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利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用以保护创新技术和设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专利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对于被诉侵权方而言,需尽快就相关侵权风险进行技术分析,判断企业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根据权利人专利权稳定性来选择合适抗辩方案。本文将探讨专利侵权纠纷中常见的抗辩方式,帮助企业了解并应对可能的专利侵权纠纷,以维护自身权益。
01、不侵权抗辩
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不侵权抗辩的重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同,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即通过比对技术方案,主张被诉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案例1】原告俎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净化空气挡风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其发现被告义乌尊嘉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尊嘉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产品名为“空调挡风板防直吹防风隔风罩夏季壁挂式通用免安装出风口遮风挡板”的商品,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尊嘉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产品的区别主要有:1.面板上孔位的布局和孔位形状的设计不同;2.两侧挡板交叉遮蔽面积不同……,故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应认定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本案尊嘉公司通过比对技术方案,主张被诉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其不侵权抗辩得到了法院支持。
02、专利无效抗辩
专利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标准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提起涉案专利无效的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或者以专利本身存在瑕疵,例如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等。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拥有专利权是原告起诉的基础,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原告即丧失诉讼基础,将直接面临败诉的后果。
【案例2】罗某某与兴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并称专利权人)先后为申请日为2009年7月29日的“可携式清洁用品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二者诉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进口和销售的洗衣凝珠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宝洁公司随即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通过口头审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法院认为,鉴于两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全部无效,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发明专利的起诉2。宝洁公司在被诉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后,及时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经过审查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即涉案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基于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人就失去了主张权利的基础。
03、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与基于“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的不侵权抗辩均是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方的主要抗辩方向。但需要注意的是,与不侵权抗辩不同,现有技术抗辩中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不是将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案例3】2017年11月29日原告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拓普森公司)向国知局申请为名称为“一种混匀仪上的夹具连接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并于2018年6月5日获得授权。拓普森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下称米欧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混匀仪夹具产品,经拓普森公司初步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被告米欧公司主张以“小仪酱”于2015年11月7日上传至优酷视频网站中的相关视频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并主张其提交的百思禾公司与拓普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对应实物亦可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法院认为,优酷网站相关视频中为一混匀仪运作视频,可以认定该视频中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全部相关技术特征,此外,依据相关事实,拓普森公司在先订立的销售合同以及对应实物亦可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因此,米欧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不构成专利权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法院将以涉案专利作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04、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
【案例4】原告吴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宠物玩具(圆形漏食球)”“吸盘”“狗牙刷(发声)”的外观设计专利,后原告吴某某从义乌国际商贸城被告陈某摊位,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被告陈某抗辩被诉侵权产品系其从案外人处购买所得,其来源合法。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自玖鹏公司,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陈某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以正常的交易方式、支付合理的对价采购自案外人玖鹏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采购的情况下,对于被诉侵权人知晓所售产品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事实应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存在主观过错。故被告陈某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平衡了权利人和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保护了善意销售者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权益4。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惩罚善意销售者,而是鼓励销售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和销售产品,同时也鼓励权利人通过起诉侵权源头来弥补损失。
05、先用权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根据“专利先申请制原则”,只保护最先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主体,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案例5】涉案专利名称为“水处理箱体装置”,申请日为2016年3月1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5日,专利权人是上海丁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丁香公司)。其经比对,发现被告上海复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禹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FEC-B系列水处理箱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复禹公司抗辩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复禹公司已经研发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并投入生产,构成在先使用,其提供了邮件公证书证明,2016年3月4日复禹公司员工陈之易向代理商戴毅发送了邮件,该邮件明确显示有水处理设备产品图片,已经清晰显示了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板体结构、U形轨道和活动件,该邮件发送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6年3月11日之前。法院认为,被告复禹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亦无须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复禹公司关于先用权抗辩的理由成立5。实践中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一方不一定是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者说不是所有主体在完成发明创造后都会优先选择申请专利,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多份证据(被告与其客户的销售合同等)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销售相同产品,且提交证据证明产品是委托第三方加工,对此法院认为,该第三方具备批量制造能力,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后的制造行为并未超出原有范围。
06、结语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抗辩方式的合理运用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上述抗辩方式在具体案例中的选择和运用,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另外,企业也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自身市场行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1](2022)浙民终1447号
[2](2019)沪73知民初510号
[3](2021)最高法知民终362号
[4](2023)浙民终591号
[5](2020)最高法知民终642号
专利侵权纠纷中常见的抗辩方式
作者:冯佳玉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利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用以保护创新技术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