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在全国正处在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的发展大环境下,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在逐渐加强。专利保护对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全国正处在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的发展大环境下,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在逐渐加强。专利保护对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如何认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想必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知,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

“权利人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非法获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合理许可费倍数”: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1)涉案专利类型,发明专利通常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比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生产规模、销售范围、售价等;(3)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侵权人有无侵权史,有无对权利人侵权判决未予执行或完整执行的记录。其中,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1)公证费;(2)调查取证费;(3)咨询费、档案查询费、翻译费;(4)交通费、住宿费;(5)材料印制费;(6)律师代理费。
虽然法律对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务中仍会存在权利人的损害价值不容易计算、侵权人获利证据难以取得,同时也存在造假的情况、间接损失证明难度大等问题,所以专利侵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相比,专业性强,难度大。通过Alpha检索江苏省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有550件。对裁判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到,撤回起诉的有500件,占比为91%;全部、部分支持的仅有27件,占比为5%,可见一斑。

值得庆幸的是,在特殊情形下,赔偿数额的确定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举证责任则转移到了侵权方。
此外,被侵权的权利要求数量发生改变的,不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参考“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与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可知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以被侵权的权利要求数量确定。判决书阐明“本案中,泉株式会社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系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美视晶莹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虽然泉株式会社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原权利要求1—6,但是被控侵权产品仍为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产品,而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故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
第三,产品部件构成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要考虑该部件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体现成品的技术功能和效果的关键部件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参考整个产品的利润并结合其他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而在整个产品中只起辅助性作用的一般零部件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参照该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整个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所侵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权利人在包装物上的其他权利竞合时,赔偿数额要区分包装物的价值和产品价值的不同应用。例如,包装物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又侵犯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的,一般应当参照该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但包装物如果是吸引一般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主要因素,并且与被包装产品在销售时不可分离的,可以参照被包装产品的利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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