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应伤及“上诉权利”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导语 随着防抗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对律师实务的影响,已经在许多方面有所展现。受疫情影响的诸多方面,常有同行加以论说,在此不做赘述。

导语
随着防抗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对律师实务的影响,已经在许多方面有所展现。受疫情影响的诸多方面,常有同行加以论说,在此不做赘述。我们注意到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因为扫黑除恶叠加众多人所共知的原因,上诉期间因为疫情防控或者以疫情防控为借口而成为了一个尴尬的问题,并已经伤及到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既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权利,也是防范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出现错误的重要机制。在各类诉讼之中,许多当事人通过提起上诉,并经由二审程序,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对上诉期间都有明确规定,本身亦是为了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效率之间一定程度的平衡,以最大可能地实现司法正义。民商事诉讼判决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行政诉讼上诉期限亦是如此规定。实务当中,如果过了上诉期限,其上诉一般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因此,在收到判决、裁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或者有异议,应当及时提起上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已经造成了许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于2020年4月16日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中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最高院的这一指导意见,只是解决了民商事诉讼中的上诉期限受疫情影响的问题。
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考虑到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迫切性,判决上诉期为十日,裁定上诉期为五日。刑事诉讼上诉期限作此规定是否合理,我们暂且不去深究。因为,这是一个司法政策的问题。这里的司法政策,既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考量,也有从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申诉、抗辩权利的考量。就律师实务而言,需要严格遵守刑事上诉期限。对于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虽同样可能受疫情影响,最高院或许还没有关注到,或许关注到了也不准备采取措施。
许多人提出,刑事上诉期间明显过于“紧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此种观点,无疑深有道理。但是,不管怎样,尽管心有千千结,但仍然会依照规定期间提起上诉。时间虽然很短,但在正常状态之下倒也问题不大。但是,在疫情防控的非正常状态之下,上诉期间有意无意地成了“瓶颈”也是不争的事实。最近一段时间,许多律师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就遇到了类似上诉期间十分“紧迫”的问题。法院判决已经下了,判决书也送达给了犯罪嫌疑人,可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看守所,可预约会见当事人却成了难题。时间越来越紧,家属越来越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刑事实务中,经常遇到一些案件,尽管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可是经常会被暗示、提醒甚至劝说“不要上诉了”。在一些案件中,也不排除某些法官利用周五宣判、周五送达的方式,有意无意地压缩上诉期间。比如,如果是周五判决,辩护律师如果能参加宣判还好,如果不能参加宣判的,则意味着收到判决书至少要下一周的时间。加上两头两尾均为周末,实际上让上诉的有效期间大大压缩了。诚然,这种情形,只在别的案例中遇到,但也并非不是事实。
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根据该规定,辩护人提起上诉,要经被告同意。根据该规定,要“经被告同意”,判决之后是否上诉,会见就成了必经的程序。可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形之下,许多看守所实行预约制,尽管特殊情形之下,可以通过与法院联系进行沟通,但实质上已经意味着给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增加了许多的约束条件。
这种“时间异常紧迫”的尴尬,足以令辩护律师眉头紧蹙。根据以往经验,这样几种方式都是值得尝试的:其一,跟承办法官联系,与看守所商洽犯罪嫌疑人签字同意事宜;其二,在法定期限内,先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附带不能正常会见的说明),其后再补交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的上诉状;其三,在一审判决之前的会见之中,先由犯罪嫌疑人出具同意上诉的文件;其四,在提交一审法院的委托书中,标明涵盖提起上诉的内容。实务当中,可能不同的律师各有各的办法,但深究起来,依然并非明确法律规定。这种实务困境如何解决,着实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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