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与后期相关政策冲突的,以什么为准?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咨询Q4:合同约定与后期相关政策冲突的,以什么为准? 建纬解答: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咨询Q4:合同约定与后期相关政策冲突的,以什么为准?
建纬解答: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如果合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约定与后期政策冲突,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此外,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严格的条件。如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因情势变更而使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等。
咨询Q5:招标时,因招标公司疏忽,将不可预见费加入控制总价,且清单中又没有“不可预见费”项目,该如何处理?
建纬解答: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澄清或说明。《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咨询Q6:合同中约定工程按照实际工程量套取相关消耗量定额结算,但同时部分项目又在合同中协议定价且所定价格远高于定额结算价,结算评审时我们能否推翻合同定价,直接套取定额价审定?其他甲乙双方在合同已约定但与地方法规相抵触的相关事项是否能直接否定?是否会产生法律纠纷?
建纬解答: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远高于定额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此外,可以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变更或撤销前,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评审时不能推翻合同定价,直接套取定额价审定。此类审价风险应在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阶段规避。合同条款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一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才无效,因此,不能仅以合同条款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为由认定合同条款无效,而应根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判断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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