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二、代建制的优势
三、《民法典》视角下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
四、代建合同与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五、政府委托代建的招投标程序争议
六、政府代建主体资质问题
七、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0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一)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中,提到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该文件系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确认代建制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二)代建制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或公益项目
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公检法司机关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
3、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农林水利、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5、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例如,旧村改造安置房(包括改造项目内的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
02 代建制的优势
代建一般涉及三方,即投资单位(委托方)、代建单位(受托方)、使用单位(指项目建成后实际接受、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或组织),采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政府投资支付代建费用,由代建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义务实际由代建人承担,只是最终的费用来源于政府投资,该种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
03《民法典》视角下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业主作为委托方,约定由代建方提供项目开发专业服务,服务范围可以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项目策划与定位、可行性研究调查、规划和设计,中期施工建设、项目销售或招商,后期物业管理和自持期间运营等,从服务范围、方式和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看,委托代建合同显然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
实践中,政府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往往履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手续以代建单位名义办理,由代建单位同承包人直接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除传统的政府代建项目外,常见的商业委托代建合同内容庞杂,委托方和代建方通常可以根据商业目的,灵活安排合同内容,除常见的委托合同内容外,还往往可能包括承揽合同(如以提供工作报告成果为标志的规划和设计服务、可研报告服务等)、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内容)、物业管理合同(包含物业管理类合同)以及大量非典型合同内容,如合作开发、公司治理权利义务安排等内容,显然已经超出委托合同所能涵盖的范围,而构成不同类型的混合合同。
厘清委托代建合同的合同性质的目的在于,不能仅根据“委托”二字即将该合同归入委托合同类别,从而适用“委托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任意解除权。
因此,《委托代建合同》是包含了委托合同关系在内的、兼具其他不可分的典型合同或无名合同内容在内的混合合同,不属于单一的、典型的委托合同,应当根据代建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委托代建关系,整体安排确定各方的法律关系,继而确定所适用的相应法律规范。
比如,合同中约定代建方不承担具体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具体的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只承担建设组织和投资管理等工作时,委托代建合同就不构成建设工程合同;若代建方承担具体的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则委托代建合同应定性为包含建设工程合同在内的混合合同。
04 代建合同与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二、代建制的优势
三、《民法典》视角下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
四、代建合同与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五、政府委托代建的招投标程序争议
六、政府代建主体资质问题
七、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0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一)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中,提到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该文件系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确认代建制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二)代建制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或公益项目
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公检法司机关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
3、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农林水利、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5、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例如,旧村改造安置房(包括改造项目内的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
02 代建制的优势
代建一般涉及三方,即投资单位(委托方)、代建单位(受托方)、使用单位(指项目建成后实际接受、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或组织),采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政府投资支付代建费用,由代建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义务实际由代建人承担,只是最终的费用来源于政府投资,该种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
03《民法典》视角下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业主作为委托方,约定由代建方提供项目开发专业服务,服务范围可以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项目策划与定位、可行性研究调查、规划和设计,中期施工建设、项目销售或招商,后期物业管理和自持期间运营等,从服务范围、方式和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看,委托代建合同显然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
实践中,政府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往往履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手续以代建单位名义办理,由代建单位同承包人直接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除传统的政府代建项目外,常见的商业委托代建合同内容庞杂,委托方和代建方通常可以根据商业目的,灵活安排合同内容,除常见的委托合同内容外,还往往可能包括承揽合同(如以提供工作报告成果为标志的规划和设计服务、可研报告服务等)、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内容)、物业管理合同(包含物业管理类合同)以及大量非典型合同内容,如合作开发、公司治理权利义务安排等内容,显然已经超出委托合同所能涵盖的范围,而构成不同类型的混合合同。
厘清委托代建合同的合同性质的目的在于,不能仅根据“委托”二字即将该合同归入委托合同类别,从而适用“委托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任意解除权。
因此,《委托代建合同》是包含了委托合同关系在内的、兼具其他不可分的典型合同或无名合同内容在内的混合合同,不属于单一的、典型的委托合同,应当根据代建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委托代建关系,整体安排确定各方的法律关系,继而确定所适用的相应法律规范。
比如,合同中约定代建方不承担具体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具体的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只承担建设组织和投资管理等工作时,委托代建合同就不构成建设工程合同;若代建方承担具体的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则委托代建合同应定性为包含建设工程合同在内的混合合同。
04 代建合同与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