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事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实践中,继承纠纷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财富的积累和继承方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家庭陷入了继承纷争的泥沼。继承纠纷不仅仅是一场争夺财产的战斗,更是一场家族关系的考验,2023年2月10日,A股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不幸离世,其继承人遗孀周婷和继子郑驹上演了一场遗产争夺大战,双方交战的背后无疑是对杉杉公司的一大创伤。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到亲情、财富、权力和尊严等多重因素,不仅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还会造成家族企业的危机。因此,继承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能够避免亲情的破碎、财产的流失,下面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的小知识。 (一)案例一:(2023)陕0103民初10492号,大致案情为原告甲、乙与被告丙、丁、戊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A与被继承人B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5个子女,为被告丙、原告甲、被告丁、被告戊、原告乙。2008年8月20日A去世,去世时未立遗嘱。2020年2月3日B去世。本案争议为西安市碑林区A和B的共同财产X房屋。被告丁辩称被继承人B去世前留有录音遗嘱,将该房屋给被告丙,根据被告丁提供的录音,并不能体现其辩称内容。被告丙提供的录音并不符合上述录音遗嘱的法定要件,不予采信。故对该房产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甲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原告乙缺乏劳动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甲对该房屋享有20%的份额,原告乙对该房屋享有23%的份额,被告丙、丁、戊各享有19%的遗产份额。 (二)案例二:甲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归自己长子乙,且明确了次子丙不得继承财产,乙与丁婚后生一子戊,一女己。后来乙丁在外出过程中由于车祸当场死亡,死亡时间尚不能确定。不久甲因伤心也去世。丁的母亲庚尚健在。本案中涉及的甲的遗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乙丁去世,因为是同辈,所以视为同时死亡。那么乙的遗产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即甲、戊、己。同理,丁的遗产由丁母庚、戊、己继承。本案中,甲相继去世,因为甲的遗嘱继承人乙死亡,所以甲的遗嘱不发生效力,按照法定继承执行,由乙、丙继承,但是由于乙死亡了,并且先与甲死亡,所以戊、己代位继承乙的遗产。综上,甲的遗产由丙、戊、己继承。 (三)案例三:甲生有一子乙一女丙,甲一直与乙共同生活,丙与前夫丁育有一女戊,后与己再婚,共同抚养己与前妻的儿子庚,不久丙死亡,丙死亡不久甲相继死亡。本案中涉及甲的遗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丙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因此按照法定遗嘱分配,丙的遗产由配偶己、父母甲、子女戊和庚,即己、甲、戊、庚。此外,丙死亡后甲相继死亡,并且未留下遗嘱,则按照代位继承,甲的遗产由乙和丙继承,丙死亡因此丙继承的部分由甲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戊。 法条检索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3-09-22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 - 婚姻家事遗嘱的有效形式及效力
大多数人的一生,都在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为家庭积累财产、为社会创造价值,当有一天累了想停下来,蓦然回首,自己奋斗一生所获得的财产如何处置,怎么分配不会引起家庭矛盾,也满足自己的心愿。让老有所依,幼有所靠,这个时候遗嘱的重要性就凸显了。那么遗嘱有哪些形式,怎么样立遗嘱有效呢? 1.何为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即自然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遗嘱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遗嘱的形式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亲自手写)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立遗嘱时的注意事项 (一)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六)伪造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八)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继承。 (二)遗嘱处置了不属于个人的财产是否有效 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处分这部分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是否有效力等级,立怎么样的遗嘱效力最强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和撤回,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四)非婚生子是否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六)遗嘱能否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3-09-15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前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根据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各方继承人的意愿,将房屋产权判归一方所有,该方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至于房价如何确定,往往会通过协商确定和委托评估确定。如果各方继承人不愿完全占有房屋并折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人民法院只能确定各方占有房产份额。在各继承人对遗产的份额已经明确之后,各继承人之间基于房产便形成按份共有状态。这种状态,如何打破,涉及对房产如何分割。房产被一方持续占用使用,若部分共有人同意分割,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又当如何分割呢? 裁判要旨 原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三种法定分割方法。如何选择分割方法因案而异,总体上应以自愿协商、保证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 基本案情 1、王某膝下育有二子,为王某A和王某B。2020年王某年事已高,留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案涉房屋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平均分割给两个儿子后便于2021年驾鹤西去。 2、王某A和王某B按份继承了案涉房屋,各占1/2的份额。由于王某A已成家,现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B一人居住使用。 3、因王某A独占了王某生前的存款78万元,王某B对此十分不满。故王某A多次和王某B沟通协商案涉房屋的使用问题时,王某B态度强硬,多次拒王某A于门外。 4、王某A认为案涉房屋在两兄弟共有期间一直由王某B单方占有使用,且王某B并未向王某A支付任何费用或与王某A共同管理使用房屋。王某A认为已经失去与王某B共同管理、处置案涉房屋的信任基础,将王某B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5、王某B则表示同意拍卖、变卖案涉房屋,所得价款由双方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6、法院判决将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王某A占有 1/2,王某B占有 1/2,驳回原告王某A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据产权证记载,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由原告王某A、被告王某B各占有1/2份额,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诉讼中,王某A和王某B均确认案涉房屋现由王某B居住使用,即王某A作为按份共有权人之一,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中其占有的份额。双方虽为兄弟关系,但王某A并未在涉案房屋居住,且双方因涉案房屋的继承已产生诉讼纠纷,客观上双方缺乏共同居住使用的可能,故王某A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的案涉房屋请求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王某A主张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按各自所占案涉房屋的份额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王某B也同意王某A的分割方案。故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准许。 王某B抗辩不能将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支付给王某A,因兄弟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本案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王某B以王某A尚未支付其欠款为由提出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王XX、张XX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05 民初 5268 号】 实务经验总结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律师 1、实践中,主张对共有物分割的条件及基本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共同共有人可以约定一定期限或条件下不得分割共有物,也可以约定分割,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分割的条件、分割方式以及分配比例等。 (2)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即使共有人之间存在不得分割的约定,但如出现重大理由,也可请求分割。“重大理由”主要是指维持生活支出、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的事由。