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工作作出重大部署。
就执行难问题,新的规定不断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也是呼之欲出,然而还是有很多的被执行人抱着侥幸的心理,为了逃避债务想尽办法,他们天真的以为除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法律再也不能继续制裁他们。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中早已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以构成犯罪。
0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
03如何认定有能力拒不履行
要正确理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需注意三方面:
首先,要求行为人有执行能力,即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其次,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否则,就谈不上行为人对应当执行的判决、裁定有拒绝执行的意思表示。
再次,行为人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行为。行为方式包括:
1、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2、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
3、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04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7年最高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
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
但是在实务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争议仍然很大。至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律及司法解释至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虽然有司法解释确定的13种情形作为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程度还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来考虑:
1、被执行人的行为方式。比如如果行为人是采用公然对抗或者其他暴力方式抗拒执行,则其行为危害程度远高于躲避执行等一般抗拒执行的方式。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标的大小。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大部分义务,抗拒执行的标的所占比重较小,则情节相对较轻。反之若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大部分的债务,则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3、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人抗拒执行造成执行人员人身伤害、公私财产较大损失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05典型案例解析
【案情回顾】李某与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曹某某赔偿李某因提供劳务而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14年3月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与李某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曹某某先后共计履行了10万元后,尚余1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正安县城建设工程指挥部于2013年7月拆迁被执行人曹某某的房屋433.50㎡,门面101.64㎡,拆迁返还住房4套、门面3间。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某安置房一套。为逃避债务履行,曹某某与贾某某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返还房产均归贾某某所有。2014年12月曹某某、贾某某与向某某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万元转让给向某某。其后,曹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案件结果】正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评析】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6本罪属于可自诉的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笔者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碰到过形形色色的被执行人,有的被拘留,哭着求家人拿钱赎回自由;有的因为长期躲避执行,后来“良心发现”,去法院偿还债务时被处以罚款;甚至有人为了躲避被执行2万多元的货款,最终以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随着法治的逐步完善,“失信”的成本越来越高,稍有不慎,就会锒铛入狱。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无论个人还是国家,诚信都是立足的根本,违背诚信也必将受到法律利器的制裁。
“拒执”有风险,不慎将入刑
作者:张少俊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