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拍卖执行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该栏目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周推出一期,以主持人介绍+文字纪实的形式,带领公众走进真实的庭审现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自2018年1月26日起,该栏目还在《上海法治报》刊登,敬请关注!

2016年4月,钱先生与朱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民事调解,约定钱先生归还朱先生借款本息230万元。因钱先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朱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钱先生仍未履行。
2016年9月,法院裁定评估、拍卖钱先生名下唯一房产。钱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法院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2017年7月,张女士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强制执行涉案房屋,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2018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张女士和朱先生双方均到庭参加庭审。
张女士:我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涉案房屋不得拍卖执行。
朱先生:钱先生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涉案房屋应当依法执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张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2.张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3.钱先生名下的唯一住房可否强制执行?
张女士:涉案房屋原是我们夫妻单位福利分房取得的承租房,2000年儿子购买了该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我一直在里面居住,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足以排除执行。
朱先生:钱先生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法院拍卖其名下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张女士主张的居住权不足以抵抗本案的强制执行。
张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朱先生:我愿意对钱先生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提供维持生活必需的租赁房屋,涉案房屋应依法执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物权法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判断权利人。执行法院拍卖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钱先生名下的涉案房屋,依法有据。第二,一审判决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署的主体、时间以及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认定张女士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驳回其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第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朱先生愿意对钱先生及其所扶养的亲属提供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故法院可以对钱先生名下的唯一住房予以执行。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