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启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即“沪港通”,并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始股票交易。[1]面对这一新的制度安排,境内外投资者在把握机遇的同时,也需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
1 投资者面临的机遇
“沪港通”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在QFII、RQFII、QDII等制度之外新增的跨境投资方式,具体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通过“沪股通”,香港投资者可以买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的证券,海外人民币从而获得进入大陆资本市场的新渠道。通过“港股通”,内地投资者虽以港币报价,但可以直接以人民币交收,而且不适用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金的外汇限额的规定,从而有利于投资者所持人民币的跨境投资。
此外,为促进两地市场的开放,“沪港通”之下还有一些优惠的政策安排。例如,财政部去年11月发布了沪港通税收政策通知,就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所获的收入税收问题进行了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 这些税收优惠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使投资者进行更为分散化的投资。
2 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面临内地和香港证券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差异所致的风险。“沪港通”交易原则上须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3] 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沪港通”交易时需注意内地和香港证券制度的差异,熟悉并遵守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以减少因对相关规则不了解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面临“沪港通”制度安排本身所致的风险。例如,“沪港通”实行“股票代持”制度,[4] 如果代持主体的系统发生故障,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害,此时投资者应向谁追偿?如何追偿?这些问题尚待监管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沪港通业务实行总额度控制和每日额度控制,[5] 投资者可能因额度用满而面临不能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沪港通”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是可以调整的,[6] 投资者可能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沪港通”标的范围而面临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
投资者面临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风险。对于投资者的跨境投资行为一般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因此,如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起涉外民事诉讼或仲裁,此时就涉及到司法协助问题。当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范围有限且程序复杂,这给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增加了复杂性、不确定性。此外,虽然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就跨境执法调查通报、协助调查、文书送达、跨境执法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具体的监管和执法细节仍待进一步实践。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该公告于2014年11月10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自2014年11月10日生效。
[2]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于2014年10月31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自2014年11月17日起生效。
[3]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三条。该规定于2014年06月13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自2014年06月13日生效。
[4]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七条。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一条。该规定于2014年09月26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自2014年09月26日施行。
[6]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沪港通”中的机遇与法律风险
作者:邬国华 吴宗楠来源:金诚同达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启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即“沪港通”,并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始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