如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时,需方可请求分出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3)家庭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家庭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等家庭关系,当家庭关系终止时,原家庭成员可请求分割。 2、什么叫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采取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等方式以结束共有关系。共有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情侣关系等。尤其是共同共有,大多是存在于家庭内部。由于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继承人分配共有遗产、同居恋人分手等原因,造成需要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各共有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共有房产,分割方式无法协商一致,该如何维权? (1)能否主张占用使用费? 实践中,在继承份额未确定之前,大部分法院对要求该占用共有房产的继承人支付占用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如占用房屋的继承人将继承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的,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要求分割该部分租金。如继承房屋份额确定后,各继承人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他继承人可以向占用房屋继承人主张占用使用费,占用使用费的标准,法院一般会参考同地段物业的租金标准。 (2)房产长期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却被某一方继承人单独占用,该如何救济? 在不影响共有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物理上的分割后不会减损其价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分割,该种分割方式,实践中法院较少采纳,且对共有物有一定物理分割条件要求。部分共有人如愿意取得共有物,由部分共有人取得共有财产,各方可以根据共有财产的市场价值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可以协商或评估方式确定。如均主张要求房产,可以就房屋价值协商确认后,进行竞价,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竞价确认的价格向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共有财产不宜分割且各共有人均不愿意接受共有物的情况下,应采用变卖共有物的方法分割,将取得的房屋价款分配给各共有人。对于分割方式,一般建议先协商处理。当各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时,长期协商无果,则建议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就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但个案中存在较大差异,如案涉房屋系一方共有人唯一住所,对案涉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将有可能对与其关系密切的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实践中,法官亦可根据案件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具备现实分割条件。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以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分割------朱X和、朱X锋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4243号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的问题,因本案各方当事人未对分割方式达成协议,朱铁和也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将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有所减损,故无法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关于折价分割方式,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折价分割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无法进行折价分割。现朱铁和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2、竞价、变价分割------刘X华、刘X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鲁1082民初1281号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某、卢某某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学府馨苑6号楼二单元403室房屋由原告刘书红继承2/3份额,原告刘X华、刘X苹与被告刘X山分别继承1/12份额,原告龙X霞、龙X帅共同继承1/12份额。现为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竞价处理案涉楼房,楼房归出价高者所有,房屋所有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份额给付其他人差价款。经四轮竞价被告出价440000元,双方均同意房屋作价440000元归被告刘X山所有。 3、折价补偿------陈X琼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6909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讼争的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产权证号为粤(201X)佛禅不动产权第0X号]及其配套车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7号)由原告李X欢及被告陈X琼、陈X冰继承所有,其中李X欢占20/21的产权份额,被告陈X琼、陈X冰各继承1/42的产权份额。现原告与两被告的共有基础已不存在,原告提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愿意向被告陈X琼、陈X冰分别支付23500元的折价款,符合房屋价值,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折价款后,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两被告各继承1/42的产权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 4、变价分割------张X丽与张X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2民初11385号 本院认为,系争房由原、被告共同购买,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为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均同意系争房归被告所有,故具体分割时,系争房可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以系争房的市场评估价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或贡献大小,故本院按由被告给付原告系争房市场价的50%确定。 5、实物分割------王某1等与王某5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9民初122号 本院认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王某5按份共有605号、606号、202号、301号、104号房屋,现房屋大多由王某5控制,且根据目前的情况,安置房屋在较长时间内均无望取得产权登记手续,保持现有的共有状态,不利于共有权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起诉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20〕21号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023-09-16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对于自然人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拟进行转让的,是否需要经过作为共有方的配偶同意?如股东已转让股权的,配偶能否以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如股东以相对低价转让股权的,其配偶能否主张属于恶意串通,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最高院:股东转让股权无需配偶同意 【案例索引】刘小平与张新田、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艾梅、张新田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提出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亦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故对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关于艾梅、张新田提出的股权转让未经艾梅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上述案例判决中,最高院已明确,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权的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非其所在家庭。因此,股东在行使股权转让权时,无需经过配偶的同意,配偶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那么,作为股东的一方以相对低价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配偶能否主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方权益,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裴雨安、张永海、王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8566号) 【裁判要旨】首先,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及其证明标准看。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一般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只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才能认定恶意串通的行为存在。 