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蒋万斌于2018年1月下旬,从淘宝网上购买了逆变器、绝缘棒、镀锌细铁丝等物品。2018年2月初,蒋万斌伙同曾春雨,利用逆变器、绝缘棒、镀锌细铁丝等物品,在简阳市宏缘乡红沙村7组蒋万斌家房屋后约100米的山坡花椒地里、花椒地旁的小路上设置电网,将12V的电瓶直流电升至高压,用来电兔子。
2月4日上午,叶某(未成年人)、张某在路过设置电网的区域时被电伤。张某报警,民警在蒋万斌家中将蒋万斌、曾春雨挡获。
蒋万斌、曾春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万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曾春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设置电网用的扎丝、绝缘棒等物品,由简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认定
被告人蒋万斌、曾春雨在农村承包地非法设置电网捕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且电伤路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蒋万斌是本案电网设备的购买者,设置电网的主导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春雨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蒋万斌、曾春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蒋万斌、曾春雨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蒋万斌的辩护人所提蒋万斌是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春雨的辩护人所提曾春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是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设置电网用的扎丝、绝缘棒等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简阳市人民法院,蒋万斌、曾春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2018)川0180刑初418号
抓兔子为什么会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案例分析 蒋万斌于2018年1月下旬,从淘宝网上购买了逆变器、绝缘棒、镀锌细铁丝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