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本文依据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法》(主席令第四十号)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粤司办〔2021〕174号)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粤司办[2013]235号)
2021年8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粤司办〔2021〕174号),废止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粤司〔2013〕104号)。新出台的细则是根据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作出的新规定。
该细则主要细化了针对社矫对象的调查评估、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但是截至发文前,广东省对社矫对象分制考核、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新的规定,依然适用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粤司办〔2013〕235号),因此在本文中,对社矫对象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分数考核的解答依然来自粤司办〔2013〕235号文,特此说明。
当事人被决定社区矫正后,必须积极了解社矫制度,遵守规定,争取顺利解矫。社区矫正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监管规定,社矫对象的活动范围会受到限制,必须按时报告,接受教育学习。
社矫工作人员会对社矫对象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如果未被扣分,可以给予表扬,在批准请假等事项上获得从宽对待;如果扣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则可能被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会导致被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的严重后果。
在《社区矫正流程全览:从入矫到解矫》一文基础上,本文根据粤司办〔2021〕174号文对部分内容作出修改,整理相关规定,将社区矫正从入矫到解矫,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作出归纳和更新,希望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和感兴趣的同行朋友提供帮助。
问答目录
一、社区矫正简介
1.什么是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由来?
二、入矫之前的环节
1.哪些人适用社区矫正?
2.在哪里社区矫正?
3.决定社区矫正必须要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吗?
4.调查评估需要调查哪些内容?
三、入矫之后的监督管理
1.社矫对象由谁管理?
2.决定社区矫正后,社矫对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3.社矫对象应当遵守哪些方面的规定?
4.社矫对象离开居住的市、县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5.对社矫对象可以采取几类管理措施?
6.采取各类管理措施的条件?
7.每类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8.扣分制考核是什么?
9.考核结果会对社矫对象产生哪些影响?
(以上5-9依据为粤司办〔2013〕235号文)
10.哪些情形可能导致被司法局给予训诫、警告,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四、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
一 社区矫正简介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置到居住的社区中,通过司法局等组织对罪犯开展教育帮扶、监督管理,纠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让其顺利融入社会,而不对其施以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
2.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最早出现在美国。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对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E比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公安对罪犯进行“跟踪式”管理,成立帮教小组,组织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规定最低公益劳动时间和每月不低于8小时的集中活动时间。2011年《刑法》正式规定社区矫正制度,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
二 入矫之前的环节
1.哪些人适用社区矫正?
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2.在哪里社区矫正?
在罪犯的居住地,如果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居住地是指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能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3.决定社区矫正必须要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吗?
首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包括法院、监狱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一般为县级司法局)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例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
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委托司法所配合开展调查评估有关工作。
4.调查评估需要调查哪些内容?
调查评估是对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和有无社会危险性做评估,为决定是否能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做参考。
调查的内容包括:罪犯居所的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居委会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对拟适用管制、缓刑的被告人建议禁止的事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核实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等。
5.完成调查评估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要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为五个工作日。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危的,为三个工作日。调查评估时限可以与委托机关协商延长。
三 入矫之后的监督管理
1.社矫对象由谁管理?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但可以委托司法所承担部分相关工作,例如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组织入矫解矫宣告,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落实矫正方案,落实实地查访、通信联络、定期报告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教育帮扶等。
而对于一些可以决定社矫程序变化的,则一般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承担,例如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依法提请逮捕,向有关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送达法律文书等。
2.决定社区矫正后,社矫对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1)报到
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对于有特殊情况无法现场报到的,例如身体行动不便,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也可以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或者保证人代为办理报到手续。
如果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的,会告知社区矫正对象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
(2)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需要为社矫对象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受委托的司法所需要为社矫对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组建矫正小组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需要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矫正小组必须有一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
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矫正方案。
(4)入矫宣告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的司法所,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社矫对象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的内容主要是告知社矫对象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矫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社矫小组的成员和职责等事项。
(5)制定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会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后十个工作日制定完成矫正方案。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析、拟采取的监管教育帮扶措施等。
3.社矫对象应当遵守哪些方面的规定?
社矫对象在入矫宣告的时候,会被告知需要遵守的详细规定。例如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以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会以工作台账的方式记录社矫对象报告的时间、形式和内容。
【不按时报告的案例】2015年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社区矫正期间,配发给王某的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到王某,时间超过一个月,构成脱管。于是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收监执行原刑罚。
4.社矫对象离开居住的市、县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社矫对象因正当理由,例如就医、处理家庭或工作的重要事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需要提前3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居住的市、县)。
审批权限为:(1)申请外出的时间在7日内的,可以由司法所审批。(2)申请外出时间在7日至30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每次批准的时间不超过30日。(3)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0日,或者两个月外出时间累积超过30日的,需要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4)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确需立即外出的,可以用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在外出之前应当取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同意。(5)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由本人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通过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一次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6)因工作、居所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的,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申请,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矫对象自收到变更执行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申请的程序: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的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等,并附上相关材料。司法所需要核实内容的真实性。
外出期间的管理:外出期间,社矫对象需要接受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的电话、实时视频等监督管理也可以由外出目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执行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
【外出申请的案例】阜阳市一家医院的主管护师张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阜阳市颍州区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张某主动向区司法局申请希望能去武汉参与抗击疫情,得到了司法局的批准。
(以下5-9依据为粤司办〔2013〕235号文)
5.对社矫对象可以采取几类管理措施?
社矫对象的分类管理措施:普通管理、重点管理、特殊管理,具体采取哪种管理措施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确定。社矫对象在第一个考核周期,均实行重点管理(特殊管理的社矫对象除外),下一个考核周期的管理类别可以根据前一个周期的考核结果调整。
6.采取各类管理措施的条件?
