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涉外商事仲裁服务,同样也需要有配套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制度。回顾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设立的历史,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6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组织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成为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服务于国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随着1995年《仲裁法》的颁布施行,中国大部分地级市也纷纷重新设立了商事仲裁机构。经过近20年的发展,国内商事仲裁机构的运行和制度建设日渐成熟。目前,广州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较具有代表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商事仲裁服务为保障国内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以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为代表的华东、华南对外经济贸易圈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涉外商事经济纠纷频发也让当地商人对就地仲裁的需求呼吁不断。同时,根据《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自愿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即为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也表明其他仲裁机构对涉外商事仲裁管辖的有效性。市场需求的发展和私权自治思想的进步,必然要求中国内地的其他仲裁机构也应提供涉外商事仲裁服务。因此,如何制定涉外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设立处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专业组织,成为内地仲裁机构改革创新的重点。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例,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其设立之初便同时设定了涉外商事仲裁的特别仲裁规则, 2007年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该章主要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进行特别规定,为涉外商事仲裁当事人行使仲裁权利提供了期限保障。2012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及香港、澳门仲裁法律人士共同组建设立了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该中心针对大陆、香港及澳门不同仲裁制度的特点,制定了可供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的仲裁通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当事人行使仲裁中的权利提供了便利。其中,该中心采取了三种仲裁模式并行的方式,即以中国大陆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审理模式、以香港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审理模式和以澳门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审理模式并行,来自两案四地的仲裁发起人及仲裁员为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运行三大庭审模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可见,从制度设计到机构创新,均是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产生。
如今,中国对外开放正在进入“走出去”模式,能否把握改革机遇,推进仲裁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国涉外仲裁服务水平,拓展涉外仲裁服务范围,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已然成为国内仲裁机构争先创新的一大领域。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涉外仲裁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二)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中国发展涉外商事仲裁服务,同样也需要有配套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