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WLD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BP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AJS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
【案件要旨】
专利权人手握三专利,各提一起侵权诉讼,三案分别索赔55万、55万和22万。针对来势汹汹的专利权人发起的系列侵权诉讼,我方代理被告方要如何应诉?
专利侵权诉讼中,比对分析乃案件之核心因素,有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胜负。在此系列案中,首先我方在庭前准备阶段与当事人开会研讨涉案技术方案;其次,进行了专业细致的比对分析工作,得出了具备把握的比对结论,明确了诉讼策略;最后在庭审中向法官发表我方的比对分析意见,做不侵权抗辩,取得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两案获得胜诉判决。另一案对方则知难而退,因未缴纳诉讼费致使法院作出撤诉裁定。最终,我方大获全胜,成功化解了专利权人的发难。
【关键词】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共同侵权 技术特征 保护范围 不侵权 驳回 案件受理费 撤回起诉
【案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476-3477号、(2020)粤03民初1016号
【基本案情】
原告泉州WLD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BP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P公司)、深圳市AJS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JS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以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我所接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后,派出专利部律师团队担任这一系列案中两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展开应诉。
原告系名称为“一种双水道单出水式滤水龙头”、专利号为ZL 201610217194.X的发明专利,名称为“多功能滤水龙头”、专利号为ZL 201410094577.3的发明专利以及名称为“一种净水龙头的龙头本体结构”、专利号为ZL 201320326550.3的实用新型专利(即三案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由AJS公司生产的,并由BP公司在线上店铺中销售的滤水龙头侵害了其上述三项专利权,提起诉讼,三案均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三案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2万元。
在接受两被告的委托后,我方第一时间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分析,得出了初步结论。为进一步保证结论的准确性,我方律师团队与两被告的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会面并研讨涉案技术方案,进一步深入比对分析,印证了我方的比对结论,确定了诉讼策略。
在(2019)粤03民初3476号案件中,原告请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分解如下:
A.一种双水道单出水式滤水龙头;
B.包括龙头本体、过滤芯、混水水阀、直饮水阀及出水管;
C.龙头本体上设有第一水阀接口、第二水阀接口、过滤接口及出水接口分别用于连接混水水阀、直饮水阀、过滤芯和出水管;
D.所述的龙头本体内设有与混水水阀对应的混水流道、与过滤芯对应的过滤流道及与出水管对应的出水流道;
E.所述的混水流道、过滤流道及出水流道形成三通结构,滤水流道在交汇口处设有止逆阀以使过滤水单向通过进入出水流道;
F.龙头本体的底端为进水端,该进水端设有冷水入口和热水入口,冷水入口向龙头本体内形成分支水路并分别向混水水阀端和直饮水阀端延伸。
我方的主要比对意见为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在滤水流道的交汇口处设置止逆阀,并不存在“设有止逆阀以使过滤水单向通过进入出水流道”的技术特征。
在庭前准备阶段,我方代理律师进行试验:从被诉侵权产品的过滤流道吹气,气流会到达出水流道;从出水流道吹气,气流也会到达过滤流道。因此印证了我方的比对结论。
在庭审当中,为了更加直观地印证我方的比对意见,我方代理律师当庭进行演示:从被诉侵权产品的过滤流道注入水,水会从出水流道流出;从出水流道注入水,水会从过滤流道流出。
因此我方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水流可以从滤水流向出水流道,同时也可以从出水流道流向滤水流道,这说明滤水流道与出水流道之间为双向导通,也说明在滤水流道的交汇处未设置止逆阀,即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有止逆阀这一技术特征。
我方通过巧妙的演示,利用水的流导,证明了被诉侵权产品内部看不见摸不着的结构,证明了我方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
我方的比对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2019)粤03民初3477号案件中,原告请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分解如下:
A.一种多功能滤水龙头;
B.包括龙头座、出水管及过滤组件;
C.龙头座,其上设有由净水阀芯控制的净水流道以及由冷热阀芯控制的冷热出水流道;
D.出水管,其与龙头座相连并置于龙头座一侧,该出水管为管中管构造,内管为净水管,出水管与内管之间形成冷热出水通道,龙头座上冷热出水流道的出口直接与出水管的冷热出水通道入口相通;
E.过滤组件,其设置于龙头座的顶部,该过滤组件与龙头座上的净水流道相通并通过龙头座上的过滤水出口连接到出水管内的净水管;
F.所述过滤组件包括外管和滤芯,外管与龙头座向上延伸的管口壁相连形成管腔,滤芯置于管腔内并与龙头座的水流通道相连,所述的滤芯内及外管与滤芯之间的管腔构成净水通道,该滤芯内的水流走向为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
我方的主要比对意见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管并非管中管构造,并未分为“内管(净水管)”和“冷热出水通道”;被控侵权产品的出水管为单一中空管设计,过滤水与冷热水都是通过同一出水通道。
经我方当庭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并向法官展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管中管”的技术特征。我方的比对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2020)粤03民初1016号中,我方的比对结论仍然是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具有较大把握。此案在法院受理阶段,也许是因为前述两案原告方已收到败诉的不利判决,原告在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最终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至此,这一系列案以我方大获全胜结案。在我方的代理下,两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避免了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核心即在于比对分析。在被诉案件中,如果比对结论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不侵权抗辩就是首选的抗辩思路,案件胜之八九,不侵权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比对结论为被诉侵权产品有较大可能性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选择其他的抗辩思路,例如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等等。
因此,深入且准确的比对分析是专利侵权被诉案件的关键切入点,无论是主张不侵权抗辩,还是主张其他的抗辩思路,甚至是同时主张不侵权抗辩和其他抗辩,筑起多道防线,都是建立在深入且准确的比对分析之上。正所谓专利侵权诉讼,比对分析先行。
专利侵权诉讼,比对分析先行
作者:专利部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泉州WLD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BP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AJS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