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阻止他人闯民宅,屋主反成故意伤害?判了,正当防卫!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本所李容川律师在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表现特征,通过两次开庭工作并经过有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作出了无罪判决并驳回了刑事

近期,本所李容川律师在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表现特征,通过两次开庭工作并经过有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作出了无罪判决并驳回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主张赔偿的请求。
01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2019年7月的一个炎炎夏日,是阿杰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他正在老家对房子进行装修,工人们装好了模板,准备用水泥浇余坪的土地。突然,邻居大爷叶某闯了进来,说阿杰浇余坪占用了他的土地,二话不说当场就开始拆除阿杰装好的模板,并试图阻止工人们继续施工。
阿杰闻讯上前拦阻并将叶某抱至院子外面。在院门口,两人继续争论,叶某想再次闯进屋阻挠施工,阿杰在门前阻挡,两人因此发生推搡,并同时跌入了旁边的水沟,两人均受了伤。
后经法医鉴定,叶某被认定为轻伤二级,阿杰伤势被鉴定为轻微伤。而阿杰也因此成了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02 局势不利,案件移送法院
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阿杰所涉情节较轻,遂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此后叶某向侦查人员称阿杰在阻拦过程中对他实施了殴打,而且在他掉入水沟后仍用石头打他的肋部,继而造成叶某轻伤。而检察院也因此指控阿杰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阿杰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阿杰无法证明自己未殴打叶某,眼看着,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就要“坐实了”。
03 接受委托,介入案件辩护
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决定再次将阿杰收押。阿杰进看守所前,经朋友介绍决定委托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李容川律师为其辩护。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进行阅卷,随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阿杰,并在家属的带领下前往案发现场进行查看。
经过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李容川律师注意到本案中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阿杰作出过不批捕的决定,但在侦查机关补充了相应的证据后又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进一步梳理全部证据后,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里只有对阿杰和叶某两个当事人调查笔录,但两个人对案发过程的描述完全不同,且经与其他证人证言内容进行对比,证人的证言跟阿杰的口供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阿杰所说的很可能才是现场真实的情况!
04 多角度辩护,终获无罪判决
开庭过程中,李律师作为辩护人从案件定性及证据等多个角度发表了辩护意见:“第一,阿杰在本案中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阿杰虽在与叶某的拉扯中共同摔入水沟而导致叶某受到轻伤,但阿杰目的在于阻止叶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系维护自身财产权和住宅权的体现,同时阿杰在制止过程中未持有武器,手段未超过必要限度,应属于正当防卫;第二,本案在侦查机关补充提交证据后仍处于证据不足的状态,无法证明阿杰构成犯罪,不符合“不捕直诉”的条件…”
前后经过两次开庭后,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阿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并且驳回了叶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阿杰赔偿损失的的全部请求。
05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即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依据2020年8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本案中,辩护人准确的把握了正当防卫的相关条件,认真全面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细节,并前往案发现场查看取证,力求向法庭展现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提出的辩护观点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避免了格式化、模板化的辩护,取得了理想的辩护结果和社会效果。
而法院在审判中也切实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本案判决保护了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正气,同时引导当地村民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附:判决书截选




至此,本案尘埃落定,阿杰无罪!
等候近2年,阿杰终于等来了自己的无罪判决。只有他知道,这个结果来的太不容易了。因为案件缠身,随时有被传唤的可能,他已经近两年没有出去工作了,而本该早就装修好的房子,也因此停了工。现在案件结束了,他终于可以回归正常的生活了。
但愿每一个“阿杰”都能等来他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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