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普遍存在,雇员在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近日,孟连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雇员应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王某受杜某雇佣,到孟连县景信乡搬运水泥。王某在搬运水泥结束后,搭乘案外人周某驾驶的水泥运输车返回,在返回途中,因超载、超员且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并驶出路面,造成周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2023年,王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伤情进行鉴定,评定王某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无法查找到肇事者的下落,故将雇主杜某起诉至法院。
杜某辩称,王某起诉的理由不当,王某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不是在提供劳务的时候受伤,王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应向交通事故侵权方来主张。
法院审理
根据查明的情况,导致王某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受杜某雇佣到孟连县景信乡搬运水泥返回的途中,因上班和返回途中都是为了完成雇主劳务的辅助行为,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但从案件查明情况看,王某乘坐超员、超载的货车,存在过错,应对自身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王某过错程度酌情认定雇主杜某承担5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杜某承担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的补偿责任。
判决后,经过法官耐心对法律法规进行释义,杜某一次性履行了生效判决,并表示会继续向侵权人追偿。
法官解读
本案是雇员与雇主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雇员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纠纷,涉及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损害的赔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遭受侵害的雇员既可以选择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同时法官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要注意保留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明、双方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就诊凭证等相关记录,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受害,应如何维权?
作者:孟连县人民法院来源:孟连县人民法院

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普遍存在,雇员在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近日,孟连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雇员应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