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疫情损失暨应对策略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录 一、此次新冠疫情是否构成法定的不可抗力?是否能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
目录
一、此次新冠疫情是否构成法定的不可抗力?是否能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
(一)主流观点认为,此次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
(二)疫情的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需要“谨言慎行”,因时、因地、因事来具体分析
二、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后果在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间的损失承担
(一)承包人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发包人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发承包双方的损失承担规则
三、承包人如何应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
(一)申请工期顺延
(二)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注意事项
(三)承包人如何做好疫情下相关费用的索赔工作
四、发包人如何应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
(一)合理看待不可抗力
(二)防止己方构成违约
(三)积极应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四)做好总包单位的管理
背·景
2020年是负重前行的一年,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全国各地陆续宣布了推迟返城、推迟节假日、延缓企业复工,采取交通管制等工作措施。建筑行业无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庞杂,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2020年1月27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昆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春节后复工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昆明市所有建筑工程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暂不开展春节后复工工作,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将另行发出通知,启动昆明市建筑工程复工工作。随后2020年2月5日,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达了《昆应疫指[2020]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理确定春节后开(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复)工。建设工程开(复)工前必须向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检查、审查,合格一家,批准开(复)工一家。目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持续增加,欲在2020年2月9日后短时间开复工,难度很大。在此情形下,从建筑行业角度出发,发承包双方该如何未雨绸缪,以积极坚定的态度,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主流观点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因属于不可抗力。但此次疫情的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需要“谨言慎行”,因时、因地、因事来具体分析。
从2003年“非典”期间的司法实践以及目前部分地方的指导性规定来看,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可作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同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一般的民事行为中,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为一般性原则,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需考虑:建设工程因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须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各地疫情发生的时间和发展态势、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尤其是项目所属地住建部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的区别应对;不同地区疫情的严重程度、不同项目中所面临的困难程度、不同纠纷中所遇到的不同障碍因素等。
除“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基本判断外,还需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工期顺延、索赔、政府行为等条款的具体约定,并结合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还有合同未能如期履行与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同时更要高度重视证据收集、举证责任等。
二、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后果在发承包双方间的损失承担。
(一)承包人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损失
承包人损失:
1、承包人总部管理费、施工场所管理费、赶工措施费、停工缓工期间的工作人员薪资、疫情期间人工工资上涨费用、设备折旧或租金、周转材料摊销、现场材料仓储费用等;
2、疫情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差价损失、设备租赁期延长造成的损失;
4、结合本次肺炎疫情的具体情况,承包人还可能产生建筑材料运输受限增加运输成本费用、额外增加卫生防疫费用、项目所在地出现工人集体患病/隔离观察而支付医疗费用等损失;
5、工期延误造成的资金、物资的价格以及投资回收的影响,及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二)发包人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损失
发包人损失:
1、发包人支出的管理费、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支出(包括勘察设计承包人、项目管理承包人、施工承包人等);
2、发包人临时设施摊销;
3、甲方供应材料导致的差价损失;
4、逾期交付工程导致收益损失或逾期向第三方交付房屋的违约损失等。
(三)发、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规则
因建设工程合同的专业性,其责任的分配要比一般的合同要更为复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2017-0201)中对于不可抗力情况下损失的分担归纳如下表:

上表列举了不可抗力导致的一般性损失及损失承担规则,没有一一穷尽,无论是清单规范还是示范文本,对于不可抗力情况下损失分担的表述,均不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应当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具体约定为准,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相关文件和归责原则确定。
三、承包人如何应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
(一)申请工期顺延
