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解读《法发[2015]7号》
【小编有话说】最高人民法院网于昨天(4月30日)17时36分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为了让你更全面了解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智仁律师特奉上我们的解读。
【最高法院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最高法院原文】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智仁律师解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的管辖地原则上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受理法院原则上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对公民提起诉讼的,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诉讼的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但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且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可通过以下标准确定: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上述之规定,本条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当然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省(直辖市,下同)。当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时,只需要判断当事人人所在地是否为同一省。但是,当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与当事人人住所地不一致时,且原告又想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不适用本款。
【最高法院原文】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智仁律师解读】各地原先依诉讼标的额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进行划定时,并不是一刀切的。如浙江省原先规定“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随着本通知的实施,同一省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的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标准实现统一。
【最高法院原文】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智仁律师解读】当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内,或原告选择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与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内的,则依据本条适用级别管辖。
【最高法院原文】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智仁律师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以下民商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小编注: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除前述第2项“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外,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前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最高法院原文】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智仁律师解读】本条这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审级别管辖的规定,但注意此处行文用的是“一般”。也就是说,当一审的民事案件符合法定不能由基层法院审理情形时,则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就不能由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原文】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智仁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原文】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智仁律师解读】 本通知所确定的级别管辖并不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下: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前述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比如浙江省规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和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2、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6日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
3、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浙江省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如如下: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最高法院原文】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智仁律师解读】这是通知的附则部分。属于司法解释的常规格式。一是说明涉及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均采取包括本数,这一规定属于常规模式。二是说明这个通知开始执行的时间。即在2015年5月1日前尚未立案的案件均执行本通知。在本通知生效前已经立案的,基于“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相关案件均可按照新的标准审理,即已经立案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