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对基层执法带来的变化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修正,今年再次修订,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次修订,对于基层执法主要带来哪些变化呢?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修正,今年再次修订,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次修订,对于基层执法主要带来哪些变化呢?
(一)需要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的案件范围扩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正反两面优化了行政复议范围,新规定了工伤认定、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行、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等作为行政复议范围,新增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对于所作出的行政行政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如有争议把握不准的,应查阅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二)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描述
新修订的条款: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改了管辖规定,取消了适用了多年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
(三)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新的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前置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实践中较常见的: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这三类案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行政复议。要将文书中的“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予以删除。
法条: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案件调解的范围扩大
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调解、和解制度,举轻以明重,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也可参照适用调解、和解制度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调解、和解,着眼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行政相对人讼累,节约了行政资源,降低了行政成本。注意把握三个原则:1、合法、自愿;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修改了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举证,原则上只能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事后收集的证据一般不采纳。基于该规定,我们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这两方面都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并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要收集、固定好证据,不能在行政复议之后再行收集。
法条: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六)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举证
对于行政执法中,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举证,而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七)不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申请期限的后果
一般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效为60日之内,但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最长为一年。不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的相关权利,除了上述后果之外,还是一个严重的程序违法,可能会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被撤销。出现这种情况会导致行政争议久拖不决。
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注意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应诉的区别
注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答辩、举证只有五日,普通程序的答辩、举证有十日。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九)对于行政复议应积极应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书面答辩、举证的时限、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均作了特别规定,在实践中如遇到行政复议案件,应特别遵守限期举证、答辩的规定,不可逾期,否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形的行政复议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可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五日内作出纠正或者向上级移送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十一)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听证制度,如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第五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十二)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的文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均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法条:第七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十三)配合行政复议的执行以及监管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设立了上级提审制度、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及整改报告制度、约谈负责人制度、抄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制度等监管规定,对于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市里的要求,以及切实加强监督。我们在行政执法中,要时刻提醒自己,有关部门可能会对我们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管,要切实依法依规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经得起上级监督。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四)注意学习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新修订的法条:第四条第四款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从这个规定来看,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并且会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执法人员应予以关注,学习这些指导性案例,并加以总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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