其次,综观王芹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结论源自双方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和所付价款来源存疑等事实的推论,其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显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最后,从维护公司安定性和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公司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公司自身治理的稳定性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平衡。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并未简单规定一律无效,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本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其对象虽非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是股东配偶的财产权益,但股东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同样应以不影响公司及其债权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两者保护的限度在法理上是相同的。自XX汽车公司股权最后一次变更登记至张永海名下之日,到王芹2018年10月底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一年。比照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其请求同样不应获得支持。 【案例索引】陆圣梅与吴建业、荀云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3081号) 【裁判要旨】陆圣梅主张吴建业、荀云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依据不足。(一)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价格的确定涉及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公司股权的转让不仅意味着股东对公司权利的转移,也意味着风险和责任的转移,以股东出资额25万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联利公司设立于2013年1月,案涉股权转让于2013年5月,即公司成立不久后就进行了案涉股权的转让,且2013年10月案外人袁传华(联利公司另一股东)亦以25万元的对价将其名下50%股权转让给荀云立,该节事实可以反映出2013年间联利公司两名股东将股权转让均以出资额确定的对价。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为25万元,陆圣梅亦未举证证明系恶意低价转让损害了其应得利益。(三)股东的配偶对于股权的共有财产体现在基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收益,如公司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所取得的对价。在财产收益方面,配偶的共有权受法律保护,其有权要求共享并分割。本案中,吴建业在联利公司股权的取得及转让均发生在陆圣梅与吴建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吴建业、荀云立一致确认荀云立已支付了25万元股权转让款给吴建业。陆圣梅有权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其对该股权转让款的相应权利,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损害其上述权利的行使。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陆圣梅、吴建业、荀云立的陈述,荀云立后续投入资金并经营联利公司至今,联利公司现在的厂房、设备价值远超吴建业与袁传华的投资金额,足见荀云立入股联利公司系正常的经营行为。陆圣梅并无证据证明荀云立受让股权时明知其与吴建业夫妻关系不和,且存有损害其利益的目的。故本院难以认定吴建业与荀云立互相串通、为恶意损害陆圣梅利益目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总结】以上两个案例中,股东均是按注册资本价格进行的股权转让,因此其配偶主张属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己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证据要求相对还是比较严格的,且考虑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需要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转让价格为注册资本价格就认定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此外,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其处分还涉及公司治理及公司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因此,法院在认定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时会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更审慎的判断。
2023-09-14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公司商事主体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处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点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通常难以理解的是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文就简单解析一下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首先,非婚生子女虽然不是合法配偶生育的,但是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真实存在,《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从收养关系成立起,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便会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或者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不一定会必然恢复。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认回亲生父母,与法律上说的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程序要复杂的多。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除了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外,继子女对继父母还有赡养的义务,有义务为继父母养老送终。原因是因为继父母在继子女年幼的时候,出钱、出力把孩子养大,加之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后,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他养你小,你养他老,这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
2023-07-25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独生子女天然地是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者吗?并非如此,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不妨来看看: 01 法定继承中的白发人送黑发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当小明的父亲去世后,小明的母亲、小明、小明的爷爷奶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人可分得1/4的财产,小明的爷爷奶奶共分得1/2的遗产。在爷爷、奶奶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小明的叔叔、小明的姑姑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即小明父亲财产1/2份额中的部分。 02 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类,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经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对于公民自由处分财产权的尊重也体现在遗嘱继承上,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既可以通过遗嘱给子女留下财产,或者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完成家族财富的传承,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子女以外的继承人留下财产,民法典的这一安排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这一价值。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2020)苏0213民初1385号案件中,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正是根据老人与街道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判决老人的遗产归街道所有,并非归子女所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街道为老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3 子女有赡养能力未尽赡养义务,而第三人所尽扶养义务较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该规定充分保护了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利益。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规定,需要考虑多种情况确定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包括:(1)受扶养人受扶养的情况,与被继承人亲情较密切者,可以多给(2)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当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主要是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还要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矜老恤幼,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独生子女不仅意味着得到了父母独一无二的爱,更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曾经被父母呵护的我们,不要忘了父母正在老去,常回家看看,父母永远是我们最珍贵的港湾。
