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向原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动,现有法律法规对在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下,劳动者起诉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对应的工作年限问题做了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动,现有法律法规对在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下,劳动者起诉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对应的工作年限问题做了规定,但未就劳动者是否有权起诉原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明确,由此引发纠纷。本文旨在通过如下案例,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加以分析。
二、案情简介
卢某系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A区,但实际经营地在B区。张三系该个体工商户员工,工作地点一直在B区。因业务发展需要,卢某决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注销该个体工商户。2022年11月,卢某在B区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3月,卢某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张三仍在B区原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至2022年9月后离职,后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张三要求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卢某因其注销行为承担经济补偿金等。因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该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三将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卢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个体工商户注销属于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用人单位经营者卢某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认为:劳动合同法虽有如此规定,但本案并不应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原个体工商户系因经营范围需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在公司成立后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做注销处理。张三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收入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并未导致张三因此失业,卢某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析案
笔者认为,在原用人单位并无恶意注销,用人单位已被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经营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理由如下:
1.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可以向新的用人单位主张前后两段时间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为了解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向新的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问题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和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v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均明确规定了两段时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由于原用人单位已经妥善安置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并未造成劳动者失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1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代理过程,人民法院也认可了律师的主张,最终判决驳回张三要求原用人单位经营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四、结语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公司等经营主体破产注销,同时,又有相同数量级的企业注册成立。笔者认为,破产注销的经营主体在完成员工安置后注销的,劳动者并未因此失业,如允许劳动者起诉破产注销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将会造成无人敢于注销商事经营主体,导致商事主体“有进无出”,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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