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涉传销案件的司法识别和处理
一、传销的由来 广义的传销:无固定地点销售,包括直接行销、自动售卖和侠义直销。 狭义的直销:单层次直销(展销、聚会销售和上门推销)和多层次直销,其中不正当的多层次直销为传销。 1997年《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后,中国全面禁绝。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1999年,最高法作出(1999)民他字第2号批复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001年,最高法作出批复,禁止传销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传销正式进入刑事领域。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传销进入单轨发展期。《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传销的定义。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该条例将”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报酬“等行为纳入传销行为,一如既往的予以禁绝,并开展各种专项行动进行严厉打击,而《直销管理条例》将原有的单层次传销规定为直销行为,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行为在刑事领域中开始了单独入罪的历程。 二、传销概念的结构分析 (一)《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的结构分析 多层次直销行为以倍增学、人际学及网络学等原理为基础。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利用“自己人效应”的人际链组建呈几何级数倍增的放射性网络,以实现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的倍增。 其有组织的封闭性、交易的隐蔽性、成员的流动性与分散性。现在的非法传销组织更加狡猾,往往单线联系,分散活动,且成员处于流动状态,要证明上下线之间的人际链关系相当困难。 拉人头和收取高额入门费行为虽然表现不同,但其实质是一种欺诈活动的不同描述。团队计酬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骗取入门费,只要求具备滚动发展层层级人际链,并实行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传销。但在欺诈传销中,传物传销的产品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在正常销售中无人购买,所以购买者是传销成员,上线往往鼓励下线囤货来获取更多的返利或薪酬。实际上线是对下线反复骗取入门费,欺诈的团队计酬必然骗取入门费。 综上,《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行为具有两大特征: 组织特征和计酬特征。 组织特征要求成员无限发展下线,组成层级明晰的网络人际链;计酬特征即团队计酬,根据该成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返利,是否收取入门费是欺诈传销和非欺诈传销的界分点,而根据收取入门费的方式,即该传销是否存在产品,又可以分为传人传销和传物传销,其中传人传销是最主要的形式。 (二)《刑法修正案(七)》中传销的结构分析 《刑法修正案(七)》以空白罪状的形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认定传销行为需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其基本特征: (1)行为具有聚众性与对向性,既有组织、领导、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的行为,又有与之对立的参加者的加入行为; (2)组织的层级性与封闭性,传销行为是在一个具有明晰层级的网络之中进行的,该网络由上线、下线无限连接而成,并以网络的层级实行团队计酬,且每个成员必须发展他人参加,不允许存在非传销人员的消费者,如果仅仅是自己参加传销组织,则该行为不是传销行为。 (3)占有的非法性与隐蔽性 欺诈传销的目的即在于非法占有入门者的财物,通过网络最大限度地攫取下线的资金实现短时暴富,但往往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网络直销、电子商务等各种合法名义掩盖这一目的,极具隐蔽性; (4)收费的必然性与欺诈性 收取高额入门费,即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虚构短时暴富的神话,要求参加者缴纳高额入门费以取得加入资格。 (5)危害性与扩散性。不仅侵害公民的财产权,还扰乱经济秩序。 三、相似概念辨析 1.直销与传销 直销:是指企业招募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与传销区别是主体,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进行的非固定场所销售属于直销。不具有欺骗财物的传销行为的定性。 2.诈骗型传销活动与集资诈骗罪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关于罪名适用明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刑法192条或26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论处。 非法传销案件对受害人的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原告在不明知被告从事的是传销活动受被告欺诈的情况下,将钱款汇到被告账户,之后并没有积极实施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也未谋取到非法利益,未对经济秩序造成扰乱,故原告应为非法传销活动的受害人。 