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病毒研究所与“瑞德西韦”的那些事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2020年2月4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官网发布了一篇题为“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的文章,该文有关“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德西韦”,我们

2020年2月4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官网发布了一篇题为“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的文章,该文有关“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德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的论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得本就处于舆论风暴中心的武汉病毒研究所再次站到了风口浪尖。在当前“新冠病毒”疫情的攻坚期,有关武汉病毒研究所、“瑞德西韦”以及专利方面的相关科普知识有必要和大家“扒一扒”。
一、 关于“武汉病毒研究所”
根据武汉病毒研究所的官方网站显示,“武汉病毒研究所”的全称为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是专业从事病毒学基础研究及相关技术创新的综合性研究机构,同时拥有我国唯一一个P4(生物安全最高等级)生物实验室。该机构的所在地正是本次“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地——武汉,加之此前的网上沸沸扬扬的“双黄连事件”,一次次将“武汉病毒研究所”推向了风口浪尖。加之,本次 “瑞德西韦”专利申请事件,“武汉病毒研究所”俨然从一家专业病毒研究所变成一个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的舆论焦点。
二、 关于“瑞德西韦”
“瑞德西韦”是美国吉利德科技公司正在研发的针对埃博拉病毒的抗病毒药剂,属于未被美国药监局(FDA)批准的新药。在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中,美国医疗机构通过“同情用药”的方式对一名美国“新冠病毒”患者使用,该患者在使用该药的次日病情好转。因此,被视为扼住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咽喉的“特效药”。
需要强调的是,截至目前,“瑞德西韦”在美国还处于临床试验阶段,没有获批上市。美国吉利德科技公司也表示,“瑞德西韦”除对于与新型冠状病毒结构相似的SARS和MERS病毒有一定效果外,并没有直接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有效的数据,该公司也没有在声明中明确表示,美国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状况改善是因为该药所起的效果。另据媒体最新消息,2月4日下午,“瑞德西韦”到达中国,开展治疗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的三期临床试验。5日,“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的感染研究正式在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启动。
三、关于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的专利
武汉病毒研究所2月4日的文章一出,不少人惊讶,“瑞德西韦”不是美国吉利德科技公司在研发的药物吗?武汉病毒研究所怎么抢注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是武汉病毒研究所对专利知识不了解吗?其实不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不仅包括产品,同时也包括方法以及改进产品、方法时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武汉病毒研究所发布的文章中“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后有一段括号内的说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即本次武汉病毒研究所在文章中提及的专利申请实际是将“瑞德西韦”专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的申请,与“瑞德西韦”药品本身的发明专利是两回事。
举个不求严谨,只求大家相对容易理解例子,隔壁村的木工张三为了敲钉子发明了锤子,他向国家申请了锤子的发明专利。李四买到张三的锤子之后,发现只要力度控制得好,其实张三发明的锤子也可以用来锤核桃的。如果张三在申请锤子专利的时候没有发现锤子还可以用来锤核桃,其他人也从来没有发现用锤子锤核桃这种方法的,李四可以就锤子锤核桃的方法申请方法专利。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5.1“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载明: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故而,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因此,如果吉利德科技公司此前未有将“瑞德西韦”运用在治疗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方面的相同或类似专利的,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申请并不能算是抢注,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的是“瑞德西韦”新用途的方法专利。
四、关于“专利交叉许可”
在专利运用领域,有一种专利交叉许可的通常做法。例如,甲公司具有产品专利A,乙公司具有方法专利B,而要取得最佳效果C的方法是结合发明专利A和方法专利B。则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通过交叉许可对方使用自己掌握的专利,这就是专利的交叉许可。借用前文的“锤子”举例来说明,李四获得一种使用锤子锤核桃的方法专利后,他发现要运用这种方法专利的前提是要先有张三的专利产品——“锤子”,于是李四找到张三商量,商量的结果是,张三允许李四生产他的专利产品“锤子”卖给其他人,李四允许张三在卖“锤子”的同时将用锤子锤核桃的方法许可给其他人并且收取许可费。最终,张三、李四各自都实现利益最大化。
所以,在诸多评论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瑞德西韦”专利的文章中,也有不少观点提出,武汉病毒研究所此次在国内申请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之举,实际有更深层次的含义——如果“瑞德西韦”在临床实验中效果显著,且武汉病毒研究所提出的专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申请获批,则该专利将可能会成为中方与美方针对“瑞德西韦”专利许可的谈判中的一个重要筹码,对于“瑞德西韦”的专利许可及费用的谈判可能产生好处。
五、关于“专利强制许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以及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如经临床实验证明“瑞德西韦”对治疗2019新型冠状病毒有效,武汉病毒研究所有关专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申请获批后,国家可以通过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许可其他医疗机构使用该方法治疗2019新型冠状病毒患者。
但也需要说明的是,强制许可并不是免费的,国家将相关专利强制许可被许可人的,被许可人仍需要向专利权人交纳专利许可费用,且“瑞德西韦”药品的发明专利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因此,即便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国外相关企业仍可能向我国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
在武汉病毒研究所文章中有关“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的表述,实际传递了两层信息:其一,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武汉病毒研究所在文章提及的两家科研机构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其二,希望通过放弃方法专利相关权利的方式,争取与国外制药公司达成合作,共同防控疫情。
在国内媒体的2月6日的最新报道中,美国吉利德科技公司CEO吉利德科学的全球CEO Daniel O’Day在2月5日的一场公司会议中回应了这场旋涡中的“专利之争”。
结语
从某种角度上看,武汉病毒研究所的文章所展现出来的实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专利战”!在当前的抗击“新冠病毒”的战役中,抢救病患者、抗击病毒的正面战场任务十分紧迫,与此同时,打破知识产权壁垒,争取获得低价有效药物的“专利战”亦不容忽视。前文是针对武汉病毒研究所发布文章,从专利律师的角度进行的一些分析,实乃一家之言。当前,我国“新冠病毒”疫情已到了“最吃劲”的时候,希望各位保持健康心态,响应国家号召“少出行,不聚会,戴口罩,勤通风,多洗手,少熬夜”,坚持就是胜利!顺颂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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