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按《合同条款》第12.4条规定进行记取。措施费中除模板外,其余措施费包干,模板费用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投标价进行计算。”“合同范围内及变更增加或减少的措施费用均已含在投标总价中,除混凝土模板费用可按实调整外,其余费用结算时均不予调整。”,该合同工程变更内容能否额外记取措施费?
答:
措施费包干对应特定时间、空间、工程范围的措施费固定。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变更太大,导致原本的措施与变更后的措施完全不同,如仍适用原合同约定可能导致措施项目费无法涵盖成本,有违《民法典》公平原则以及经济活动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应予调整。
理由:
一、从工程造价角度,既有规范以及造价实践认同调整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2 条明确规定了工程变更措施费调整规则。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此外,工程造价实践中,对此类情形亦有主管机构的官方回复。例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在其〔2023〕158号复函中明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方案进行的报价,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前提是设计图纸、标准规范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的变更造成实际施工措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批复实施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相应调整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用。
二、司法实践以多个角度认为可以调整
(一)固定总价合同,因合同外增加工程施工所需而实际发生的措施费用,是双方在签订原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应包含在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之中————(2018)辽民终129号、(2019)最高法民申1422号
(二)案涉合同约定“施工措施费包干,措施项目费已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综合考虑计取,由其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在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配合工程施工所必须进行的措施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一味强调“包干”而不予调整可能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造成实质的不公平——(2019)川01民终2768号
(三)原、被告对“除模板外的所有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的条款理解不同。从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的本意来看,措施费包干应是仅依据模拟清单内工程而计算,并不能包含模拟清单外的工程。故该条款理解为模拟清单内工程措施费包干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本意,亦更符合公平原则——————(2017)粤0402民初4517号
(四)合同虽然约定措施费包干,不再予以调整,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大量设计变更而导致相关费用增加,天盛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人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应当系代表天盛公司履行职务行为,通过签证方式增加措施费也是对合同约定的部分变更,且更符合行业习惯,也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争议的措施费应当予以计取———(2020)苏02民终1640号
上述司法实践虽以不同的角度支持调整,但其法理依据均直接或间接援引《民法典》公平原则,可谓殊途同归。
措施费包干合同,工程变更能否额外记取措施费?
作者:朴正焕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问题: 某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按《合同条款》第12.4条规定进行记取。措施费中除模板外,其余措施费包干,模板费用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投标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