采取普通管理的条件:社矫对象经一个考核周期,被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在下一个周期实施普通管理。
采取重点管理的情形:社矫对象被登记接收后的第一个考核周期实行重点管理,或累计被扣8分以上,或一次性被扣4分以上,或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或经评估为再犯罪风险高,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实行重点管理。
采取特殊管理的情形:社矫对象被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属于犯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在批准确定的时限内实施特殊管理。
7.每类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1)社矫对象需要遵守的规定
需遵守的行为规则 | 普通管理 | 重点管理 | 特殊管理 |
向社矫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 每周至少1次 | 每周至少2次 | 每日至少1次 |
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 每月至少1次 | 每月至少2次 | 每周至少1次 |
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 | 每月至少1次 | 每月至少2次 | 每月至少3次 |
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 | 每月至少1次 | 每月至少2次 | 每月至少3次 |
每月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 规定的时间 | 规定的时间 | 规定的时间 |
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实地走访检查 | 每月至少1次 | 每月至少2次 | 每月至少3次 |
请假外出 | 经批准,可以 | 一般不批准 | 不得批准 |
电子监控 | 应当接受 | 应当接受 | 应当接受 |
注:管理方式有一定灵活性。(1)对于年老、身体残疾、患有疾病、怀孕、正在就读的,可以申请采取灵活的方式报告个人活动情况。(2)对于怀孕、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无劳动能力的,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社矫对象,可以申请免于参加社区服务。(3)参加其他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相关教育、活动时间可以计入参加教育、社区服务的时间。
此外,社矫对象还需要遵守外出、会客、禁止令的规定:对于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还需要每个月报告身体情况,每3个月提交病情复查情况。适用禁止令的社矫对象需要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需要报请审批。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主动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般可以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措施,也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电子定位等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可以要求社矫对象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与保外就医对象的治疗医院联系,掌握疾病治疗情况。定期到社矫对象的家庭、单位、学校、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8.扣分制考核是什么?
对社矫对象在考核周期内遵守行为规则的情况,实时记载扣分,违反一次扣减一定分数,一周期累计一次。
考核周期:3个月为一周期(按季度定期考核)。第一个考核周期为:自登记接收之日,截止日为登记接收次月起第3个月的月底之日。
扣分原则:违反行为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扣1-5分。情节轻微,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酌情从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扣分。每个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分。
扣分的权限和程序:社矫工作人员有权扣1分。扣2-3分的,由社矫工作人员填报,司法所所长审批。扣4-5分的,由社矫工作人员填报,司法所所长审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应当扣分的具体情形列举:
违反规则的行为 | 扣减分数 |
报到接收时,未如实报告本人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登记 | 2-3 |
未按规定上缴出入境证件 | 2-3 |
未按要求如期电话报告,情节轻微 | 1-2 |
入矫宣告时,不遵守纪律,情节轻微 | 1-2 |
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等活动,情节轻微 | 4-5 |
散布、发表、出版有害国家、社会言论,情节轻微 | 4-5 |
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 4-5 |
违反会客规定,情节轻微的 | 2-3 |
不服从电子监控管理规定或者损毁电子监控设备,情节轻微 | 4-5 |
未按期电话报告 | 1-2 |
未按期当面报告或上交思想汇报的 | 1-2 |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未及时报告的 | 1-3 |
变更通讯联系方式,未及时报告的 | 1-2 |
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但未获批准私自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情节轻微的 | 4-5 |
未经批准擅自短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轻微的 | 3-5 |
批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 | 1-2 |
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居住地,及时改正的 | 2-3 |
未经同意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 | 1-2 |
不遵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现场纪律的 | 1-2 |
社区服务期间故意损坏设施、工具或者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的 | 3-5 |
未完成每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时间任务的 | 1-5 |
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或未按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 | 1-3 |
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和疾病鉴定,情节轻微的 | 2-3 |
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 1-5 |
9.考核结果会对社矫对象产生哪些影响?
考核结果一周期评定一次,将社矫对象扣减的分数累计。该结果会影响社矫对象下一周期适用哪种管理类别,影响社矫对象评定表扬、积极分子,而表扬、积极分子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的重要依据,反之也可能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因此社矫对象必须重视遵守行为规则。
考核结果的运用 | |
表现良好,未被扣分。 | 应当表扬。 |
表现良好,累计被扣4分以下,且无一次性被扣2分以上。 社矫对象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 | 可以表扬。 |
累计被扣8分以下,且无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 | 属于合格,下一个考核周期实行普通管理。 |
累计被扣8分以上,或一次性被扣4分以上,或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 | 下一个考核周期实行重点管理 |
累计扣12分以上,18分以下。 | 应当给予警告,实行重点管理。 |
重点管理期间,被扣18分以上,或者受警告后下一个考核周期累计被扣5分以上。 | 应当建议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累计3次表扬,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下个考核周期内,在批准请假外出,教育学习方式,社区服务方式等方面从宽对待。 | |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哪些情形可能导致被给予训诫、警告,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应当给予训 诫 | (1)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
应当给予警 告 |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3)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信息化核查等规定,情节较重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
提请同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二十日未满三十日的; (2)扰乱社区矫正工作秩序的; (3)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
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 议 |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2)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
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 议 |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四 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
社区矫正期满后,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社矫对象就可办理解矫手续,顺利解矫。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要在社区矫正期满三十日前作出个人总结,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社矫对象社矫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则社区矫正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