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达共和贸易救济观察》(2022年5月刊)中,我们对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反补贴案法院诉讼的初审法院判决(中国企业胜诉)进行了分析。为执行上述法院判决,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重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此外,欧委会也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卡客车轮胎重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该案也是为了执行之前的法院判决(中国企业和商协会胜诉)。
在涉及诉诸法院的欧盟贸易救济案件中,如果欧盟法院作出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判决,后续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1)欧委会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从而争议裁决根据法院判决直接在特定范围内被废除,例如欧盟对华自行车反倾销案中涉及捷安特的法院判决;(2)欧委会为执行法院判决而重启调查,例如上述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反补贴案中涉及捷安特的法院判决。
在欧委会重启调查的案件中,可能裁定重新征税,因此在法院判决之后欧委会是否会重启调查对于企业来说影响较大。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欧委会重启调查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重启调查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欧委会重新启动反倾销或反补贴案件的调查程序的法律依据为欧盟条约和欧盟法院的判例法。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66条,相关机构、机关或者实体的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违反欧盟条约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遵守欧盟法院的判决。此外,欧盟普通法院在Industrie des Poudres Sphériques v.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案的判决中指出,当一项法令是经由几个阶段或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废除该项法令不一定会导致通过这项法令的整个程序的失效。
具体到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中,如果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裁决被法院判决无效,为通过该项裁决所开展的调查程序,特别是《欧盟反倾销条例》和《欧盟反补贴条例》规定的立案程序的效力不会受法院判决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倾销或补贴仍继续发生,欧委会可以重启调查程序,以便纠正欧盟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的问题,并评估是否有理由从原裁决生效之日起按原来的水平或修改后的水平重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
二、重启调查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欧委会重启调查以欧盟各级法院因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而部分或者全部废除欧委会裁决为前提,具体情况如下:
实体问题:
1.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和分别待遇的做法违法,如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
2.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为计算正常价值而选择替代国的方法错误,如欧盟对华柑橘类水果罐头反倾销案;
3.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确定中国涉案产品对欧盟产业存在损害威胁的证据不充分,如欧盟对华无缝钢铁管反倾销案;
4.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计算价格削减的方法错误,如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欧盟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和反补贴案;
5.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未能就确定损害存在的因素进行客观审查,如欧盟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和反补贴案;
6.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未能就企业可能参与的规避行为进行单独分析,如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
7.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认定涉案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的理由不充分,如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
程序问题:
1.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违反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终裁披露评论意见期限的规定从而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抗辩权,如欧盟对华熨衣板反倾销案;
2.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违反有关出口生产商申请价格承诺最后期限的规定从而损害了中国企业申请价格承诺的权利,如欧盟对华熨衣板反倾销案;
3.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违反了关于市场经济待遇审理期限的程序性规定,如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
4. 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未能充分披露案件相关信息以便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评论意见从而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抗辩权,如欧盟对华柑橘类水果罐头反倾销案、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欧盟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和反补贴案。
三、重启调查的范围及程序
欧委会重启调查的目的在于执行欧盟各级法院的相关判决,纠正法院判决中指出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裁决中的错误。因此,欧委会并非对案件的全部内容重启调查,而是仅针对与法院判决相关的事项重启调查。
利害关系方特别是欧盟法院判决直接涉及的具体企业无需再次填报原审调查要求的相关问卷,仅需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特定时间(通常为15日或20日)内提交与重启调查相关的观点、信息和支持性证据即可。若利害关系方申请欧委会调查组召开听证会,其需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特定时间(通常为15日或2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阐述申请原因。此外,利害关系方还有权在不影响调查程序有序开展的前提下,就重启调查的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申请独立听证官听证会。
根据以往欧委会重启调查的案例,如果欧委会决定重启调查,通常会在欧盟法院作出判决后一年内发布立案公告,启动调查程序。此外,欧委会重启调查的调查时限相对较短,其通常会在立案后六个月至一年内结束调查并作出裁决。
四、重启调查与原审结果的对比
近期刚刚立案的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和卡客车轮胎案的重启调查正在进行中,尚未作出裁决。其他已裁决的重启调查案件的情况如下:
关于欧盟对华熨衣板反倾销案的两次重启调查,欧委会均纠正了法院判决中指出的程序问题,按照相关法规重新给予相关利害关系方10天的期限提交关于原审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也在第二次重启调查中保证了企业申请价格承诺的权利。最终,欧委会在两次重启调查中均裁定重新对重启调查所涉及的企业生产的熨衣板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维持原审终裁的结果不变。