2023-09-01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教育和文化文物和遗产- 婚姻家事婚后加名≠一人一半
生活中,不少朋友会在结婚成家前就买房,在结婚后又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将配偶登记为房屋的共有权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完成变更登记的那一刻,你的房子就不再是你一个人的房子了。然而,婚后加名就等于从此房屋就一人一半了吗?其实也未必。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结合江浙沪本地的一些案例分析如下: 场景一、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但婚后配偶出资还贷金额较大,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鉴于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并无极大悬殊,可以支持均分。 案例:孟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2020)浙0703民初1913号】 案涉房产虽为被告婚前购买,但原、被告婚后由原告出资83万余元归还了该房屋按揭贷款,且现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原、被告已由法院判决离婚,共有基础已不存在,原告可以请求分割。因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2950000元。本院依据房屋的现状,结合婚姻法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由原告对被告作出补偿,补偿金额为1475000元。 场景二、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婚后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告登记并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仍归购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出资方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案例:方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2020)浙1102民初2538号】 案涉争议房产系被告高某于婚前购买,由被告高某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因原、被告登记结婚需共同办理商业按揭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被告高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将原告方某加入并办理了预告登记,该办理预告登记的行为,非双方约定共有的意思表示,该房产权利仍应归属被告高某,但原告方某在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被告高某应对原告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进行补偿。本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价格、婚后还款本息总额、离婚时房屋价值等因素,确定被告高某应补偿原告方某金额为95899.15元,酌情考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婚后共同还贷款金额156356.73元(27个月×5790.99元/月)÷房屋总价款1817228.60元[首付款427391元+贷款本息1389837.60元(5790.99元/月×240期)]×离婚时评估市场价值2229142元÷2=95899.15元。 场景三、一方婚前出全资购房,婚后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贡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而在出资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一般会对出资贡献方予以多分。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之六 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遂判决: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的补偿。 场景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在购买方去世后,其余继承人主张分割房屋 虽然被继承人对房屋的贡献更大,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推定房屋为双方各半享有,不会再考虑各方贡献或过错等因素。 案例:范某等与何某等遗嘱继承纠纷【(2020)沪0104民初21722号】 关于淮海西路房屋中范某享有的产权份额争议。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范某和何某3共同共有,没有证据表示范某和何某3对产权比例有过约定,应推定为各半享有。虽然范某仅是婚后加名字,对房屋没有贡献,但应当由何某3在生前予以主张;在何某3死亡后,本院认为,何某3的继承人不享有主张范某低于50%产权份额的权利。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小结: 在目前高房价的大背景下,法院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不会仅仅因为一方将婚前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机械性得认定房屋从此一人一半,而是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离婚过错,子女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割和处理,从而避免双方的利益明显失衡。
2023-08-29婚姻家庭和继承 被继承人为农村村民, 作为城镇居民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一并 继承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基本案情 张三、李四为兄弟关系,皆为城镇居民。其父母为甲(父亲)和乙(母亲),为农村村民。甲于2005年2月去世,乙于2019年9月去世。在甲去世后,乙一直由李四照顾并与李四共同生活。 甲和乙曾于2004年5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城镇房屋一套在两人皆去世后由张三和李四共有,各占一半份额;位于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一座(其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为:鄞(宅)集用(2002)字第XXX号)今归张三和李四共有、各占一半份额。同月张三及李四在该自书遗嘱上签名,以表知晓。乙另有遗产: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57000元(已扣除实际丧葬费支出)、收入储蓄存款170000元。 张三与李四在乙去世后曾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因李四要求张三在可分得的遗产中支出15万元补偿给李四,张三不同意而最终协商未果。现张三因与李四继承纠纷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和乙于2004年5月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并要求分得上述四项遗产的一半份额。李四辩称张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未对乙善尽扶养义务,因而应当少分。 争议焦点 对于自书遗嘱中的宅基地房屋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张三、李四继承,及二人的继承份额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对于案涉城镇房屋遗产及宅基地房屋遗产应当按照甲和乙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且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乙的遗产中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收入储蓄存款在遗嘱中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在甲去世后的十四年内乙一直由李四照顾并同李四共同生活该事实,对于乙的遗产中的收入储蓄存款全部由李四继承;对于乙的遗产中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乙的工作单位按法规政策给予乙直系亲属的后事处理费用及慰问金,应当由张三、李四各继承一半的份额。 律师说法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律师 陈新雄律师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禁止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包括外村村民及城镇居民)转让。但根据《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第六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10.3.5的规定,作为城镇居民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理由在于: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并不区分遗产是宅基地房屋还是城镇房屋,按照“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等原则,继承人一并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此时需要注意的是:需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有条件限制? 首先,“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也即是若继承发生时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灭失的(包括自然灭失、人为拆除等情形),此时应当认定其下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灭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不能够再要求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进而在该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其次,要求该城镇居民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而非其他继承人;再次,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适用于“遗赠”。 3.城镇子女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能够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或扩建吗? 