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被侵害,一米阳光价值几何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呈现密集型、集中性的特点,高层建筑间距的设计对于楼房的采光有着重要影响。阳光对于居民而言至关重要,采光影响着房屋的温度、空气、湿度等情况,也关系着房屋的价值。

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呈现密集型、集中性的特点,高层建筑间距的设计对于楼房的采光有着重要影响。阳光对于居民而言至关重要,采光影响着房屋的温度、空气、湿度等情况,也关系着房屋的价值。
近年来“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纠纷逐渐增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新建的高层建筑物遮挡了自家房屋的采光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以下就此类采光权纠纷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分析。
一、“采光权”的法律规范
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要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条规定是对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等权益的法律保护,也是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准用性规则,其指向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其中4.0.8条和4.0.9条中对住宅的间距、日照采光权有最低法定认定标准。

二、采光权受侵害之行政救济途径
1、对认为新建设施、建筑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可以向建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是否对建筑、设施规范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2、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或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
刘某某诉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涂某某规划行政强制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行终122号
▍裁判要旨
①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相邻权人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邻权是所有权的派生,属于物权的范畴。且在相邻权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中,赋予相邻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充分、及时、有效地保护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刘某某与涂某某系邻居关系,案涉房屋与刘某某房屋前后相邻,对案涉房屋的规划管理会对原告采光权产生影响,刘某某作为相邻权人,与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具有物权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案涉限期改正决定书,并未对刘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刘某某没有诉权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②由于违法建设的拆除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本院不宜径行作出判令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涉案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因此,在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判令由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涂某某位于明光市韩山路447号12-13(丝绸厂院内)房屋的违法建设依法继续做出处理。
三、采光权受侵害之民事救济途径
1.采光利益纠纷作为侵权纠纷的一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应当承担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损害对方采光权的责任,无法证明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主张采光权的主体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合法的占有人。
3.司法实务案例解读
▍案例索引1
汪世良、汪振与郭树华、郭英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42号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219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原告汪世良、汪振在诉讼过程中以“为了查明房屋采光影响程度,以及由此给申请人造成房屋贬值损失大小”为由,申请对其房屋建筑日照时间以及由此造成房屋贬值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向原告方告知未找到可以做该鉴定的鉴定机构,二原告要求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但该机构无鉴定采光的业务范围,二原告对该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无异议,但又未向本院提供有鉴定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导致无法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原告房屋的采光是否受到二被告房屋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应由鉴定机构予以确认,但现在无法确定鉴定机构导致无法鉴定,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本案中,汪世良、汪振仅提供证据证明因郭树华、郭英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房屋加盖至六层,致使汪世良、汪振的房屋常年晒不到太阳,采光权受到严重侵害,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而遭受的具体损害及经济损失数额。
汪世良、汪振起诉要求郭树华、郭英赔偿因遮挡采光问题造成的电费(照明、取暖)损失以及房屋贬值的损失,到底应当如何计算,缺乏证据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汪世良、汪振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无误,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2
湖北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远坤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9民终391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采光、通风等争议事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期间以及合理的期限内,均未对鉴定意见的作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参考依据。
涉案房屋系1985年,罗远坤在汉川市××街道××街××层楼房,2018年9月,辉宇房地产公司在该房屋的对面开发建设了汉川市辉宇小城二期商住楼,从建房时间的向后顺序,辉宇房地产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辉宇房地产公司不存在侵权的行为的观点,本院不予认可。
但一审法院参照涉案的鉴定意见判决辉宇房地产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罗远坤经济损失5万元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对于本案其他相关争议事实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均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预防为先,购房前要了解本物业及周边物业的规划,查看是否有其他规划影响所购房屋采光、通风等权益。
2、维权路径指引
提起停止侵害的请求,应发生于房屋尚未完工之时,当房屋的兴建将对相邻权人的日照利益产生超出一般人容忍性程度的损害的可能性时,相邻房屋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提起排除妨碍请求,应发生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事实上给相邻房屋的权利人的采光权产生超出一般人容忍性的损害。
3、被侵权人应搜集损害事实及造成损害结果的证据。如认定房屋侵害了权利人的日照利益,以及受到侵害后的损失程度的相关证据。
4、要注意把握“适度性”和“容忍性”的平衡。
相邻房屋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虽然高层建筑物影响了相邻方的日照,但权利人主张民事赔偿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具体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5.采光权受侵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对于相邻采光、日照侵权的赔偿标准,至今国家尚无统一的明文规定,根据司法实务总结,有四种赔偿方式:
第一种是房屋价值贬损评估法,也就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因为被遮挡而导致房屋市场价值减少的数额,并以此作为赔偿数额。
第二种是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酌情确定一个赔款总额。
第三种是先确定采光权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赔偿数额,由法院裁定每平方米的赔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或确定每年度每平方米的赔偿标准,按照总面积和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总赔偿额。
第四种是确定因采光受损导致年度电费、采暖费的额外支出,再结合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总赔偿额。
具体到个案的赔偿数额,一般由法院在实际案情的基础上结合自由裁量权,选取最适用于案情的计算方式进行确定,当事人亦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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