传销是一种非法活动,其上下线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消费关系,另外,处于传销链条之中的一部分人属于经销者,不消费任何传销的产品,因此也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还有一种观点是传销组织的成员利用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成员的方式对原告实施欺诈,在收到原告汇去的钱款之后,又依传销组织的“提成”办法留下其中的一部分,其他款上缴其上线成员,该传销组织的所有成员均是侵权人,所有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则由被告一人承担责任。 刑事案件受害人损失如何追偿: 1.由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进行追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追缴后退赔。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是属于“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误工费、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庄稼等等。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3.最高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后一审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立案后一审前,是这样可在同一审级中解决,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利于查清案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不受期间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 [2](2009)东民一重字第4号;(2010)日民一终字第331号
2024-02-27社会管理治安管理公安与治安管理 重要动态 ◎ 全省禁毒斗争形势向好局面不断拓展,四川高院通报全省法院禁毒工作有关情况 ◎ 现有吸毒人数连续5年下降,《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发布 01、全省禁毒斗争形势向好局面不断拓展,四川高院通报全省法院禁毒工作有关情况 6月20日,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川渝黔滇法院禁毒司法协作签约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举行。会上四川高院通报了全省法院禁毒工作有关情况。 长期以来,全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审判工作职责,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近五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达30.47%,推动禁毒工作取得重大战果。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2769件4035人,比2018年至2019年同期下降66.80%。其中,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30件,占比73.31%,容留他人吸毒罪644件,占比23.26%,非法持有毒品罪60件,占比2.21%,全省禁毒斗争形势向好局面不断拓展。 四川高院用三点概括了过去一年在禁毒审判工作中的突出表现: 一、聚焦高位引领,突出组织领导 四川高院院庭领导年平均带队督导全省重点地区禁毒工作达20余次,王树江院长发挥头雁效应,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刘和恩等13人特大贩运毒品案、王涛等4人恶势力团伙涉毒案,三级法院院庭长承办毒品案件占总数47.62%,形成“一把手主抓、一盘棋推进、一条链落实”,高位推动全省禁毒审判工作攻坚战。 二、聚焦实质庭审,突出精准打击 2018年以来四川法院以庭审实质化强化证据“出声出力”,最大限度惩治涉毒罪犯和保护人权,有力彰显司法精度、温度、力度。被全国人大代表苟兴龙称赞为“在毒品案件审理中,我明显感觉到庭审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同时也深切感受到了四川法院系统锐意进取,与时俱进的禁毒工作精神”。 三、聚焦联动协作,凝聚禁毒合力 仅2022年在3件跨区域涉毒案件中,向邻省反馈相关线索7条,进一步扩展区域禁毒打击面;另一方面,以先进禁毒经验交流学习为主线,以“走出去”“迎进来”方式与5个省市法院进行禁毒工作互动学习11场次,切实增强区域禁毒共识,厚植携手禁毒根基。 会上还发布了西南三省一市法院禁毒司法协作典型案例8件: 四川高院典型案例 1.甲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本案案涉毒品由缅甸经云南省流入四川省,是一起境外毒品渗透至我国内陆的典型案例。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四省(市)山水相连,紧邻境外毒源地,为防止东南亚毒品入境并通过西南地区向其他省份渗透,共同承担“清源断流”的拦河坝作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云南、四川两地侦查机关信息互通,法、检协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对主犯甲某某判处死刑,表明法院严惩境外毒品流入,坚决打赢新时代西南地区禁毒人民战争的严正立场。 2.张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加网约汽车运输、物流寄递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案涉毒品依托即时运输的多链条承接形式跨两省一市流通,社会危害性大。西南三省一市法院将以禁毒司法协作协议签署为契机,强化毒情信息互联互通、共同研判西南地区毒情形势,合力打击犯罪分子利用便捷平台编织跨地域毒网,推动区域毒品治理取得新成效。 