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法规
商标是企业赴柬投资、开展经营绕不开的问题,了解柬埔寨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相关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柬埔寨现行的商标法规主要是2002年2月7日颁行的《商标、商号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本文主要介绍柬埔寨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
主管部门与申请
柬埔寨的商标主管部门为商务部「1」。企业要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务部提交一份申请书、一份商标副本与一份载明该商标将用于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并缴纳申请费「2」。外国企业若要在柬埔寨注册商标的,应当委托柬埔寨本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3」。
不予注册的情形
同时,若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以下情形时,将不予注册:
(1)不具有明显特征;
(2)违背公序良俗;
(3)可能在商品产地上造成误导;
(4)与任何国家、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
(5)与柬埔寨本国已注册商标或与某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或构成对其的翻译的「4」。
因此,企业在柬申请商标注册时,建议提前查询是否会与已注册商标类同,是否会构成对已注册商标的翻译或翻译为高棉文本后是否会出现违背公序良俗的含义,提前规避风险。
商标审查与优先权
企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将由商务部的注册官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将通知申请人在45天内按要求修改;审查通过的,将在商务部官网进行公告。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收悉异议与答辩后,注册官最终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何为优先权?《巴黎公约》规定在某成员国申请注册某商标的6个月内,向另一成员国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其后来申请日期可视为首次申请日期「5」。对此柬埔寨《商标法》同样规定,已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过注册申请的商标,可在向柬埔寨申请注册时享有优先权「6」。中国与柬埔寨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故赴柬投资企业可将自己前六个月在国内或其它公约成员国提出过注册申请的商标在柬申请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从而减小自身商标被他人冒注、抢注的风险。
注释
1、《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2、《商标法》第五条
3、《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4、《商标法》第四
5、《巴黎公约》第四条第C款
6、《商标法》第六条
柬埔寨的商标注册
作者:惠乾来源:东南亚法商参考

商标与法规 商标是企业赴柬投资、开展经营绕不开的问题,了解柬埔寨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相关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