对于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一般不允许其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或扩建,原因如下: (1)针对重建:由于重建必然涉及到房屋拆除,进而导致城镇子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随房走”之依据消失,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也随之消灭。在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其申请重新建造房屋的实质是申请重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原则上不能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 (2)针对扩建:由于扩建涉及到新增宅基地用地,如上所述基于继承人的城镇居民身份,及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属性以及福利性质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故,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原则上不能对宅基地房屋进行扩建。 上述限制的政策性考量主要为:将城镇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视为一种过渡性政策安排。城镇子女已经基于其城镇居民的身份享受到诸如城镇购房指标、保障性住房等多种社会福利,而不允许其通过回流方式再行挤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享有的集体资源。 法条链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10.3.5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023-08-19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物权继承公安与治安管理户籍与出入境用益物权- 婚姻家事律师案情调查模板(婚姻)
序 言 在离婚案件的咨询、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案情是相似的,故梳理出此模板,欢迎同行批评指正、补充加强,也希望可以帮助非专业人士自查并收集证据。 同时,这份模板只是对婚姻中常见问题的初步调查,并未涵盖离婚纠纷全部事由,若要获得全面、专业的法律指导,建议求助于律师。 律师案情调查模板(婚姻)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微信号) 01您好,请问有何事咨询? 我想/不想离婚。 02请您如实陈述案情或需要律师办理的事务。如带有证据,可先将复印件提供给律师再深入分析。 03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板块的内容,1、离婚本身,包括感情破裂问题;2、抚养权问题;3、财产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第1个问题,你对于离婚的意愿是怎样的? 1、离婚本身 04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你有吗?身份证号码多少?出生日期多少?手机号码多少? 05你们是什么时候认识的?通过介绍还是自行恋爱认识的? X年X月左右,朋友介绍/自行恋爱相识。 06哪一年登记结婚的?在哪里登记的? X年X月登记,在X省X市X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 07你们因为什么要离婚? 双方性格不和/对方打骂/对方外遇/对方不良嗜好/长期两地分居/与父母关系不睦。 08对于离婚的事,对方是否同意?你们是否协商过?有没有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没有? 有/没有协商,有/没有书面协议书,有/没有签字。 09是否分居?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分居时长? 10是否有家庭暴力情况?是否构成伤残?是否有报警情节?是否有证据证明,比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病例诊断? 11是否存在婚外情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婚外情,比如对方自己承认/第三方调查/聊天记录/录像/录音? 12第三人本身是否已婚?与第三人是否同居?同居时长多久?与第三人是否共同有子女? 13是否给予第三人购买财物?比如:房产/车辆/汇款/首饰,是否有证据证明购买财务?比如:汇款记录/第三方调查/聊天记录/录像/录音 2、抚养权问题 14好的,现在了解第2个问题。你们是否有孩子?孩子哪年出生的?男孩女孩? 有,孩子X年X月X日出生,是男孩/女孩。 15你是否要孩子的抚养权? 16对方对于孩子抚养权的意见是怎样的? 17孩子主要是谁照顾?若是老人照顾,照顾孩子的老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 18孩子自己想跟谁一起生活? 19孩子的出生证明或者户口本你有没有? 20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你愿意每月出多少钱?/你要求对方每月出多少钱? 21你的学历是什么?你的工作单位是哪里?职务是什么?工资多少钱? 22对方的学历是什么?对方的工作单位是哪里?职务是什么?对方工资多少钱? 23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你有吗?身份证号码多少?出生日期多少?手机号码多少? 3、财产问题 24好的,现在了解第3个问题,财产问题。你和对方名下有没有房产? 25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是什么时候?房产取得时间是什么时候?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X年X月X日,房产取得时间为X年X月X日。 26房产性质是什么?商品房/宅基地/拆迁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27房子地址在哪里?面积是多少平? 28房子现在价值大概多少钱? 29房子买的时候一共多少钱?是全款还是贷款? 30首付款多少钱?贷款多少钱? 31首付谁出的?分别出了多少钱? 男方(家庭)支付/女方(家庭)支付/双方共同支付,出资情况是:…… 32房子每月月供多少?谁出的? 月供,由男方支付/女方支付/家庭共同支付 33房子从什么时候开始还贷款的?还有多少钱贷款没有还? 34你对于房产分割的意见是什么?对方对于房产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5你们名下是否有车辆?购买时间是什么时候?多少钱购买的?什么牌子?登记在谁的名下? 有X辆车,购买于X年X月,购买时价格为X元,品牌为X,登记在X名下。 36车辆是否还有贷款没还?还有多少钱贷款没还? 37你对于车辆分割的意见是什么?对方对于车辆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8你们是否有银行存款要分割?有多少钱?是否有证据?在谁名下的卡里?你们双方对存款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9你们是否有股票要分割?市值多少?你们双方对股权分割的意见? 40你们是否有公司股权要分割?哪个公司的?多少的股权?你们双方对股权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41你们是否有基金要分割?市值多少?你们双方对基金分割的意见? 42你们是否有黄金要分割?双方的分割意见是什么? 43你们是否有其他重要设施要分割?比如家具? 44你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存在彩礼返还问题? 45离婚案件有其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结果往往取决于对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态度。如果经律师中间沟通双方仍然无法协议离婚,则必须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提起诉讼、调查取证、陈述案情、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方案仍然由你自己最终作出决定。并且,在开庭时您需要亲自出庭。你是否接受律师介入的协商离婚? 我接受律师介入的协商离婚。 46如果你们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律师的代理工作即告完成,你仍旧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你是否认可? 认可。 调查人(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 X年X月X日
2019-12-13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 婚姻家事你的婚姻,就是你的财富和人生
离婚可能是一个麻烦的结束,也是很多麻烦的开始。张雨绮前夫袁巴元在朋友圈爆料,张雨绮与他人在上海外滩的W酒店开房,并公开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一石激起千层浪,张雨绮这个“奇女子”再一次霸占各大社交平台的热搜榜单。以为离了婚就恢复自由身的张雨绮招致袁巴元的猛烈抨击,张雨绮则请袁先生还她几千万。 一、为了孩子,独立的女人也会心软 似乎在张雨绮之前,从来没有用“刚”这个字来给哪一位女星贴标签。不论发生何种变故,她似乎永远是那个天不怕地不怕,永远对自己的生活充满掌控力的大女人。 2018年11月,张雨绮在与袁巴元潇洒离婚后又选择复合。也许当时人们会讶异,为何敢做敢当的张雨绮会吃“回头草”,两个月后的这场风波,也许给了我们答案。张小姐是否存在“劈腿”行为、袁巴元曝光张小姐私密聊天内容是否侵权等等,我们暂且不置可否。在袁巴元曝光的聊天记录中,我们却看到了另一个真真切切的张雨绮。 张小姐最终在自己的声明里写道的:“我是一个独立的女人,也是一个心软的母亲。我不是哪个时刻都能保持清醒理智的人,脾气大,但也会被好话所动,为孩子心软。”原来看起来坚不可摧的张小姐,请求复合的理由竟也与平凡女人相同——为了孩子。 褪去一身铠甲,张小姐也不过一个初为人母的普通女子,会为好话所动,为孩子心软。虽说女本柔弱为母则刚,却忽视了孩子同样可以让一个独立女人坚硬的心化成一摊水,让她收起锋芒而选择隐忍和退让。 虽然张小姐心软了,但故事发展到今日,显然超出了张雨绮的预想,从双方交锋来看,可能两个人之间还有一场关乎孩子、关乎财产的大战。 二、婚离得不好,是更多麻烦的开始 张小姐与袁巴元的狗血故事,再一次证明了,离婚没有那么简单。婚离了,但孩子如何处理?抚养权归谁?财产怎么分?都是一环扣一环、环环联动的大问题。离婚永远无法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更有可能发生的是,离婚是一个麻烦的结束,却是许多麻烦的开始。 1、孩子的抚养和探视 如何探视,是一周一次还是两周一次?能否把孩子给另一方带走过夜?另一方把孩子带走不还给我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可能在离婚后发生。即使一方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予能否予以配合确实无法保证的。 即使按约履行一段时间,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仍有可能要求变更抚养权。事实上,在很多离婚官司中,抚养权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往往不仅仅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正当予以解决,反而爱子心切,容易走向极端,而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 2、财产的分割和履行 除了孩子,财产问题也永远是横亘在感情破裂的双方之间,最严重最繁琐的问题。