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仲裁范围;
4.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5.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时,仲裁协议无效。
4.对仲裁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机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且无法根据仲裁协议的其他内容推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1.未约定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进一步加以明确。如果经双方协商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那么此仲裁协议归于无效。
2.约定的仲裁地点不明确
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并且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那么该仲裁机构应被视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如果该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那么此仲裁协议归于无效。
3.当事人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两个及以上的仲裁机构,那么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那么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的,此仲裁协议有效。
四、仲裁协议的失效
概念: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情形:
1.仲裁裁决得以履行或执行而致仲裁协议失效;
2.因当事人放弃而致仲裁协议失效;
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而致仲裁协议失效。
后果:
1.排除法院管辖的原因消失;
2.仲裁员丧失仲裁权;
3.除已作成合法有效的裁决外,当事人不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仲裁协议的效力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仲裁范围; 4.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5.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