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义乌市诺然服饰有限公司诉义乌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东园纸箱厂、骆春芳、王永杰、浙江千芳工艺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书案号【(2018)浙0728民初12839号】
一、案情简介
东园纸箱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骆春芳。2015年1月,东园纸箱厂将其所有的1号厂房(共四层)整体出租给和顺物业,和顺物业用于转租经营,期间一承租户在厂房外墙安装了7根排气管道;卫某系和顺物业经营期间该项目管理人员。2018年3月,东园纸箱厂与和顺物业提前解除租赁关系,但对排气管道的处理未有书面协议。
2018年初,东园纸箱厂先后与千芳工艺品公司和诺然服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厂房三楼出租给千芳公司,将四楼出租给诺然公司使用。2018年4月26日,在卫某多次联系后,被告王永杰、邓广厂到该厂区拆除排气烟囱管道,邓广厂使用磨光机切割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三楼堆放货物引发火灾,火灾蔓延至四楼,造成诺然公司机器设备及存货被烧毁。诺然公司委托本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二、案件难点及处理技巧
(一)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确认难
本案委托人提供的关于事故责任的证据只有一份消防事故认定书,载明“因邓广厂使用磨光机切割排气烟囱管道时引燃下方可燃物引起火灾”,未明确其他责任主体。代理律师通过到消防部门调取案卷材料,查明卫某、王永杰、邓广厂与和顺物业、东园纸箱厂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房屋所有人东园纸箱厂、拆除工作定做人和顺物业、承揽人王永杰、不动产相邻关系人千芳公司等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各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确认难
诺然公司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可通过违约和侵权之诉两种途径寻求救济,经审核租赁合同,综合评估两种方案的判决和执行风险,确定按侵权主张权利。侵权之诉涉及不动产所有人的管理责任、相邻方责任、承揽合同定做方和承揽方责任,雇佣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特别是卫某与和顺物业、东园纸箱厂及王永杰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本案焦点和难点。
(三)损失确认难
原告系私营企业,财务不规范,没有完整账目,部分原材料和半成品已烧成灰烬,无法清点,为避免诉讼中对损失争议过大,诉前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并由公估机构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促成共同委托,确保评估结果有效。诉讼中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金额基本无异议,避免了因再次鉴定而影响案件审理期限。
三、主要争议焦点:
(一)卫某联系王永杰拆除管道是代表和顺物业还是东园纸箱厂;
(二)王永杰、邓广厂分别是加工承揽人还是受雇佣人?
(三)千芳公司和诺然公司对火灾发生和损失是否有过错?
(四)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比例责任?
四、案件处理成效
法院认为,根据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的火灾系代表被告和顺公司的员工卫某将本案所涉及的排气烟囱管道工作交给没有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被告王永杰拆除,被告王永杰又雇佣没有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邓广厂共同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邓广厂在使用磨光切割机切割排气烟囱管道时,引燃被告千芳公司承租的厂房三楼仓库内靠西北角的排气烟囱管道口货物堆放处的可燃物引起火灾,进而烧损了原告承租的厂房四楼的原材料、货物及机器等;根据公估结果和各方确认,原告因本次火灾的损失为1435472.74元。被告王永杰作为共同侵权人和雇主,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和顺公司作为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且未采取和提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千芳公司作为承租人,对作为起火点的三楼仓库负有管理义务,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被告王永杰接电拆除排气烟囱管道,故对火灾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负10%,被告和顺公司、东园纸箱厂、王永杰、千芳公司分别承担30%、10%、40%、10%的赔偿责任。被告骆春芳作为被告东园纸箱厂的投资人,对被告东园纸箱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诉求基本实现。该案经二审审理,金华中院维持原判。
违约与侵权竞合情形下诉讼方向选择——执行效果优先
作者:侯仰景来源:智仁律师

典型案例:义乌市诺然服饰有限公司诉义乌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东园纸箱厂、骆春芳、王永杰、浙江千芳工艺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