对于豪门夫妻而言,夫妻财产分割动辄上亿,严重的还会影响公司股价,对于两个人的未来都是伤筋动骨的。张雨绮小姐在声明中提到:“请袁先生把欠我的几千万还给我”,也就是说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分割并不是一干二净再无纠纷。 有的人也许觉得,离婚了,两个人从此江湖再见,死生不复往来也就结束了,其实远远没有那么痛快,离婚后仍存在财产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也许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匿了部分财产,双方还存在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也许是觉得离婚协议是一时冲动,事后反悔并不想履行……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案由的名称就叫“离婚后财产纠纷”,是专门针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仅在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类案件就有一万六千多件。 对于婚龄短,财产状况不平衡,事先无规划的夫妻而言,一次离婚甚至意味着双方财富的重新洗牌。甚至可能让父母的投入与心血,在一次离婚中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付诸一炬。 3、人身安全与自由 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问题,烦琐是烦琐了一些,但好在耗上一些时日总归也是能解决的。有的人离婚,面临的却不仅仅是这些问题了,甚至还有可能存在人身安全和自由的风险。 张雨绮正在承受的就是离婚带来的网络暴力。袁先生把张雨绮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让张雨绮承受着不堪与尴尬。除了网络暴力,更疯狂的甚至会因为感情破裂而引起刑事犯罪。 比如,GUCCI的第三代掌门人莫里吉奥,就是被前妻买凶枪杀的。这些事情不仅发生在豪门,也发生在我们身边。 2018年5月7日,某女子与丈夫开车去离婚,半路丈夫却要跟妻子同归于尽。 2016年,五常市民政局门口,一名男子持刀,连续刺向躺在地上的一名女子。据目击者说,一共捅了30多刀,现场十分血腥、惨不忍睹。这些,都是由离婚引发的惨案。 孩子、财产、时间,也许做出了离婚的决定,反而迎来了满头官司。婚姻将两个本不相关的两个人联结在一起,两个人从此成为一个社会单元,开始生死相连。要把这种浓密的关联打断割离,自然需要付出许多代价。 三、婚姻就像“家族企业”,都需要事先规划 从最新的离婚数据来看,73%的离婚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也许会有越来越多的独立女性像张雨绮小姐一样,选择一种“不行就分”的婚姻态度。但正如上述,离婚并没有那么“容易”。 经济学家薛兆丰说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结婚其实就是办“家族企业”,更像是双方所有的资源的一种等价交换。 看起来冷漠,实际上却很有道理。结婚和办企业都一样,不能说走就走,甩下一个烂摊子。事先不进行财富管理与规划的后果,轻者像张雨绮这样,婚都离了财产问题还说不清楚,严重的像从高楼一跃而下的苏享茂,一段婚姻断送了自己的事业和生命。 合伙办企业需要有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来约束,其实婚姻也是如此。在决定和另一个人踏入婚姻时,就意味着后半身的捆绑、意味着财产的可能混同。结婚需要勇气,离婚需要能力。 如果事先能进行一定的财产规划,离婚是会不会更从容体面?刘强东的婚前股权安排,邓文迪与默多克的“婚前协议”,许多豪门家族的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安排……这些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合理结合,都可以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婚姻风险。 换句话说,结婚不仅需要勇气,也需要一点智慧。也许是自己的未雨绸缪,也许是为了子女的前途顺畅,也许是为了企业的顺利发展,也许是为了家庭财富的传承。 时至今日,虽然张雨绮再一次身体力行证明了她“看男人的眼光不行”,但她说过的,“感情里最重要的是有离开那个人的底气”却很有道理。结婚时做好规划,自然底气十足,离婚亦能好聚好散。
2019-01-09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如果《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将对目前婚姻制度进行修改。 那么,在婚姻法领域,本次草案有哪些修改呢?对于将来实施的新法律,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增加离婚冷静期 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观点: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草率离婚的现象。设置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特有,在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在此次草案提出之前,最高法之前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已经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全国多地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予以实施。 疑惑一: 如果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这一条,并且按照最高法的这个精神来实施的话,最关键的一点是双方当事人同意。 在此,笔者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目的是让冲动的夫妻冷静审视婚姻,但因冲动选择离婚的夫妻很难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 若法院依照职权让夫妻双方冷静,是否会强制执行?冷静期内发生家暴,能否终止该期限?以及冷静期内没有发生家暴是否意味着以家暴为由的离婚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了? 此外,目前在实务中,如果要诉讼离婚,法院会先调解,在第一次起诉中一般不会判离,然后经过6个月进行第二次起诉,如果中途又多了冷静期,势必对离婚双方是一个拖延。 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2、不如实告知严重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观点: 从《婚姻法》上“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到《民法总则》中可撤销婚姻,体现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显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权。对经过告知严重疾病,仍然选择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目前,从法院针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来看,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认定主要法律依据是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2001年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 年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疑惑二: 此处,笔者有两点疑惑。 ▌首先,以严重精神疾病患者为例,作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该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若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婚姻自主权而言是否“徒有其表”? ▌其次,从目前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的审判规则来看,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但面对类似“慈善家李春平‘被结婚’”或者患病程度比李春平更严重的病患,婚姻效力由无效变为可撤销,撤销权仅在对方,是否存在过于限制患病方的近亲属权利的情况? 3、新增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伪造、编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观点: 利用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事件屡见不鲜,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民法典》规定了冒用假证的婚姻无效。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途径。因为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政部门只对受到胁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婚姻可以撤销。 而只有程序存在瑕疵时,才可以依法对结婚登记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一方利用假证办理的登记,很可能出现民政部门不予撤销、提起对民政部门行政诉讼败诉等不正确的救济方式。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婚姻无效,能有有效解决这一困境。 疑惑三: 草案这一规定仍然有商榷的余地。目前的审判中,隐瞒身份信息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婚龄、是否属于近亲属、是否重婚等条件)产生影响,那该婚姻可以依照法律判定无效。 但若主体确定,符合婚姻法实质条件,仅在身份上存在瑕疵,依照《民法典》草案就判定为无效的话,一方面对婚姻实质要件不够尊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另一方权益。 实务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男方在前婚中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婚中用真实身份登记结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时男女双方为有效婚姻,财产按照夫妻共有制处理,并且男方涉嫌重婚罪。 但依照《民法典》草案规定,其与前婚婚姻关系因伪造证件无效,两人属于同居关系,男方两段婚姻自然也就不符合《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条件。 4、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因离婚造成损害的赔偿,而是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为婚姻无过错方获得赔偿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当然,具体的过错范围、赔偿标准仍然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5、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次取消也是为顺应全面二孩政策做出的修改。 《民法典》草案对婚姻法律制度的修改,顺应了当下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新时期的婚姻家庭有了更好的保护。