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 iCourt法律实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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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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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列表

破产重整中重整计划的效力相对性研究——以共同借款人清偿责任认定为视角

摘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共同借款人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并获偿后,另一共同借款人的债务是否消灭,是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以股抵债清偿100%即视为债权已获全额清偿,担保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随之免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依重整计划从债务人处受偿后,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

破产重整中有第三方担保的债权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路径的研究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1]但同时破产重整制度也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有第三方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后,由于重整制度更多是为了让债务人重生[2],债权人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实际上的100%清偿,因而债权人如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使得自身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债权人在按照《重整计划》的债转股方式受偿后,是否属于全额清偿,是否还可以继续向连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共益债投资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平衡研究

内容摘要:在保交楼政策的背景下,共益债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途径之一,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购房者权益意义重大。但实践中,为保障投资安全,投资人普遍要求赋予共益债投资“超级优先权”的清偿地位,这与当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若处理不当,或是因融资受阻导致项目无法重启,损害购房者群体利益、危及社会稳定;或是为引入资金而排除抵押权优先性,动摇担保物权制度基础。本文立足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结合

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务逻辑与操作路径

一、前言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已渐成常态。与上市公司相比,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在监管约束、价值评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紧迫性等方面具有显著特殊性,操作模式更灵活,也更具复杂性与挑战性。 本文聚焦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对比其与A股上市公司、非公众公司重整的核心差异,系统剖析关键问题与操作路径,希望能为困境企业、管理人、重组方、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提供实操指引

华谊兄弟破产重整案深度调查:从“中国影视第一股”到退市悬崖,1140万债务何以击垮昔日巨头?

从“手机”“天下无贼”到“非诚勿扰”,华谊兄弟曾是中国电影的代名词。而今,这家曾经的“影视第一股”因拖欠一笔1140万元广告费,被债权人推上了破产重整的审判台。这背后,是8年亏光85亿的惨烈数字,是明星对赌的资本泡沫,更是影视行业资本狂潮退去后的一个典型标本。 2026年4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浙07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

重整程序中相关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权责边界

本文为中国破产法论坛获奖论文,旨在解决重整企业程序中行为能力受限导致的行为效力待决与权责边界不清问题,通过将重整企业比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管理人比附为法定代理人,以期建立一套递进式效力判断规则与类型化责任分配路径,提供实务参考。 破产重整程序中,各相关主体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认定是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本文系2025年度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获奖文章,[1]旨在回归民事法

并购重组视角下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研究

一、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已成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经济结构深度调整与产业升级的宏观背景下,一批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重整程序焕发新生,其中产业投资人的参与方式和赋能效果尤为关键。从并购重组的视角观察,破产重整不仅是债务清偿与权益调整的法律过程,更是产业资本介入、战略资源整合、企业价值重塑的市场行为。 当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投资人权益保护:律师实战操作手册与风险拆解之第二篇:交易架构篇—重整投资模式选择与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设计

引言 在完成尽职调查、识别核心风险后,如何将投资人的商业安排落实到后续具体的交易架构设计当中,便成为投资成败的关键。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深入剖析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两种核心的重整投资模式及股权式、资产式与债权式三种具体的投资方式,并聚焦投资人最为关切的重整投资款支付、投资标的交割、公司治理、退出机制等投资协议核心条款,以期为投资人选择合适的投资模式和方式,为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设计与谈判提供实操指引。

融法说“证券” | 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因果关系

点击蓝字关注|北京金融法院 编者按 证券纠纷案件是金融民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金融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具体包括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等。为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金融法院开设“融法说‘证券’”栏目。今天介绍证券虚假陈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六批)】问题3:小微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在没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能否在保留原股东部分权益的基础上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对破产企业进行拯救?

答疑意见:一般情况下,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的净资产为负,股东的股权价值为零。在破产程序中,原则上应当遵循破产法上的“绝对优先原则”,即清偿顺位在前的权利人未获得足额清偿前,清偿顺位在后的权利人不能得到清偿,当企业债权人未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企业股东不能享有任何权益,即股东权益原则上应当调整为零。但是,实践中,小微民营企业往往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依附性较强,呈现出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特点,比如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