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口头协议”催收货款不成险赔钱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法律规定的几种合同形式中,书面形式固然是最优的,也是最能保护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

前 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法律规定的几种合同形式中,书面形式固然是最优的,也是最能保护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订立合同无法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协议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方便了商业往来。如果合同双方能够依约将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没有纠纷,就是皆大欢喜。但是,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被善意履行,一旦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于空口无凭,当事人往往很难对双方应负的权利义务进行举证,甚至连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都被质疑。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纠纷起源
2020年1月,B公司与H公司通过协商,就H公司购买B公司生产的粉煤灰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口头商定了粉煤灰单价50元/吨、运费由H公司承担等条款。随后,由于新冠疫情等客观原因,双方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合同,H公司预付30万元货款后,便开始从B公司处购买、拉运粉煤灰。
H公司预付的货款额度使用完毕后,B公司开始催促H公司支付新发生的货款,同时要求H公司补签书面合同。但H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和合同签订事宜。截止2020年2月底,H公司已欠付货款232万元。
B公司随即暂停了H公司购买、拉运粉煤灰,并要求H公司办理合同签订、货款结算等事宜。此时,H公司全然否认与B公司口头商定的粉煤灰价格,并认为其在新冠疫情管制期间坚持购买、拉运粉煤灰,承担了巨额的运费损失,要求B公司对此予以补偿,补偿方式为运费损失抵销全部货款。
2020年4月,B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H公司支付货款232万元及利息。H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赔偿运费损失232万元。
2020年10月3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02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应根据立法原则和契约精神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定。H公司拉运粉煤灰恰逢春节粉煤灰销售淡季,又遇到新冠疫情,承受了运输困难、人力成本高、粉煤灰销售无路的巨大压力,故双方应当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因此,驳回了本诉B公司、反诉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背水一战,迎来曙光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B公司出售粉煤灰不仅没有得到相应货款,反而还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催收货款不成反而赔钱。在此情况下,B公司找到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需求帮助。赵黎明律师接受委托并亲自指挥,组建由马世焜、殷睿等律师组成的团队。律师团队对一审审理情况进行复盘,深入研读一审判决、进行类案检索、寻找指导判例、召开多轮专家论证会、分析案件一审败诉原因,并结合各方面事实和证据材料,确定二审的诉讼方案。
律师团队分析认为:首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没有对买卖标的物的单价、数量予以查明,属于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其次,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H公司作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后即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与其购买标的物后盈利或亏损无关,一审判决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将B公司应收货款与H公司所谓的运费损失相抵销,明显错误。最后,涉案买卖事宜虽然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但H公司一直正常购买、拉运粉煤灰,未间断对合同的履行。可见,新冠役情并未对涉案合同造成冲击,也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错误。
经过律师团队庭审前全面地研究备战、庭审中充分地论证说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意见,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陕01民终1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乘胜追击,反败为胜
发回重审中,律师团队重新搜集、组织、编排证据。一方面,在B公司与H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微信、录音对话中,发掘双方关于粉煤灰单价商定的内容。另一方面,梳理B公司出售粉煤灰的出厂记录单,筛选出H公司购买、拉运的部分,确定H公司购买粉煤灰的数量。同时,律师团队还搜集到了西安地区周边与B公司相类似的企业在2020年初出售粉煤灰的合同,证明粉煤灰买卖中,由买方承担运费属于行业交易习惯。
2021年11月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作出(2021)陕010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买卖粉煤灰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双方关于粉煤灰买卖合同关系应成立。关于粉煤灰销售单价: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可以看出双方达成了50元每吨的意向,但由于H公司拉运期间为粉煤灰销售淡季,又适逢新冠疫情,运输成本、人力成本较大,H公司亦承受了一定损失,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粉煤灰单价为25元每吨。关于粉煤灰销售数量:根据B公司提供的粉煤灰出厂记录单,可以确认H公司购买的粉煤灰数量应为52593.99吨。H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了由B公司承担运费的合意,故H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1、H公司向B公司给付货款1012385.85元;2、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
后H公司提起上诉,B公司也提起“战术性”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陕01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稳操胜券,一槌定音
面对生效判决,H公司仍然没有放弃挣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H公司提出本案存在新的证据,证明其与B公司之间形成的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原审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显属错误。律师团队针对性的指出,H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条件,不属于新证据。同时,不管本案属于何种法律关系,B公司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H公司支付货款。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2023年4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民申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H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本案审理全部终结。
案件启示
采用口头的形式合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是非常普遍的,凡是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有特定形式的合同,原则上都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只是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就很有难度了,往往要承担合同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
口头约定的形式并不等于没有任何文件凭证,当关键证据是口头约定时,虽然难以将口头约定作为直接证据进行呈现,但我们却可以注重间接证据的搜集如最关键的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并形成完整的证据。
交易过程中,虽然订立口头合同比较方便,但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来看,这样形式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往往是相当大的。因此,实践中建议当事人谨慎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