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际仲裁屡次走进我们的视线,比如近期比较受人关注的孙杨案就是一个国际体育仲裁案,而对于国际仲裁而言,文件披露的影响力极大,直接关系到仲裁庭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控以及认定,从而影响到仲裁结果。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适用的制度不同于文件披露制度,如何正确应用文件披露呢?作为律师应当如何应对呢?今日推文,作者通过四方面的阐述与大家分享文件披露的要点,一起来学习吧。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证据都是裁判者作出判决或裁决的重要依据。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证据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组织提供,仅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法院代为取证。
而在国际仲裁中,却可以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的文件,以此作为己方的证据提供,这便是国际仲裁中的文件披露环节(Document Production)。
国际仲裁中,应当如何准备、应对文件披露?如何申请才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如何有效拒绝披露?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简要介绍上述问题,希望抛砖引玉的同时,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文件披露并无默认适用的程序规则。目前国际上使用较为广泛的规则是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颁布的 the 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以下简称“ IBA 规则”),本文将主要根据 IBA 规则分析文件披露制度的特点。至于近年颁布的布拉格规则 Rules on the Efficient Conduct of Proceeding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18),有兴趣的读者可在文末获取下载链接。
披露什么?
国际仲裁中,披露的作用在于当事方交换各自所掌握的文件。对己方有利的文件,通常已经作为证据与文书一并提交。但有些文件虽然对己方有利,却由于某种原因掌握在对方手里。而对方可能也面临着类似的窘境。文件披露程序为这种情况提供了可行的制度。
其中的逻辑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提供或得到对己方有利的文件,同样都可能需要提供对自身不利的文件。如此可在庭审之前防止证据突袭,有助于仲裁庭全面认定事实,公正裁决。
1. 披露的文件
文件披露是指在国际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庭的程序命令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由其掌控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材料,是关乎仲裁结果的重要环节。在国际仲裁中,披露的文件种类非常多样,包括公司财务信息、交易文件、往来邮件、证词等。
2. 披露的范围
一方面,无论披露的文件类型如何多变,其都必须与案件争点具有关联性。过于宽泛的披露请求通常不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另一方面,享有豁免权的文件可以免于披露。下文将会看到,IBA 规则在此基础之上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怎么披露?
广义上的文件披露可以有三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主动披露,即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主动出示的证据;
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主动出示的情况下,认为某文件被对方持有且对案件裁决有影响,而向仲裁庭申请对方披露;
第三种则是仲裁庭认为某些文件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主动要求某一方当事人披露。
本文将着重讨论第二种情况,即:申请披露与被申请披露。
国际仲裁如若涉及文件披露,各方当事人披露申请及回复均需翔实记载。为此,“雷德芬表格”(Redfern Schedule)被广泛使用。该表格内容包括一方申请披露的文件名称或类型;一方申请披露的理由;被申请方拒绝披露的理由;请求披露方对于拒绝披露的答复;仲裁庭的决定。
仲裁庭是否准许某一披露请求,直接取决于双方在雷德芬表格中列明的论据、理由。
1. 申请披露
申请披露一般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发布程序令后进行。根据 IBA 规则第3.3 条,一方当事人只能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与案件有具体关联且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文件。申请时,需清楚地指明文件的类型及范围,如特定的文件主题或关键词,使被申请披露方得以有效锁定披露目标。
如果某一特定文件由第三方持有,申请人不能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申请披露词文件。根据 IBA 规则 3.9 条,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向该第三方合法获取文件,也可以在仲裁庭允许的前提下,自行从第三方获取文件。此类申请稍显特殊,但仲裁庭仍会首先审视该文件与案件的关联性标准,再考虑是否从第三方获取文件。
