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线上预订酒店“不可取消“的法律问题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利用小长期外出游玩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的习惯,在线预订酒店、票务等更是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消费者在享受在线消费的便捷同时,也时常会遭遇消费纠纷的烦恼。

利用小长期外出游玩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的习惯,在线预订酒店、票务等更是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消费者在享受在线消费的便捷同时,也时常会遭遇消费纠纷的烦恼。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中国消费者网等在线投诉平台发布的信息显示,线上预订酒店“不可取消”依然是当下投诉的热点之一。
通常情形下,消费者线上预订酒店,酒店预留房间。在消费者并未支付全部房款时,一般应当认当消费者与酒店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关系。即双方约定在未来约定时间订立契约。
简单来说就是:“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预约合同首先须具备一般的合同要件,包含要约、承诺等内容。
预约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因预约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现特将其成立与取消应当遵循的相应法律法规简单汇总如下,喜欢的小伙伴们可以收藏备用。
一、合同成立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有关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款解析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来看,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合同,实践中则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
史尚宽先生认为:“预约以发生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债务为目的,属于债权契约,故应适用关于债权契约之一般原则。”
作为特殊功效的合同类型,一般来说预约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预约合同的标的是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之行为。
2.预约合同的内容必须包含将来缔结本约的合意与本约必要条款。
3.预约合同的形式要求应当根据本约合同的具体情况区分对待。
三、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法释〔2012〕7号《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
那么订酒店未入住订单却“不可取消”,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这主要取决于在线服务平台是否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是否属于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消费者下错单后立马取消订单,表面上确实是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但事实上根本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上也不会对平台和酒店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为从订房到取消的时间很短,不会影响酒店的正常销售。这种情况下,在线服务平台拒绝取消订单或不退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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