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工作者合法权益保障亟待规范化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随着《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在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工作又前进了一大步,切实保障了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权益。

随着《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在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工作又前进了一大步,切实保障了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权益。但考量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于精神卫生工作者的权益保障却略显不足,具体表现为在精神障碍患者伤医案件中,精神卫生工作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得不到规范化的认同和保障,这一社会问题亟待政府相关部门关注和解决。
一、精神障碍患者伤医案法律适用之争议
1.侵权责任法论
该观点认为,应按普通侵权责任的规定来裁判并评价加害者的行为,并且要求行为者承担一定的后果。理由在于:对于一个无辜的行为受害者和一个行为实施者而言,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无论是行为实施者出于故意或者是过失,当两者具有同样的道德义务,处于同一个平等地位并且受到平等保护时,造成伤害的一方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使是特定的劳动者执业期间,其受到的伤害也应该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2.劳动报酬补偿说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而言,他们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虽然在平等理念下,他们仍然需要对于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但社会为了避免让这些已经因为病情而遭受不幸的人再次因为自身不可控的行为接受二次伤害,便把他们与平常人区别开来,并让特殊的医护人员予以照料,而精神卫生工作者在自愿成为这样一个特殊劳动者之后,就不能再次要求获得属于正常工作风险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正如一个消防队员,不能因为在救火现场受伤而要求事主赔偿损失。一言以概之,在精神卫生工作者这个社会职业分工中,本身就包含着其所要承担的职业风险,而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就已经补偿了这个职业应当面对的所有风险。



  1. 职业保障说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基本思路是免除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转嫁到其监护人身上。那么精神障碍患者对于作为其监护人之一的精神卫生工作者造成的损害,自然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然则会陷入“监护人自身赔偿自身”的怪圈。但在社会实践当中,因为精神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监护人,确实存在着自身赔偿自身的补偿模式,即通过类似于“奖励金”这样的方式来安慰受到侵害的精神卫生工作者,而这笔资金通常来自于精神卫生机构。然而,此种方式不具有固定性和立法层面上的支持,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仅能依靠个别机构的经济实力和领导意愿来决定补偿与否和支付标准。由此观之,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者权益保障存在保障机制缺失的问题,因此,建立一个适用于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劳动职业保障机制,促使其合法权益保护规范化就显得非常必要和急迫。
    二、精神卫生工作者职业保障机制构建思考
    1.不断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待遇水平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卫计委2013年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我国精神病专科医院整体经济收入仅为综合性医院的1/15至1/10,精神卫生专业工作人员的待遇比一般医院待遇差1/3以上。而这种巨大的反差带来了两种不良后果:一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被打击,甚至严重影响医患关系;二是在这样一种职业环境下,精神卫生领域无法吸引到更多精英人才的加盟,这对于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十分不利。所以,不断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基本待遇水平势在必行,应将精神卫生从一般卫生治疗领域剥离出来,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将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列为强化公共医疗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合理增加财政投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待遇水平。
    2.合理发放精神卫生工作者特殊职业津贴
    特殊职业津贴,是作为工资的一种补偿机制,在考虑到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不足以涵盖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时,或者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时,而对于特定的职业者发放劳动津贴。精神卫生工作者所从事的职业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对于精神卫生工作者而言,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和照顾可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不特定伤害的精神障碍患者,那么,其本身遇到身体健康伤害的可能性也远远大于其他职业。因此,国家相关部门理应出台相关政策,给精神卫生工作者合理发放特殊职业津贴或提升津贴标准。目前,完善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建设的首要内容就是建立正常的津贴升级制度,以改善工作人员津贴待遇,其关键则是要实现津贴和工作内容挂钩,按照工作岗位的不同,建立相应的津贴补偿机制。我们建议应当在法条当中明确列举:当精神卫生工作者因职务受到伤害时,即启动职业保障机制,其补偿金额由基本工资、特殊津贴和当地经济水平共同决定,以此强化特殊职业津贴在维护精神卫生工作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3.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从社会角度来看,因为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不对不特定的第三者造成损害,那么,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被转移到特定的机构及其人员身上时,社会就有必要为其提供一份安全保障。而采用公私合作模式,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既可以减轻政府、精神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支出负担,也可以真正补偿受侵害人员的经济损失。具体来说,第一,政府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险种,基本覆盖精神卫生领域的各种“险情”,做到有“险”可买。第二,设立医疗保险理赔办公室,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人员组成,专门处理相关医疗理赔事务,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解决问题的作用,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第三,加强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为商业保险机制的引入创造条件。第四,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同时建立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双重监管机制,防止出现强买强卖商业险种和恶意拒不支付保险理赔的情况,切实保障精神卫生工作者的相应权益。
    4.建立保障基金制度
    我国目前的中国医师基金会,致力于“扶持西部欠发达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但是对于精神卫生领域却鲜有提及。故此,建议今后可以在该基金会下面设立精神卫生工作者职业保障专项基金会,采用政府投入、企业捐赠和精神医疗机构预存相结合的模式,专门用于赔付或补偿精神卫生工作者遭受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从组织上来说,可由医疗机构、中国医师基金会和社会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运行,同时作为中国医师基金会的下属专项组织,要接受其全面监督。就工作重点而言,一方面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支付标准,另一方面应参考工伤赔偿相关规定,根据伤情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依据,确定精神卫生工作者接受基金会寄予的相应补助。
    5.强化精神卫生工作者私力自救能力
    除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之外,应该强化精神卫生工作者私力自救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分级分区管理”护理模式,即应根据患者病情的不同,在每个病区设立设施完备的隔离室。二是对于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者来说,要加大安保投入,完善护理区域安全保障设施,如在特殊地域要设置后门,以方便医务人员紧急撤离。三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于自身的保护措施,做到多观察患者的心理状况和行为举止,健全患者管理档案,对不同患者分级管理等等。
    构建精神卫生工作者的职业保障机制,切实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增强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医患和谐,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精神卫生工作职业群体的归属感,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同时,这一实践活动由点到面,对于推动我国医疗卫生改革也将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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