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婚姻中的每个人都可能被背负巨额债务

来源:南粤家事

文章摘要
在中国,婚姻中的每个人都可能被背负巨额债务。 这,绝非危言耸听。 而这一切,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

在中国,婚姻中的每个人都可能被背负巨额债务。
这,绝非危言耸听。
而这一切,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能够证明二种例外情形除外。而我们知道,这二种例外情形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可以忽略不计。
这样的规定,没有将夫妻应当承担的合理的、正常的共同债务与非合理债务予以区分,导致了虚构的、非法的、恶意的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配偶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为吸毒、赌博、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举债,为包情人、为个人挥霍、私自赠与他人等恶意举债,都不分青红皂白地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显然是错误的。
有人说:夫妻赚的钱共有,亏的钱当然要共担,你们反24条就是为了逃避债务。
反24条就为了不承担合理债务?别想歪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赚的钱共有,亏的钱如果是合理的债务,当然也要承担,这是逃避不了的。但如果是不合理的、不正当的债务,当然就不应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也规定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虽然是你赚的钱,但它既然是夫妻共有的,它的使用、支出就要符合规则,要经过夫妻共同合意,不能因为是你赚的,就可以拿去赌、去吸毒、去包情人、去挥霍。也不能因为是你赚的,你就可以随意弄一些不正当的债务回来,我国《婚姻法》也明确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伪造债务那可是要少分财产的。更何况,不少渣男渣女不仅没赚到钱,还搞了大笔债务回来。
夫妻一方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债务,另一方不应承担,这是共识。
24条的错误,在于没有区分夫妻应当承担的正常债务与不应当承担的不合理债务,导致虚构的、非法的、恶意的、不合理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它让无辜的配偶背负巨额债务,被追债,被“老赖”,终其一生无法偿清,它害了儿童,害了家庭,害了社会,使人们对婚姻失去信心。
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不分青红皂白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24条规则,将一切虚构的、非法的、恶意的、不合理的债务从夫妻共同债务中剔除出去。
有人又说了:夫妻关系是最密切的,是一体的,你没有管好你的配偶,他的债务你当然要承担。
这种观点无视现代个人人格之独立,夫妻即使因结婚组成共同体,仍然不能否认各自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独立。认为既然是夫妻就应当对另一方的恶意、非法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观点,将夫妻捆绑一起,完全与现代文明背道而弛,这不符合法律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同意这一点。
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挺努力的……
这不,为了解决24条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不少补充规定、答复、通知,答记者问,接受专访,还是蛮拚的!(想知道详情的,看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八项规定、答复、专访)
说24条没有问题的人,你是单纯了。如果没有问题,如果没有有识之士不断站出来指出问题、不断呼吁,最高法院会出这么多东东,不断解释、不断补充?
又有人说了:为了防范配偶之间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举债人的配偶作出牺牲是应该的。
有这种观点的人,你又调皮了。按照这种观点,为了预防妇女被侵犯,所有猥亵犯、强奸犯都应当实施宫刑,所有出街的男人都应该给天生的“作案工具”上个锁。或者能不能说:鉴于配偶一方与债权人串通伪造债务的现象不少,为了防范他们串通损害配偶另一方利益,所有的债务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是不行的。
话说回来,实际上,没有任何统计数据证明配偶就一定会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没有24条,债权人也完全有多种控制风险和防范保护、法律救济措施。还有,如果是有意串通的配偶,他们也可以假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给另一方享受,24条对他们也无可奈何。更何况,从法的价值基本取向出发,不让任何一个无辜的人被负债是法的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为了保护所谓债权人利益而牺牲无辜配偶的利益是不允许的。
有的人,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让他尝尝被无辜负债的痛苦滋味,估计他的想法又不同了。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解决24条存在的问题?
没有。
在各种补充规定、答复、通知中,最高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本就是应有之义。最高法院的相关通知中也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要认真审查债务性质,把那些虚构债务和违法债务揪出来,而实践证明,这是强人所难了。坏人总不会承认自己坏,怎么证明人家是虚构债务,又怎么证明人家是违法债务?而且他们都自认债务存在,法官总不能凭自由心证就认为它是虚构的或者认为它就是恶意债务吧?证明不了,那么法官只能根据24条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还认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让人不解的是,如果认为这个《答复》对法官适用24条有约束力的话,那么为何不光明正大地放在24条的补充规定里?同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举债人的配偶承担,实际上是要求举债人的配偶证明一种不知道、不清楚甚至不存在的一种“无”的状态,这是非常难以实现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负债的配偶提供了银行帐号流水、家庭支出等单据证明家庭生活支出全部都由其个人承担,也被认为“不足以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被判决为共同债务。还有,该《答复》也不是司法解释,故而不少法官只以24条为判决依据,而不论其他。以上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基层法官机械适用24条问题,而是24条本身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存在问题。
其实,中国法官都是很有良心和智慧的一群,他们也有着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很多法官都希望自己能象包公一样,有个“狗头铡”,可以将那些贪图荣华富贵抛妻弃子的“陈世美”、将那些恶意举债方的头铡下来,但我们现在不是什么举剑江湖、行侠仗义的时代,我们讲求的是法治,还是要靠法律、靠司法解释来解决。有法官苦笑:我按照24条来判,就算错了,也是法条的错,法条写得清清楚楚明摆在那,大不了说我机械适用,但如果我讲良心同情一下,不适用24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旦债权人闹上去被改判过来,那可就是我的错!
规则不改,问题依旧。
这样,婚姻中的每个人,都可能被背负巨额债务。
要解决问题,只能是24条或废除,或修改。否则,于事无补。
对此,本人认为可以将24条修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能够证明基于夫妻合意所负的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另一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可以避免配偶被负债,在债权人的利益与债务人配偶的权益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也可以促使债权人尽到必要的谨慎和注意责任,促使债权人督促举债人提供所负债务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对于促进债务用于社会正当用途,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正义有着积极的意义。
不要以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离自己很遥远。其实,有时候,却近在咫尺:可能是你,你的亲戚,你的朋友,你的同事,你的邻居,你认识的婚姻中人。
如果这一切不加改变,要么,你不结婚,要么,每一个婚姻中人都只能祈祷:遇上一位好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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