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政策与司法实践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前述 : “双碳”目标[1]的承诺充分体现了中国主动承担对改善全球气候变化责任大国的担当,而“双碳”目标的实现正深刻影响着各行业的发展前景。
前述 :
“双碳”目标[1]的承诺充分体现了中国主动承担对改善全球气候变化责任大国的担当,而“双碳”目标的实现正深刻影响着各行业的发展前景。“双碳”目标不仅着力于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构建新型举国体制,更是立足国际、统筹国际能源资源、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大举措。随着顶层设计落地,各级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促使“双碳”目标精准、全面的推进,从而顺利开启了企业绿色发展、低碳转型的新纪元。2022年7月16日,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一周年,随着碳市场交易的开市,第一个履约周期情况也成为被关注的焦点。据悉,首个履约周期内完成率为99.5%,累计成交额近85亿元,整体运营平稳,成为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后,碳市场的工作重点将从地方试点逐渐转向全国。本篇文章我们纵观国际、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以碳排放权交易为视角,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对风险问题进行警示,以期助力企业稳步实现“双碳”目标的同时,依法合规高质量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国际、国内法律政策
国际公约:
由于环境污染、全球变暖是困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人类逐渐意识到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为应对日趋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1992年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首次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此后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随后,陆续生效并发布一系列的公约如图1所示。

(图1,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政策: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了自身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但这些交易体系内部尚且存在差异,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据悉,截至2020年四大洲已有21个碳交易排放体系正在运行,24个正在建设或探讨中,覆盖了全球碳排放总量的近10%,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国家和地区的GDP占全球总 GDP比例的42%。而近两年来在全球碳市场飞速的建设下,从配额限制到配额销售、从政策出台落地到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全球碳市场交易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图2,外国法规)
国内法规政策:
借鉴国际及相关国家(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和发布,更有利的保障了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权益,加之界定碳排放权交易客体的义务。在不断完善碳排放权法律体系的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在随之强化。

(图3,此表仅举例部分法律法规作为参考)
碳排放权交易方式和规则
因为温室气体大量排放、气温上升等环境变化,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这样的背景下,碳排放交易随即出现。
现阶段,我国处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地区试点交易市场同步运行的状态。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与各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则依据不同的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进行,且以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度为主要适用标准。对于投资业主或控排企业来说需注意参与交易要了解不同碳市场存在的差异情况。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13年起,7个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各地方政府在碳减排领域陆续出台一系列推动政策。在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方面,地区试点将高耗能行业纳入重点排放管控范围,其配额分配方法基本为历史排放法及基准线法,多数试点配额以免费和部分有偿的形式发放[2]。2017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印发实施,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方面,北京作为重点试点区域交易情况良好,成交价保持平稳,以北京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为例,在交易所内开展配额及项目减排量交易有两种方式:即通过线上公开交易[3]和线下协议转让[4]的方式。除此,碳交易还包括依托碳市场所衍生发展的碳期货、期权、远期等衍生品交易。且存在多样化的投融资模式,包括碳信贷、碳基金、碳债券、碳指标质押、碳中和等,对于前述的融资资金供给则源于国内和国际资本相结合的途径。作为在碳市场上用于为碳融资的服务工具的碳交易衍生品包括: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碳互换、碳股票、碳债权等。
碳排放权的交易体系和司法实践
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自身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但这些交易体系内部存在差异,截止目前还未能出台一个可以在全球统一实施的体系。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由此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逐步加快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的步伐。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及《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随之,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随着碳市场交易的开市,第一个履约周期情况也备受瞩目。据生态环境部报道,首个履约周期内完成率为99.5%,累计成交额近85亿元,整体运营平稳,成为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引擎。在保障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完善涉碳领域服务机制的同时,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是作为碳市场顺利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从实践角度看,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针对该权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与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开展积极行动、出台有关司法政策。例如,202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5款规定: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利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当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以及执行的相关民事纠纷;2021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1款规定:积极开展碳汇交易、生态保护补偿等新兴领域法律适用研究,稳妥审理环境资源税费、环境容量利用权、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以及2021年6月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同时,监管机关的监督与处罚措施也随之加强。对于碳交易市场来说,因交易本身的标的、规则和流程的特殊性直接影响相关交易对争议解决的具体需求,还要有稳定的立法支持以及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加之强有力的处罚规则才能保证交易顺利执行履约。根据《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5]》的规定,碳排放权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变更转让;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6]》的规定中,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交易产品,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性权利,而碳排放权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是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包括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因此对生产企业中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资产被债权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在执行程序中被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后,如导致企业无法履约,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有被迫停止的风险。
经查询,全国首例[7]碳排放权执行案于福建顺昌法院在2021年9月14日作出,依法冻结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单位,并通知其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执行裁定;并于2021年10月20日,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顺昌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扣留交易成交款的方式实现执行需求。碳排放权配额的强制执行一方面将这一“无形财产”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变现,另一方面有效盘活企业的碳配额资产,激励生产企业改进技术管理、提高绿色发展效益,实现经济效益。碳排放权配额的可执行性,不仅为司法执行拓展了工作思路,也让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看到了债权回收的希望。
对于控排企业来说一旦超过碳排放配额的排放,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而且在申报程序上、审查核定期间以及清缴排放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2022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一周年,虽然第一个周期内履约完成率为99.5%,但是对于少数未按时履约的企业,相应的处罚也随之而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了“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的全国第一案[8]”,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处理。这一举动给碳市场中的各主体不仅敲响了警钟,并且在推进“双碳”目标“1+N”政策体系的同时更应注重运营合规及法律风险的防控。
结语 :
实现“双碳”目标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脱离政策、法律的规定。我国碳市场交易的开启,是以低碳绿色经济为发展原则,契合了总书记关于“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理念,体现我国负责任大国的风范。我国作为碳市场大国,在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后,相关行业、企业在涉及碳排放权交易时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对于各交易方来说,不仅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法履行交易,规范各方在碳排放配额交易期间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合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期共同维护碳交易市场的良性循环。
注释:
[1]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包含“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的目标,简称为“双碳”目标。
[2] 源自《中国科学报》:“就免费配额分配方法而言,包括基于历史碳排放总量的方法、基于历史碳排放强度的方法和基准法等,后者又分为基于过去活动水平的方法和基于未来实际活动水平的方法。”
[3] 源自《北仲新探索文库》:线上公开交易指“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参与交易模式。”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参与交易模式。
[4] 源自《北仲新探索文库》:线下协议转让指“符合《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交易双方,通过签订交易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到交易所办理交割与资金结算手续的方式。”
[5]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21条 碳排放配额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6]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0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地区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7]案件索引(福建法院网):https://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3796.shtml
[8]案件索引:苏环行罚字(2022)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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