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实务笔记供没有参与过国际商事仲裁或者参与经验较少的中国公司法务、中国律师参考。
有关本笔记系列的其他说明(包括仲裁机构名称简称、所讨论的仲裁规则版本等)参见系列(一)。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笔记(二)(上篇)”中,我们总结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庭组成人数”、“到哪里去找合适的仲裁员”、“选择仲裁员的考虑因素”以及“如何任命仲裁员”的实务经验。本期将接续上期介绍“仲裁员的替换”“仲裁员收费”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形”。
一 如何替换仲裁员?
无一例外,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对于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如果存在既定的情形,是可以被换掉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也可以自己主动回避。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在质疑仲裁员(challenge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的事由、解决方案以及更换仲裁员(replacement of an arbitrator)的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差别。
- 对仲裁员的质疑理由
总体上,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申请仲裁员回避可能存在两类原因。第一类,由于存在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正当怀疑的情形,需要仲裁员回避;第二类,由于仲裁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没有尽职履行其义务、出现履行职责的事实或法律上的困难等情况,需要替换仲裁员。 - 出现仲裁员被质疑的解决方案
仲裁员被质疑时,可能的解决方案有三种:
1)对方当事人在接到质疑仲裁员的通知后,同意该仲裁员回避或不再履职的;
2)被质疑的仲裁员主动退出仲裁庭;
3)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均未发生,则需要仲裁机构的相关部门对仲裁员的回避或卸任作出决定。 - 替换仲裁员的程序
不论是仲裁员回避、无法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或主动辞职,都会引发替换仲裁员的问题。关于仲裁员的替换程序,不同仲裁规则的规定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由仲裁机构斟酌决定是否按照原提名程序重新提名仲裁员(ICC规则第15条、LCIA规则第10条—11条);
2)按照该仲裁员原有的提名和指定程序指定(SIAC规则第15条—第17条、UNCITRAL规则第14条、HKIAC规则第12条、AAA规则第14条—第15条、CIETAC规则第33条);
3)由仲裁机构指定新的仲裁员,但是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一般由该方当事人重新指定(SCC规则第20条—第21条)。 - 仲裁员替换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仲裁员被替换后,就是否恢复先前的仲裁程序以及后续仲裁程序的进行,国内和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规定:
1)新组成的仲裁庭应当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重复先前程序(SCC规则第21条、ICC规则第15条、CIETAC规则第33条);
2)仲裁程序自仲裁员被替换或停止履行其职责时的那个节点继续仲裁程序(HKIAC规则第12条、UNCITRAL规则第15条);
3)如果被更换的是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前任何的开庭均重新进行;如果更换的是其他仲裁员,则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开庭(SIAC规则第18条)。
二 仲裁员如何收费?
1. 国内仲裁中的仲裁员费用
国内仲裁中,一般是根据争议标的额确认仲裁机构的收费,然后仲裁机构再从案件管理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仲裁员的报酬。一般而言,国内仲裁中仲裁员的收费相对较低。
此外,在部分国内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案件中,外籍仲裁员可以收取“特殊报酬”,即采用小时费率或其他计费方式。而中国籍仲裁员很可能还是按照传统国内仲裁的方式收取报酬。 - 国际仲裁中的仲裁员费用
在国际仲裁中,不同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的收费有不同的规定,根据计算基础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仲裁员收费(ICC、SIAC、SCC):如果根据争议金额来收费,则仲裁员费用一般从统一收取的案件管理费中支出。仲裁机构会酌情决定仲裁员费用的数额。例如,在ICC仲裁中,仲裁院有权自主确定仲裁员的报酬,其在决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仲裁员的勤勉和效率、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等。
2)依小时费率计费(LCIA):根据LCIA的仲裁费用安排(Schedule of Arbitration Costs),在仲裁员被LCIA正式任命前,应当就仲裁员的每小时费率达成合意。仲裁员每小时的具体费率应当参考案件复杂度和仲裁员资质等综合决定。一般而言,在适用小时费率的计费中,仲裁机构会对每小时的费率设定上限。
3)当事人可以在以上两种计费方式中选择(HKIAC)。
三 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1.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时如何选定仲裁员?
在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可能存在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的情况。通常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以上的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各方、被申请人各方均作为一个整体,应分别指定各自的仲裁员;
2)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仲裁规则中的普遍做法是由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庭全部成员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 临时仲裁中如何确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
很多临时仲裁经合同约定或经各方同意,适用UNCITRAL规则。临时仲裁的特点是没有机构管理仲裁程序。此时,在双方就仲裁员的选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哪个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来为当事人解决争议呢?
UNCITRAL规则在仲裁庭任命程序之前,设置了指定机构的确认程序。根据2013年版UNCITRAL规则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或数个机构或个人,作为仲裁程序的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指定机构的作用主要在于保证仲裁庭的任命与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就指定机构达成合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常设仲裁院秘书长指派指定机构。
四 小结
综上,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仲裁员的选任和仲裁庭的组成是整个仲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相比国内仲裁而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选任仲裁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更复杂。国内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有较多经验的律师,去推荐这些律师比较了解和熟悉的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