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摘要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专利池作为一种集中管理和交易专利权益的机制,在促进技术转移、加强合作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1]。其通过整合分散的专利权利,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技术扩散。然而,专利池在运行过程中亦可能因纳入低质量专利或实施捆绑许可而引发权利滥用及竞争限制问题[2]。专利无效制度作为对已授权专利进行事后审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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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专利池作为一种集中管理和交易专利权益的机制,在促进技术转移、加强合作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1]。其通过整合分散的专利权利,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技术扩散。然而,专利池在运行过程中亦可能因纳入低质量专利或实施捆绑许可而引发权利滥用及竞争限制问题[2]。专利无效制度作为对已授权专利进行事后审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
在全球创新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发明专利不仅关乎技术保护,更涉及市场竞争格局。然而,专利权并非绝对稳固,一旦被质疑其有效性,便可能面临无效宣告程序。中国、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作为全球五大主要专利司法辖区,其发明专利无效程序与条件既有共通之处,也因法律传统、制度设计和政策导向而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无效程序的启动主体、提起时机、审查机构、法律依据、举证责任、程序特点等方面,系统比较五国/地区的异同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嘉士伯工贸”)关于马某某“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因侵犯嘉士伯工贸在先“V8”商标权利而应予无效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一审行政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嘉士伯工贸针对“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
摘要 围绕应当如何理解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的具体条文规定,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如何适用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 的相关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等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何谓“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何谓“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何谓“不具有追溯力”以及关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申请再审的时机等四大问题。辅以对目前司法实践的理解,本文对专利无效决定追溯力若干问题展开实务探讨。 关键词:专利无效 再审 追溯
摘要 围绕应当如何理解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的具体条文规定,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如何适用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 的相关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等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何谓“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何谓“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何谓“不具有追溯力”以及关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申请再审的时机等四大问题。辅以对目前司法实践的理解,本文对专利无效决定追溯力若干问题展开实务探讨。 关键词:专利无效 再审 追溯
摘要 围绕应当如何理解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的具体条文规定,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如何适用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 的相关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等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何谓“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何谓“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何谓“不具有追溯力”以及关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申请再审的时机等四大问题。辅以对目前司法实践的理解,本文对专利无效决定追溯力若干问题展开实务探讨。 关键词:专利无效 再审 追溯
摘要 围绕应当如何理解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的具体条文规定,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如何适用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 的相关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等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何谓“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何谓“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何谓“不具有追溯力”以及关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申请再审的时机等四大问题。辅以对目前司法实践的理解,本文对专利无效决定追溯力若干问题展开实务探讨。 关键词:专利无效 再审 追溯
新 《专利法实施细则》 已经于2023年12月21日公布,并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多个条款涉及专利无效程序中当事人的权益。本文对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和解读,包括电子形式送达和递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修改、专利授权文本的修改以及与专利权属纠纷相关的专利无效中止,期望对从业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无效、专利审查指南 一、前言 2021年6月1日,修
引言 专利法中的优先权概念最早确定于1883年《巴黎公约》,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其他成员国再次提出申请,该在后申请某些方面被视为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1]该原则的提出源于当时主要国家的专利法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和授予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并把申请日作为判断新创性的时间节点。基于绝对新颖性原则,若申请人想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都受到专
引言 专利法中的优先权概念最早确定于1883年《巴黎公约》,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其他成员国再次提出申请,该在后申请某些方面被视为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1]该原则的提出源于当时主要国家的专利法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和授予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并把申请日作为判断新创性的时间节点。基于绝对新颖性原则,若申请人想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都受到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