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5岁的失足女朱某在某社交平台与36岁的王某相识,两人一拍即合,于是决定见面交易。见面之后,朱某看见王某西装笔挺,谈吐不凡,腋下还夹着一个鼓鼓的名牌手包。
在聊天的过程中,王某不经意间拉开手包,露出厚厚的钞票。朱某问王某怎么过来的,王某声称司机送来的。朱某确定自己遇见一个大老板,于是开价3000,王某不仅不还价,反而主动加价到5000,直接把一个厚厚的信封,扔在桌子上,信封没封口,能看到里面是钱。
朱某大喜,两人开始发生关系,完事后王某接到一个电话,说公司有公务要处理,司机马上到,快速穿好衣服溜了。王某走后,朱某打开信封一看,居然是冥币。朱某便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出警民警高度重视,立即对案情展开了调查,不仅拘留了骗嫖的无业人员王某,还拘留了失足女朱某。
王某构成什么罪?
1.王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
本案中,朱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虽然是为了钱,但是自愿的。最后嫖资没拿到,那也是属于事后。因此,本案中,王某不构成强奸罪。
2.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而本案中性交易的价值,社会规范是不予认可的,性交易的利益不市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所以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3.王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和诈骗罪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也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性交易的利益能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本案中,假设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就构成了招摇撞骗罪。
4.王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
假币是伪造的货币,是仿真的货币,这样才有以假乱真,流通于市场的可能。本案中,王某使用冥币与朱某性交易,使用冥币根本不会再市场上流通,也就不会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也不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所以,王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结 语
刑法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若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是无罪。但是两人一个卖淫,一个嫖娼,依旧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双双行政拘留,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男子用冥币嫖娼,有罪吗?
作者:许淑珍来源:昶兴律师

案情简介 45岁的失足女朱某在某社交平台与36岁的王某相识,两人一拍即合,于是决定见面交易。见面之后,朱某看见王某西装笔挺,谈吐不凡,腋下还夹着一个鼓鼓的名牌手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