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证》和《离婚证明书》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离婚的方法只有两种: 1、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 2、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后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离婚的方法只有两种:
1、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
2、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后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申请颁发离婚证时,应当在夫妻双方均在场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夫妻双方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备注:可参考昨日微文)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九)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三十一条 【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证明书》
夫妻一方通过的法院起诉离婚的,没离婚证。一般只能使用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
当离婚后一方在办理户口变更、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须提供法律文书时,很多人却会感觉非常不方便。因为对外提交法院判决书与提交离婚证最大的区别是,判决书里经常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人们并不愿意让更多人知道这些隐私信息。为解决离婚当事人的这个烦恼,2017年起,部份法院试行给离婚案件当事人开具《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上只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隐去了个人隐私等信息,再加盖法院公章以示权威,这是改革和创新。
“离婚证明书的功能相当于协议离婚中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二者法律效力是等同的。
当事人日后办理户口迁移、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再婚登记等时,不需向相关单位提供判决书,只需提供离婚证明书即可。
《离婚证明书》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在此类证明书上,仅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去了裁判文书的其它内容,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诉讼离婚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三十二条 【起诉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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