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解析
今年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活动的全面展开,各司法机关及相关群众全力对涉嫌黑恶势力的案件进行了“刨根问底”,期间伴随了许多“陈年旧案”被翻出水面,这使得追诉时效又重新成为司法实践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探讨的情形为:在追诉时效期内已立案,但未审结的,在追诉时效期限已经过后,是否可以继续审理?
1、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
刑事追诉时效是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犯罪,超过该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刑法》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
2、刑事追诉期时限“终了”为何时?
《刑法》第89条规定了刑事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算,但未规定计算到何时止?只要在《刑法》87条规定的期限内立案,就可以追诉?还是需在87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否则即使在87条规定的时限内立案,但未审结的,则受追诉时效限制,不可再追诉?
例如:小明2003年9月犯非法拘禁罪(未发生伤、亡),公安于2003年10月进行刑事立案并拘留,于2003年12月对小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该案再无进展,小明一直在家放牛耕田直至2019年。(非法拘禁未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则依据刑法87条,追诉时效为5年)
现今是否可以继续对小明进行刑事追诉?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检索了部分案例,有个别判例认为只要在刑法87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立案即可,至于是否在87条规定的时间审结不是追诉时效评价的范畴,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责。
例
(2019)豫1326刑初38号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理由:
1、追诉不只是指立案,追诉是指追诉犯罪。根据刑法及刑诉法规定,追诉犯罪的流程包括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所以,追诉时效终了之日应为法院审结之日。
2、以上判例观点显然与《刑法》88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相违背。
《刑法》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A: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案
条件B: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显然,若如上将追诉时效期限终了定义为“立案”,则只要在该期限内立案,即使犯罪分子未逃避侦查审判的,都可无限期追诉,这明显与刑法88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不符。
3、上述解释也不符合《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及案件办理期限的意义。
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有“改善推测说”“证据湮灭说”以及“准受刑说”等理论,归结起来都是从时间上保障、督促刑罚实施的正确性。如果一味无限制放大该时间去追诉犯罪,则将追诉时效与办案期间的规定将被空置。
刑事追诉时限计算至何时终了?
作者:刘静静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观点解析 今年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活动的全面展开,各司法机关及相关群众全力对涉嫌黑恶势力的案件进行了“刨根问底”,期间伴随了许多“陈年旧案”被翻出水面,这使得追诉时效又重新成为司法实践所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