关于欧盟对华柑橘类水果罐头反倾销案的两次重启调查,欧委会在第一次重启调查中纠正了法院判决中指出的程序问题,向相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为计算损害幅度而调整出口价格的考量因素以便利害关系方对此充分发表评论意见。然而,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无法支持欧委会对损害幅度进行修改。欧委会在第二次重启调查中纠正了法院判决中指出的实体问题,审查了法院判决中提到的以及利害关系方主张的几个国家作为替代国的可能性。但是,上述国家或是政府拒绝合作或是生产商不生产同类产品,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价格数据又无法被欧委会验证。因此,欧委会无法根据某个国家的数据计算中国出口生产商的正常价值,因而最终维持了其基于欧盟生产商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最终,欧委会针对上述两次重启调查裁定重新对中国出口生产商生产的柑橘类水果罐头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维持原审终裁的结果不变。
关于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的重启调查,欧委会重新对法院判决所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问题进行调查,并再次裁定中国企业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从而建议重新征税。然而,由于措施已经于大约三年之前到期终止,欧盟理事会认为,根据《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21条关于征税时效的规定和合法预期的原则,重新征税的财政效应有限,因此否决了欧委会的重新征税建议。最终,未对重启调查所涉及的企业生产的皮鞋重新征税。
关于欧盟对华无缝钢铁管反倾销案的重启调查,法院判决公布时,该案的日落复审程序已经结束,欧委会已作出延长反倾销措施的裁决。鉴于法院认定欧委会原审终裁中确定中国涉案产品对欧盟产业存在损害威胁的证据不充分,欧委会就是否应当取消日落复审中针对其他中国出口生产商延长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审查。经调查,欧委会得出如下结论:首先,鉴于仅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向欧盟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判决不影响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对其他中国出口生产商继续有效。其次,欧盟产业在原审调查期之后遭受损害。再次,即便不考虑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的进口量,损害威胁可能再次发生的结论依然成立。最后,一旦反倾销措施被取消,中国涉案产品对欧盟产业的经济影响将十分严重。因此,欧委会最终认定废除该案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中针对其他中国出口生产商的部分是不适当的,并维持了原措施。
关于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的两次重启调查,欧委会均纠正了法院判决中指出的实体问题。经调查,欧委会认定,虽然无法进一步证明相关企业参与了转口行为,但是其提交的数据可以证明其加工组装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同时,鉴于斯里兰卡国内生产商的不合作程度很高,可以说明斯里兰卡全国范围内存在加工组装这类规避行为。最终,欧委会在两次重启调查中均裁定重新对自斯里兰卡进口的、无论是否原产于该国的自行车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维持原反规避终裁的结果不变。
五、结语
本文分析了与贸易救济案件相关的法院判决作出之后欧委会重启调查的目的及法律依据、所涉及的问题、范围、程序及结果。虽然存在重启调查之后仍然裁定维持原终裁结果并对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的企业重新征税的情况,但是利害关系方通过诉诸法院获得的胜诉判决将成为欧委会在之后的贸易救济调查中所需要遵循的判例,有助于纠正欧委会的错误做法,使其在以后的贸易救济调查中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因此,如果企业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获得了不公平的待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法院的司法救济,通过司法程序纠正欧委会的错误做法,为共建公平贸易大环境做出努力。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8月1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陶瓷熔块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3%-25.5%,为期5年。 |
[2]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8月12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作出不暂停征税的决定。针对于2020年9月29日开始实施的欧盟对华聚乙烯醇反倾销措施,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欧委会于2021年9月3日立案进行暂停征税调查。欧委会经审查后认定不满足暂停征税的条件,因此决定不暂停征税。 | |
[3]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8月12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金属硅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6.3%-16.8%,为期5年。同时,继续对经由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转口至欧盟的涉案产品实施反规避措施。 | |
[4]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硬质聚氯乙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 | |
[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8月16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甘氨酸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 |
[6] 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8月24日对进口次氯酸钠作出保障措施否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未对乌克兰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此终止对该涉案产品的调查,不实施保障措施。 | |
[7]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2年8月31日决定不接受韩国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7月2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氢氧化铝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暂时不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于2022年8月3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中国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
[2]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手锯用高速钢锯条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3]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8月9日发布公告,澳大利亚工业和科技部部长已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自中国进口的精密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豁免调查终裁建议,决定不再对来自中国的申请豁免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
[4]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研磨球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 | |
[5]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8月12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强化钢铁绳缆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1.02美元/千克,为期5年。 | |
| _ | [6] 越南工贸部于2022年8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材料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1.43%-36.56%,为期5年。 |
[7] 越南工贸部于2022年8月1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H型钢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2.09%-33.51%,为期5年。 | |