重庆高院典型案例 1.刘某明、尹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刘某明为贩卖毒品牟利,向缅甸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30千克,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一人死刑、一人无期徒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重大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判重处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2.夏某欢、古某某·库尔班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夏某欢身为戒毒医院执业医师,利用医务人员职业便利,采取虚开处方的手段套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后于戒毒场所多次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牟利,其犯罪手段较其他贩毒行为更加隐蔽,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与“爱岗”“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与“治病”“救人”等良好医风医德相悖。人民法院依法对夏某欢定罪处刑,彰显了对医疗从业人员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于加强麻精药品源头管控,严防医用麻精药品流入毒品黑市具有积极意义,对警示广大医药领域从业人员依法审慎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高院典型案例 1.管某刚运输毒品案 本案被告人管某刚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为获取巨额报酬两次跨省长途运输毒品,其在第一次运输毒品未被查获后继续实施毒品犯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管某刚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 2.张某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农民群众听说罂粟具有治病等功效,在明知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种植罂粟,反映出在农村地区禁毒宣传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相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努力禁绝毒品原植物种植,还农村地区纯净的土地,切实巩固禁毒扶贫成果。 云南高院典型案例 1.张某川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本案跨境贩毒团伙长期盘踞在我国边境,利用各大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大肆公开发布高薪聘请职员的虚假信息,利用微信、QQ等平台组织和管理马仔,其骨干成员还形成招募人员、组织偷渡、安排食宿、交接毒品、安排线路、账目管理等不同分工。在犯罪过程中,犯罪集团利用手机、GPS定位器等高科技手段及时跟踪、安排马仔运毒路线。大部分马仔受骗从内地来到云南,在偷渡出境后即被非法控制,贩毒集团采用暴力威胁或高额利诱等方式,安排马仔携带毒品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并运往内地省份,是典型的毒品渗透、内流犯罪。云南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该案中3名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主犯依法予以严惩。 2.张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本案所查获毒品俗称“邮票”,是近年来从境外流入的新型毒品,其主要成分是麦角二乙胺,是一种强烈的半人工致幻剂,因多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故俗称“邮票”。世界各国普遍将其认定为一种危害极大的毒品,在我国已被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该毒品含在口中就能吸食,甚至透过皮肤也能渗入人体,其致幻性极强,仅仅相当于一粒沙子十分之一重量的几微克毒品就足以让人产生幻觉,致幻性是大麻等传统毒品的数倍,具有毒性极强、隐藏难发现等特点。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以“神仙水”、“阳光胶囊”、“奶茶”、“跳跳糖”等为伪装的其他新型毒品,一旦在青少年群体中扩散,将引发严重社会问题。 相关链接:四川法院禁毒工作有关情况(附典型案例) 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53780.shtml 02、现有吸毒人数连续5年下降,《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发布 《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载明,2022年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万名,缴获各类毒品21.9吨,查处吸毒人员19.7万人次,同比分别下降28.6%、24.3%、18.7%和39.7%。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在疫情防控、高压打击整治等多种因素作用下,全国毒情形势整体向好、持续改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下降至近10年来的最低点,毒品供应、毒品消费和毒品滥用规模持续减少。但是从毒品的滥用、来源和贩卖三个层面的问题来看,中国的禁毒斗争形势仍然复杂多变。 