当然,目前从草案中获取的信息毕竟有限,对于笔者提出的几点疑问,希望后续关于《民法典》的信息中能有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2018-08-28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民法总则和综合- 婚姻家事婚姻登记错误谁之过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08年5月15日,张磊冒用刘强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使用伪造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与王丽到A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21日,张磊、王丽在A区民政局办理补正登记,补正登记时张磊将冒用的身份信息更正为真实的身份信息。A区民政局予以补发结婚证。2013年刘强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发现该错误的结婚登记信息,之后一直在派出所、民政办等部门奔走,要求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案例二:刘鹏与白莲于2015年4月7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均属再婚。结婚两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大打出手,刘鹏欲提出离婚,此时刘鹏发现,白莲与自己办理结婚证时登记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都是虚假的,且与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民政局不能给二人办理离婚手续。 案例三:周强与李莎于2003年在上海市某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二人回西安居住,2012年在西安办理购房手续时,需要提供结婚登记证明,但其2003年登记的结婚证照片模糊不清,无法使用。为图省事省时间,二人未回上海办理补正更换结婚证的手续,直接在西安市某区民政局重新申请登记。李莎因本人身份证遗失,将其妹妹李丽存放于父母家中的身份证拿走,用李丽的身份信息与周强进行了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在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为二人发放了结婚证书。2016年李丽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发现该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向民政局提出撤销该错误婚姻登记,民政局不予受理。 法律探讨 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结束这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荒唐事,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给他人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与不便,有人选择向民政局提出撤销婚姻无效申请,有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民政局发放结婚证的行为违法,但很多都无法达成所愿。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何这种事会频频发生,婚姻登记错误到底是谁之过? 办理结婚登记必然要通过民政局,然而因民政局审查不到位,错误的发放了结婚证,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民政局应该撤销婚姻登记信息,但实践中,很多民政局都相互推诿,不愿为当事人办理。撤销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针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错误进行的纠正。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提起发现婚姻登记行为错误,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及时纠正错误是其应履行的职责。 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因此,婚姻登记行为是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是以颁发婚姻登记证书为表现形式并创设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行为不仅确认婚姻关系的存在,且具有独立性。就针对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而言,婚姻关系本身存在的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均可作为请求撤销的基础事由,但还应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因其它原因而导致的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第七条中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上述规定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实是确保这种身份权被正确登记的关键,是婚姻登记行为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婚姻登记机关如果仅拘泥于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只单纯地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则婚姻登记制度也会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公示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论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还是对其实质内容的核实,都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排除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错误的纠错权力。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以此作为推脱当事人求助的权力。 申请结婚当事人在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查时,亦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调查核实后,对这种错误婚姻登记行为自行予以纠错,而不是用“不予受理”打发当事人。 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行为有异议,通过司法解决无疑是好的解决方式,但对于诸如婚姻登记机关因其它原因导致的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也可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错误登记,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在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法院在审查无效情形后,进行确认。
2018-08-03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无论是通过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有可能存在对财产分配不明确的情况,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原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偿还债务的情况。虽然双方从法律关系上讲,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却仍要为财产对簿公堂,此种情形,着实让人懊恼这离婚后顽劣的后遗症,本文就向各位看官分享有关如何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四则小案例。 1 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该债务丈夫事先并不知情。 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擅自对外担保产生债务,且丈夫也未因该担保行为获益,根据浙江省高院规定,一般认定为妻子的个人债务。但前提是该债务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今年浙江省高院对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作出阐述:(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这三种情形将作为浙江各级法院在认定时的考量因素,将对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的过程中,产生影响。 若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向妻子追讨款项,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丈夫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丈夫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丈夫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 离婚且分配财产后,妻子才发现丈夫隐瞒了在上海还有一套房产的事实。 婚内期间,丈夫隐瞒妻子在上海购置房产,离婚期间,丈夫也闭口未提该情况,直到双方离婚后,妻子才从旁人口中间接得知这一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妻子有权在发现该情况的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上海的这套房产,妻子有权要求丈夫少分或不分。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丈夫隐瞒婚内房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但由于法院已经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且判决已经生效,出于维护社会安定性、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定力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损害一方,建议要保留好发现该财产隐瞒情况时的证据,以明确作为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起算点,同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丈夫逼迫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内不动产归丈夫所有。 