并非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都需要披露。IBA 规则第9.2、9.3 条规定了几项排除在披露范围的事项,即披露文件的负面清单,其中包括根据仲裁庭决定适用的法律或道德准则,造成法律障碍或法律特权(如律师业务文件,法律意见文件等);披露被申请的文件将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文件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或技术保密;文件丢失或者毁损已经被证明具有合理可能性等;某文件具有特殊的政治或机构敏感性(包括被政府或国际公共机构归类为机密的文件)等。
涉及以上内容的文件,即使一方申请,仲裁庭也会做出拒绝披露的决定。
2. 被申请披露
被申请披露时,被申请披露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回应,以避免对己方造成不利影响。根据 IBA 规则第3.3,9.2,9.3 条,针对一方当事人的披露申请,被申请披露方可以说明披露申请违反 IBA 规则对于可申请披露文件的某条规定,或被申请披露的文件属于披露的负面清单拒绝披露,如:
与案件缺乏足够关联性和重要性;
要求披露的文件过于抽象,范围过于宽泛;
享有法律特权;
披露将造成被请求披露方不合理负担;
文件已经丢失损毁,或不在被请求披露方持有和控制范围内。
虽然在符合相关情况时可以拒绝披露,但并不意味着提供的证据越少越好。仲裁中故意隐瞒毁损于己不利的文件,甚或误导仲裁庭,都会造成十分严重的不利后果。在被申请的文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而另一方拒不披露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时,仲裁庭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针对相关事实做出不利推定;第二,令拒绝披露文件的一方承担更多的仲裁费用。
特殊情况
一、当事人的约定
文件披露规则往往是证据规则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限定文件披露的范围和程序。同样,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达成合意,请求仲裁庭适用某一披露规则。
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仲裁庭一般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文件披露,但如果双方同意的仲裁程序违反自然公正或所适用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则仲裁庭可不按双方的无效约定进行。
二、仲裁庭的权限
进入仲裁程序之后,仲裁庭通常会在较早阶段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进行文件披露,以便确定相关程序时间安排。对于披露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重要性以及证明力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既有权决定某一方当事人的文件披露申请是否得到支持,也有权命令某一方当事人披露其认为必要的文件。笔者代理的某案件,文件披露程序中,对方当事人矢口否认自己掌握某关键文件,并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但交叉询问中,对方当事人承认自己持有此文件。笔者当即要求对方当事人立即披露这一文件,否则仲裁庭应对相关争议焦点上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仲裁庭当庭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这一文件,为相关争点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意事项
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与商事仲裁活动都不会抑或极少涉及上述文件披露制度。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熟悉规则方可取胜。我们仲裁或者为客户提供日常管理的法律意见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文件管理
文件管理能力不仅仅在国际仲裁文件披露环节十分重要,在寻找证据支撑己方观点时也会起到关键作用。律师应帮助企业应增强文件管理意识和能力。面临风险较高的跨境业务,应当接受专业律师的培训。相关文件和事宜多与律师沟通,寻求专业意见。在仲裁中,一些文件可因豁免权而不予披露。
二、区分制度
普通法系诉讼程序中的“全面披露”,和仲裁程序中的文件披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全面披露”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对己方有利或者不利的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仲裁中的文件披露一般先看当事人有否约定,若无则由仲裁庭主导披露程序。即使仲裁庭主导,一般也只要求披露能够支撑主张的证据。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应掌握程序主动权,选择己方熟悉的证据规则。
三、有效披露/有效拒绝披露
IBA 规则下,文件披露申请需足够明确,以便对方当事人查找并提供某份相对特定的文件。对于申请披露方而言,应明确某一特定文件或一类材料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影响。对于被申请披露方而言,应准确陈述拒绝披露的依据,谨慎进行披露。
文件披露——国际仲裁案件的“命脉”
作者:耿雪阳来源:iCourt法秀

最近国际仲裁屡次走进我们的视线,比如近期比较受人关注的孙杨案就是一个国际体育仲裁案,而对于国际仲裁而言,文件披露的影响力极大,直接关系到仲裁庭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控以及认定,从而影响到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