承包人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工期顺延。例如因为因政府控制疫情态势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复工时间延长;因立法机关或政府应对疫情态势出台的法律、法规变化;因疫情态势导致人员紧缺、材料紧缺、设备无法到位等情况致使工期延误等情况,都可以作为承包方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即承包方不用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但是如果承包方本身也有迟延履行等负面行为,而承包方的该负面行为直接导致了工期延误,则承包方不能完全免责。
(二)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注意事项
1、及时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
承包方应在疫情发生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此次疫情对施工的影响,包括复工时间和后续工期造成的影响,固定计划复工时间、测算工期延长时间,由此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申请。截止目前,疫情依然呈扩大化趋势发展。建议在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复工时间通知、在发生对工程产生重要的影响时都需要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找到工期延长理由,提供必要证明
建议承包人准确解读政府文件,虽然很多政府文件都将复工时间指向2月9日,但是不同文件对2月9日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文件只是规定了2月9日之前不得复工;有的文件规定2月9日之前不得组织工人返回工地;有的文件规定2月9日之后复工的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请。以昆明市为例,2020年2月5日下达的昆应疫指[2020]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复)工。建设工程开(复)工前必须向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检查、审查,合格一家,批准开(复)工一家。由于申请复工到审批同意需要时间,审批同意复工到人工到位需要时间,人工到位到具体施工需要时间,因此准确理解政府文件规定有利于测算实际复工时间,进而有利于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和相应的费用索赔。另外,若务工人员在疫情严重地区,无法施工,工程因缺少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不停工等,也要注意固定证据。
3、采取避免或减少工期延误的具体措施
(1)提前做好策划,算好劳务成本,固定计划复工时间、测算工期延长时间;
(2)递交停复工方案,申请施工监理、发包人审批,方案应包括预计复工时间,复工的审批程序,停工期间工地管理安排,停工期间仍需要支付的劳务费用;
(3)和发包人协商复工时间,形成书面一致,根据目前疫情发展态势,大多数地方项目的复工时间无法确承,承包人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通知义务和报告义务外,还应和发包人协商复工时间,并争取与发人就此次疫情对工程造成的工期延长和各自的损失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以防在未来的履约中出现争议,影响工程施工;
(4)在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受影响无法及时供货情况下,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
(5)若项目管理人员因感染等情况无法及时到岗情况下,及时与发包人协商更换相关管理人员;
(6)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7)最后,承包人还应关注自身签订的合同,看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和疫情是否有特殊确定,判断合同规定对自身有怎样的影响,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4、疫情结束后提交不可抗力最终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B—2017—0201)17.2条“不可抗力的通知”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如合同中无特殊约定,承包人一般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应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和工程延期申请表、损失统计表等材料。
特别提示1:要乐观看待疫情的结束,当疫情对建设施工不再存在较大的影响时,应当视为不可抗力结束,承包方须多关注建设施工所在地的相关文件,和所在地的交通管制情况,及时作出反应。
(三)承包人如何做好疫情下相关费用的索赔工作
1、可以索赔费用范围
根据前文的不可抗力损失承担原则,结合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承包人的以下索赔项目可以适当获得支持:
(1)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损失,以合理分担为原则;
(2)承包人因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3)若因疫情之下交通停运导致施工工人无法离场离岗而产生的窝工损失或停工损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为宜;
(4)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但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到岗履职增加的管理成本除外;
(5)疫情期间人工工资上涨、额外增加卫生防疫费用、项目所在地出现工人集体患病/隔离观察而支付医疗费用等损失,但以合理分担为原则;
(6)承包人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差价损失、设备租赁期延长造成的损失,但以合理分担为原则;
(7)因疫情导致建筑材料运输受限增加运输成本(含人员、车辆管理成本);
(8)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2、费用索赔的时间规定及程序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索赔时间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的索赔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2)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关于索赔时间规定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③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2:费用的索赔应在合同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向特定人员提出,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步骤程序要求、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索赔有效性。索赔的相关程序要根据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以及具体情况分析,不可机械一味照搬适用。
3、费用索赔的关键:证据收集
工程项目措施费索赔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疫情发生过程中(包括疫情发生后施工现场的清理与修复等),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记录、资料收集、取证,收集相应书面材料。
保存和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进而作为确认费用的依据。如合同中的专用条款约定不利,也建议承包人积极做好证据收集保存工作,以期争取从公平角度让发包人承担些损失。
常见的索赔证据可分如下几类:
a.发包人发布的停工、复工通知等证据。