丈夫采取家庭暴力手段或者威胁不签离婚协议就采取极端手段,逼迫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妻子不得已而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对妻子而言,最重要的是保留整个签订过程受胁迫的事实的证据,往往可以通过录音、监控,或者手机微信截图等方式保存,来证明妻子是在受丈夫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妻子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该份离婚协议,若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妻子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妻子曾在婚内购买过400000元理财产品,离婚后,丈夫以尚由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 妻子在婚内赎回该理财产品后,曾向其经营的公司转账过一笔资金,丈夫认为,400000元理财产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妻子汇款至由妻子经营的公司,妻子应返还200000元给丈夫。 一般而言,妻子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和赎回的时间均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的这种说法,忽略了金钱属于种类物这一特征。 金钱作为种类物,在流动的过程中易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妻子赎回理财产品,向公司汇款的款项,均不具备独立的物的特征, 仅是资金交易的表现形式。基于此,丈夫要妻子返还200000元理财产品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018-06-28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八戒出轨嫦娥,蜘蛛精愤然离婚”的消息传遍大街小巷,成为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 蜘蛛精起诉离婚,希望能够促使八戒“净身出户”。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认可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认可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其中盘丝洞附近的小洋楼归蜘蛛精所有,水帘洞附近的双湖景房归八戒所有;双方认可名下无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双方认可无其他债权债务。 2018年5月,蓦然回首,八戒得知前妻竟然是富翁!原来蜘蛛精在他们结婚期间以个人名义入股了一家科技公司,该科技公司批量生产“筋斗云”,近年来发展迅猛,规模越来越大。因此蜘蛛精实际持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股票,还拥有跑车、别墅等资产。 猪八戒将蜘蛛精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汽车、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5000万元。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要求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猪八戒在离婚后才偶然得知前妻的真实财产状况,经查实,该股权、汽车、房屋等确属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自猪八戒发现前妻真实财产状况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离婚时隐瞒财产状况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吗?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蜘蛛精在离婚时未将股权的情况告知法庭,具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由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八戒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数量急剧增加,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夫妻共同财产出现财产种类多样化、收入来源多样化、财富总量规模化的特点,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一方很难知道对方的真实资产情况。前妻经营公司或有股权收益,八戒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没有知情权,难以举证其收益状况,只能申请法院调查或评估公司股权分红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八戒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但必须提供相关线索。 为了防止再生变故,可以对前妻的财产进行保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8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由此可见,八戒如果担心再生变故,必须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且为此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里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内容,八戒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出谋划策才能更更胜一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8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18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4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96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2018-05-31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上回我们聊到了八戒和蜘蛛精的婚姻,这山路十八弯的情感史接下来又会再添一笔浓墨重彩吗? 据知情人士爆料,蜘蛛精十分“旺夫”,猪八戒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家庭婚姻美满。春风得意之际,八戒却见异思迁了!八戒觉得直到遇见嫦娥,他才理解了什么是“真爱”,才发现“一见钟情”的感觉竟这么妙。那天,他的车里放着最熟悉的旋律“爱情来的太快就像龙卷风……”,但是这滋味却是他从未体会过的,于是婚外情发生了,车速开到100迈,心情果然自由自在,管他什么责任家庭,老猪一生放荡不羁爱自由。 纸终究包不住火,八戒出轨被揭发的那天,蜘蛛精当即搬离了曾经的爱巢,与此同时提出了离婚,要求猪八戒净身出户,留下一句“不爱我就拉倒!”,便扬长而去。 实际上出轨不意味着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大家可能是受到相关影视剧的误导,认为一方如果出轨,另一方就理应得到全部家产,出轨者是导致家庭破碎的始作俑者,负有全部责任,就应当为此付出惨痛代价。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得不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财产,直接走人。而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双方共同共有,但是在离婚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还应当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但总体来说,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夫妻均等。 八戒真的会净身出户吗? 我们从以下两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八戒和蜘蛛精是协议离婚,其二人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八戒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以及个人财产全部赠予蜘蛛精作为补偿。 也就是说,只有在出轨一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净身出户这种情况。 二、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一个比较繁琐和复杂的程序,费时、费力、费钱。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都不会选择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双方的冲突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婚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八戒符合以上法定情形,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蜘蛛精)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额度一般也不会太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蜘蛛精必须是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蜘蛛精虽然未出轨,但是虐待小小猪或者对猪八戒实施家庭暴力,那么此种情况下蜘蛛精并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现实中夫妻双方有第三者的一方常常会做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并导致夫妻离婚,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义务人是因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过错一方,请求权人是离婚关系的无过错一方,无过错一方只能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要求“第三者”赔偿。无过错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包括无过错方的全部实际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此外,我国《婚姻法》不支持婚内赔偿制度,因此,当事人不提起诉讼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当事人虽然起诉离婚,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其损害赔偿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八戒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单就针对婚内出轨这一行为,是无法使其少分或者不分的。 因此,除非出轨的一方自愿净身出户,否则很难让对方净身出户。
2018-05-17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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