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审查合同过程中,发现一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法院(发包方),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考虑到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为确保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有效,进行了查询。结果如下:

上述意见为网上查到的“编辑”或“律师”提供的解答;根据查询结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意见一认为:可以约定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意见二认为: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及施工行为地法院管辖。其主要依据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
经检索,该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文件第23项废止。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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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了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有误,已建议委托人将管辖条款约定为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的法院管辖。
根据检索可知,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早在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了,即便在2021年1月1日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还未废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当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之规定,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前述两篇解答,均形成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但均未引用该司法解释,出具了错误的解答。
其依据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2004年发布,2005年实施,而《民诉法司法解释》系2015年发布并实施,故怀疑上述意见系《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形成,之后被复制至此网站,通过设定检索条件将时间限定在2004-2014进行查找,并未找到与上述意见完全一致的解答;或是检索精度不够、或者关键词有误、也可能该回答确实为最近做出,但法条检索没有注意到效力问题。
搜索过程中发现设置关键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会找到上述错误的回答,若搜索关键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则能够找到正确的解答,两种相反的解答甚至来源为同一个网站,即实质内容一致,检索关键词不同,会得出不同的解答。
综上,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检索可以看出,网上关于法律问题的相关解答良莠不齐。其一,网络上的回答未必出自专业人士之手,或者即使出自专业人士,但也仅针对特定时间特定问题。其二,普通人没有专业知识,缺乏辨别能力,无法分辨解答是否正确。其三,法律并非一成不变,新的解释出台,适用规定就会相应有变化。最重要的是,直接采信网络上既有的解答,因双方之间缺少权利义务约定。一旦出现问题,无处追责。
参考《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检索案例和查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若因采信网络上既有解答而产生损失的,难以界定为合同、准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因之诉讼的,法院可能因不具备直接利害关系而不予受理;因之产生的一切损失都将由采信者自己承担。
在此提示,针对网络上已经形成的各类法律问题的解答和相关信息务必多方求证,不要轻信,以免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