[8]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镀锌板进行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 |
[9]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宽度大于等于600mm的镀铝锌板进行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 |
[10] 巴西外贸秘书处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碳钢管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11] 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决定,修改其于2008年7月2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作出的反倾销原审终裁中的涉案产品描述,修改后的涉案产品描述为:1.截面尺寸不超过3毫米的绞股线、绳、缆,但电镀或其他铜锌合金涂层的绳缆除外;2.截面尺寸超过3毫米的镀锌绞股线;3.截面尺寸超过3毫米且不超过24毫米,未经涂镀或仅镀锌的绳缆(包括封闭托架中的电缆);4.非镀锌的涂镀绳缆(包括封闭托架中的电缆),涉及税号7312 10 49 00、7312 10 81 00、7312 10 83 00、7312 10 98 00、7312 10 65 00项下的产品。 | |
[12]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2年8月31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镀锌卷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09%-40.47%,为期5年。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 |
[2]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4017铝板进行反规避调查,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仅在形式或外观上发生细微变化,以规避中国铝合金薄板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1]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2年8月1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100%聚酯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3.93美元/千克,为期6个月。 |
[2] 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2年8月10日对进口织物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自2022年11月9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三年。税额分别为:第一年1382-10261印尼盾/米或25648-25655印尼盾/千克;第二年1333-9899印尼盾/米或24745-24752印尼盾/千克;第三年1286-9551印尼盾/米或23874-23881印尼盾/千克。 | |
[3] 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2年8月10日对进口合成纤维纱线和人造短纤维纱线(缝纫线除外)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自2022年11月9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三年。税额分别为:第一年766印尼盾/千克;第二年553印尼盾/千克;第三年为340印尼盾/千克。 | |
[4] 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2年8月10日对进口窗帘(包括帷帘)、百叶窗、床帷及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自2022年11月9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三年。税额分别为:第一年22717印尼盾/千克;第二年16595印尼盾/千克;第三年10473印尼盾/千克。 | |
[5] 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2年8月22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在内的非供零售用聚酯纤维纱线(缝纫线除外)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57.85-585.70美元/吨,为期5年。 |
医药类产品案件 | [1]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8月1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阿托伐他汀中间体(ATS-8)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涉案产品到岸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为期2年。中国涉案产品的最低限价为119.21美元/千克(除一家税率为0的企业外)。 |
[2]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8月1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氧氟沙星及其中间体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0.53-7.03美元/千克,为期5年。 | |
[3]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8月18日决定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6月30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熊脱氧胆酸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涉案产品到岸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为期6个月。中国涉案产品的最低限价为424.17-455.01美元/千克。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盒装铅笔进行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日立案进行第五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
[2]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8月3日决定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5月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耐热玻璃器具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0.64%,为期5年。 | |
[3]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8月3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大型家用洗衣机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 |
[4]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8月5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树脂砂轮薄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0-690.12美元/吨,为期5年。 | |
[5] 因墨西哥国内产业未申请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RG型同轴电缆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8月11日公布决定,自2022年8月12日起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
[6]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8月17日公布决定,不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5月13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有涂层和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
[7]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8月22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 |
[8]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2年8月25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涂布白底漂白板/折叠箱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8.74%-29.02%,为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