一、毒品滥用 截至2022年底,现有吸毒人员112.4万名,同比下降24.3%,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8‰;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379万名,同比上升11.4%;新发现吸毒人员7.1万名,同比下降41.7%。现有吸毒人数连续5年下降,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连续10年上升,毒品滥用治理成效持续显现。 (一)滥用人数持续减少 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海洛因41.6万名、冰毒58.8万名、氯胺酮3.2万名,同比分别下降25.2%、25.8%、14.7%。据各地开展城市污水中毒品成分监测结果显示,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3类滥用人数较多的常见毒品消费量普遍大幅下降。 (二)滥用品种多样叠加 受毒品供应大幅降低影响,国内常见毒品价格居高不下,毒品买不到、吸不起成为普遍现象。部分吸毒人员为缓解毒瘾,转而寻求其他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未列管物质进行替代滥用,或交叉滥用非惯用毒品以满足毒瘾。全年查处滥用曲马多、二氯西泮等麻精药品和氟胺酮、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人数增多。 (三)滥用替代物质危害显现 吸毒人员滥用毒品替代物质后,易导致精神异常、出现幻觉或者狂躁症状,存在肇事肇祸风险。不法分子利用迷药类精神药品制成“迷奸水”“听话水”,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活动。多地还出现青少年群体滥用“笑气”、依托咪酯等未列管物质情况,严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二、毒品来源 中国毒品主要来自境外,国内地下制造毒品市场占比极小。全年共缴获海洛因、冰毒、氯胺酮3等类毒品11.7吨,同比下降32%,其中来自境外10.9吨、来自国内渠道0.8吨,分占缴获毒品总量的92.3%和6.7%。 (一)境外毒品渗透情况 1.“金三角”地区仍是我国最主要毒源地 全年缴获海洛因1.3吨,同比下降27.6%,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1.29吨、“金新月”地区15.8千克,分占缴获总量的98.8%和1.2%。缴获冰毒9.1吨,同比下降39.3%,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8.4吨,占缴获总量的92.1%。 2.境外输入氯胺酮和可卡因较多 全年缴获氯胺酮1.3吨,同比上升185%,主要来自柬埔寨和泰国,经我国东南沿海向港台地区中转;全年缴获可卡因176.6千克,同比下降74.4%,主要从南美地区海运走私至我沿海地区中转分销,以大宗案件为主。 3.境外输入大麻多来自北美地区 全年缴获境外大麻200.6千克,同比减少35.1%,主要来自北美地区,多通过国际邮包少量、多次、分散入境,涉及我国多个省份。 (二)国内毒品制造情况 1.毒品制造活动继续萎缩 通过持续推进“除冰肃毒”专项行动和重点地区突出毒品问题整治工作,创新完善全链条打击模式,国内规模性制毒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年共缴获毒品656千克,同比下降12.4%,制毒活动在部分省份零星散发,呈现出选址隐蔽、规模小型、分段加工、多点合成等“零、小、散”特点。 2.制毒物品流失不断减少 通过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推进制毒物品清理整顿,强化流失堵截倒查工作,国内制毒物品流失得到有效防控。全国破获制毒物品案件287起,同比上升24.8%,缴获各类制毒物品660.2吨,同比下降48.5%。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监管、规避打击,不断研发改进制毒工艺,寻求更多种类非列管化学品用于制毒。 三、毒品贩运 全年共破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2.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万人,缴毒10吨,同比分别下降29.9%、31.7%和29.3%。受疫情防控、边境封控等诸多限制和全国禁毒部门开展“清源断流”专项行动打击堵截影响,毒品走私贩运活动大幅减少,贩毒分子不断改变运毒通道、藏毒手法、贩卖方式,多采用受疫情影响小、被查获风险低的贩毒模式。 (一)贩毒渠道以陆路为主 共破获陆路贩毒案件2万起,缴获毒品7吨,同比下降28.1%和49.3%,分别占总数的74.1%和68.6%。破获邮路贩毒案件2103起,缴获毒品1.5吨,同比下降43.8%和57.1%,分别占总数的7.8%和14.3%。海上走私大宗毒品问题突出,共缴获毒品1.1吨,占比0.8%。 (二)跨区域贩毒活动减少 疫情防控带来跨境跨区域活动受限,外籍人员在华贩毒及国内跨省域贩毒活动数量减少。全年共抓获外籍贩毒嫌疑人141名,同比下降47%;破获跨省域贩毒案件4543起,同比下降34.7%;抓获外流贩毒人员6626名,同比下降30.7%。 (三)非接触式贩毒模式突出 全年共破获涉互联网贩毒案件2761起,缴获毒品1.2吨,缴毒数量同比增长119%。在疫情防控条件下,不法分子越来越多通过互联网进行勾连,利用大众网络平台发布涉毒信息,使用小众社交软件组群通联,联络中使用隐语、暗语,聊天记录“阅后即焚”,交易资金采用虚拟货币、游戏币在线支付;交货采取雇佣专业运毒组织、物流货车代送,或通过邮包寄递、同城快递、“埋雷”等方式寄送,交易两头不见人。 (四)毒品价格持续飙升 受供给量大幅减少、毒品销售贩运流通渠道一定程度受阻等影响,3类滥用人数较多的常见毒品全国零售平均价较上年大幅上升,海洛因1261.1元/克,同比上升31.6%,冰毒晶体1207元/克,同比上升37%,氯胺酮794元/克,同比上升67.7%。 相关链接:《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发布:现有吸毒人数连续5年下降(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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