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参加过两次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一个金融诈骗案,涉案被告五十多人,案卷两千多本;一个涉黑案件,涉案被告三十多名,罪名二十多个,案卷近三百余卷。对于这类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法院一般都会依职权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在开庭前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以便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从参加这两次庭前会议的经验来看,笔者认为作为刑辩律师应当高度重视庭前会议,在认真阅卷以及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开好庭前会议,为正式庭审打下良好基础。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背景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有十年的探索,期间陆续出台了很多有关庭前会议的法律法规,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庭前会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既实现了庭审实质化,又保障了庭审效率,而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对庭前会议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是目前刑辩律师应当认真学习的一部法律文件。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并非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法院依职权召开。主要针对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案件;第二种:依申请召开。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之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召开;第三种:法定必须召开。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律师与公诉人、法官沟通的最佳途径,通过庭前会议,不仅可以争取一些程序性权利,还可以提前了解法官、检察官的风格和思路,以便更好准备庭审。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对法院依职权召开的庭前会议,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对于法院无意召开庭前会议的,要用好申请启动权,尤其是对一些重大复杂且争议较大案件。
三、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
庭前会议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控辩双方中,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参加,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通知被告人参加,因此,对辩护律师来说,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应当会见被告人,告知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以及庭前会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有意愿参加庭前会议或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必要参加的,应该及时帮助被告人向法院提交参加庭前会议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提出申请参加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四、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的问题,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1、管辖: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回避: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公开: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排非: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新证据: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鉴定、勘验: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未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调证: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9、出庭人员: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10、其他: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于辩护律师,针对以上问题,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全面准备。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按照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并听取被告人意见,需要申请的事项应提前准备书面的申请书以及证明材料,比如申请排非、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重新鉴定等;对以上议题还应做好发表书面意见提纲,防止遗漏,每一项都要明确发表意见,做到有理有据,简洁明了,便于与法官、检察官有效沟通。
第二,突出重点。证据问题是庭前会议重中之重,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调取未随案移送证据、申请调查取证,每一项都应当慎重对待,比如被告人是被电话传唤,可能认定为自首情节,侦查机关到案经过与事实不符的,要及时提供新的证据,或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及时调取相关证据。
第三,充分重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比如庭审的举证质证方式,是一证一质还是打包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往往倾向于打包举证,一次宣读大量证据,然后让被告人和辩护人集中质证,造成质证没有针对性,庭审流于形式,在庭前会议中要充分重视,争取让公诉人分组举证,并在庭前提前将证据目录发放给辩护人,以便提前准备。再比如开庭流程,对于多个罪名的案件,争取按照罪名逐个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而非普通案件那样,按部就班的进行调查和辩论,多个罪名混起来发问,这样针对性不强,庭审效果不好,但法院出于庭审效率的考虑,更倾向于这种方式。
五、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工作
通过前面的论述,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工作已经基本明晰,笔者总结如下:
(一)庭前会议召开前,辩护律师主要工作包括:
1、充分阅卷,及时发现程序性问题。重点排查非法证据,按照“三项规程”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排非规程”)的规定,排非的证据范围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从以上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适合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例如,笔者在涉黑案庭前会议中曾提出某电子证据取证违反法定程序,属于非法证据,申请排除,但主持法官依据排非规定,当庭释明此不属于庭前会议排非证据范围,不接受申请。
2、充分会见,听取被告人意见。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不会让被告出席庭前会议。但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告知被告人法院是否要召开庭前会议,并将庭前会议的目的、流程向被告人说明,是否参加,充分征求被告人意见。
3、准备程序性法律文书、申请书。辩护律师能在庭前会议提出的程序性问题,申请的事项,都要尽力提出,尤其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果需要通过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需要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补充说明的材料,一定要提出,要大胆向主持法官强调自己的申请,给法官形成一个先入为主印象。同时,要充分准备好书面的法律文书或申请书,最好带上可编辑的文书电子档,防止书记员临时索要电子档。
4、准备好辩方的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提交的证据非常有限。如果要提交,一定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避免给自身带来执业风险。
(二)庭前会议召开时,辩护律师主要工作包括:
1、针对每一项会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中,主持法官会按照议题内容逐个进行,确保让辩护律师在每一个流程都充分发表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每一个发言的机会,在充分准备基础上,有理有据,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比如,在调取的卷宗中,没有发现侦查机关或公诉意见书列明的证据,庭前会议之前还没有调取到,辩护律师要当场提出,如笔者发现一份对被告人定罪非常重要的视频证据,之前一直未能调阅到,于是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公诉人回应原因是侦查机关还未移交,等移交后再调取。
2、正式提交法律文书、申请书。随着会议进行,提前准备的法律文书、申请书未必会全部提交,辩护律师需要视情况作出取舍或作出调整、修正再提交。
3、听取公诉人关于证据出示的说明并提出意见。一般情况,集团性犯罪以罪名逐个举证,实践中会存在一个问题:公诉人可能会对侦查机关的卷宗重新编号,如果辩护律师不熟悉整个案卷并认真整理,质证可能会有遗漏,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庭前会议中,要及时提出是否可以提供重新编号的电子卷宗。此外,对公诉人举证可提出适当性建议,比如,集团性犯罪中,辩护的是下游罪名,而公诉人将上游罪名与其分的很开,可以建议公诉人上下游罪名紧密举证,法院一起审理。
4、向公诉人请求提供拟出示证据目录和举证顺序。重大复杂案件,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很常见,案件卷宗陆续调阅,会比较凌乱,因此,庭前会议中,可要求公诉人提供书面的证据目录,并就举证顺序进行说明,在庭后,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目录,就涉及当事人部分打印好书面卷宗,方便阅卷的同时,更便于准备发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
5、就庭审举证顺序、开庭流程等问题向法庭提出意见。在集团性案件中比如涉黑案件,是先举证个罪还是举证涉黑罪名,对于庭审就有实质性的影响,辩护律师应争取先举证个罪再举证涉黑罪名,这样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一旦黑社会的帽子扣上了,个罪的辩护空间就会被极大压缩。还有一些庭审细节,比如疫情之下防疫规定,庭审冲突的时间安排以及请假制度,在重大案件中都极为重要。
范晓军、龚斌:刑辩律师如何开好庭前会议
作者:范晓军 龚斌来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笔者参加过两次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一个金融诈骗案,涉案被告五十多人,案卷两千多本;一个涉黑案件,涉案被告三十多名,罪名二十多个,案卷近三百余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