★
王翔宇 中银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事诉讼与仲裁;银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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