b.各地关于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措施,尤其是项目所属地住建部的防控措施,保存因配合防控措施而增加的资金投入证据。
c.全部项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d.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承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
e.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f.做好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予以承认。
g.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存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照管、清理工程的通知、函件以及费用支出证明。如整理保存项目留守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材料物资购买单据(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票据)、保留工程有专人管理的照片(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等。
h.不可抗力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一定要保存因赶工而增加的额外资金投入证据。如承包人需要调整施工工序、增加施工班组、扩大作业面、组织机械设备、临时招工等额外资金投入。
i.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清单、误工损失(如果有)、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损失证据、周转材料停滞损失证据、停工期间机械停滞损失证据、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其他直接费证据、工程停工期间的间接费证据(包括管理费、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经费、保函手续费)等。
j.如因停工造成价格波动的凭证。
特别提示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因此引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落实开复工注意事项
(1)遵守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复工时间规定。
(2)核查是否实质具备开复工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开复工所需的劳务人员、是否具备开复工所需的材料设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否能正常上岗。
(3)工地现场布置是否符合开复工条件,成立疫情防控协调机制,配备专职卫生员、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强化外来人员管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内部隔离机制。
(4)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好开复工时间,必要时分阶段开复工。
四、发包人如何应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
(一)合理看待不可抗力
发包方要根据疫情发生的态势,各地政府针对疫情相关的文件资料,人材机价格上涨来具体应对,即使在成立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并非可以完全停止合同的履行,某些合同义务的履行会受到疫情的影响,但有的合同义务并不受疫情影响。即便疫情严重,仍需就疫情对特定履行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具体判断,项目延迟交付是否可以归为不可抗力,由承包方举出充分证据,发包人要做好充分的应对。
(二)防止己方构成违约
1、发包人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施工场所的水电供应,通讯线路,协调处理施工环境等的,如因疫情无法落实到位,不能完成合同所约定义务,应及时收集和固定现场证据和与第三方沟通、确认的书面证据。
2、如在合同中明确发包人具有供材,供设备义务,并约定了交付的时间和地点等情况,但是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要及时通知施工方,应该不可抗力事件,发包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同时也须收集和固定证据。
3、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因疫情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可能导致违约的,则须提前沟通解决。一般而言,疫情不能成为拖欠进度款的理由。按照施工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无论是发生在疫情之前还是之后,其履行不受影响,应及时支付。
(三)积极应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1、面对疫情,工程建设项目或多或少会受到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等影响。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理由是否合法要具体分析。如昆明市要求相关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复工,在此之后,开复工需要严格审查批准,在满足开复工条件后,因建筑材料,设备,工人无法到位也会导致相应的工期顺延,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予同意。但在各项客观条件均满足开复工要求后,如疫情结束,因承包方自身主观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承包方不能免责,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对承包人费用损失的索赔,也应严格甄别应对。根据合同约定和一般性行业规定和惯例,仔细区分因疫情带来的损失承担主体,要求承包方提供索赔证据,如因承包方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止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发包方可以免责。
3、对于损失的分担,如果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首先按约定分担,如无约定,可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或者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来处理。
(四)做好总包单位的管理
由于建筑行业的专业分工等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项目总分包单位较多,疫情突然发生且从蔓延式发展会给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
1、例如现场材料滞用损坏,实际施工单位在提出费用索赔时对于人工、材料费用等存在虚报情形,业主单位应当对工程现场因疫情造成的人、材、机损失及费用增加部分进行及时与存在合同关系的总包单位审核确认,对政策硬性规定的工期予以延长,除外,因实际施工人员不到位而造成的可能导致索赔的事实,因根据实际情况与总包单位“再谈判”,酌情考虑给与或不给于补偿。
2、发包人应主动增派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复工计划事先安排施工单位人员逐批逐次分工种恢复施工,并留下工程联系单或函件或双方确认的计划,以免索赔费用产生争议。
3、对于工期延迟的具体时间日后结算时也可能存在争议,建议业主单位在已有政府通知的情况下,提前向施工单位发送函件预确定复工时间,避免之后施工单位申报时产生过多争议。
最后,笔者想说,即使工程延期,复工之后仍可能通过后续合理的工程安排赶回部分工期,这需要工程管理人员有较高的工程专业和管理经验,筹划更细致的现场工程计划,更需要施工单位有更高的配合度和更积极的施工热情。我们相信,众志成城,共度时艰,疫情会过去,复工也有望,合同目的终会实现!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