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方式主要包括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实践中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律师是否可以作无罪辩护?
近期本人代理了一宗公安部督办、被告人有60多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我方当事人是起诉书中排列第十几的被告人,在当事人有条件认罪的情况下,本人作为辩护人却作无罪辩护,结果会是如何?
一、基本案情
本案60多名被告人所在的“网贷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广州市,因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由公安部指定广东省外某区级公安机关侦查管辖,并由该区级检察院、法院分别审查起诉和审理(以下当事人均为化名)。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昌以其亲属田某珊的名义设立了某信息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经营网络借贷业务,田某珊是该科技公司大股东(占股60%)和法定代表人,田某昌为董事长,其他60多名被告人分别是网贷业务合伙人、业务主管、小组长、业务员等。该科技公司没有经营网络借贷资质,除网络借贷外,没有经营其他业务。田某昌等人在1年时间内,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受害人达15000多人,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共骗取受害人110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60多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田某昌等10多人是主犯,田某珊等50多人是从犯。
二、本人代理本案情况
本人是田某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本人通过审阅全部案卷及会见田某珊了解案情,田某珊虽是该科技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该科技公司所有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田某珊”均不是其本人签名,田某珊并不知道田某昌将其身份资料用于注册登记科技公司,也不知道该科技公司是从事电信网络借贷业务,其本人也从未参与该科技公司经营,也未收到过任何分红。田某昌也供述田某珊对科技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和经营不知情。但田某珊曾将一银行卡交给田某昌供科技公司日常使用,并在案发后从该银行卡取走几千元,其中有三名被告人(主犯)供述在科技公司见过田某珊,并知道田某珊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田某珊案发前是某国有单位正式职工。根据以上事实,结合案件表面证据,之前阶段的辩护律师认为田某珊构成犯罪可能性大,田某珊对自己无罪也信心不足。
但本人认为,虽然田某珊在该科技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又涉及使用过诈骗所得款项,但结合本案证据,田某珊还是有很大机会无罪。
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本人决定采用当事人有条件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主要辩护工作如下:
1
本人认为田某珊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与科技公司其他人员共同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并未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仅以田某珊是科技公司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提供银行卡给科技公司使用以及在科技公司全部诈骗犯罪活动终结后提取银行卡内小额资金不足以认定田某珊构成诈骗罪。
2
向法院申请对科技公司所有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田某珊”签名是否为田某珊本人签名进行鉴定。
3
向法院提供田某珊在单位上班劳动合同和单位证明等证据。
4
联系办案机关将田某珊从银行卡提取的几千元退回办案机关指定账户。
5
庭审中当庭逐一向60多名被告人提问,核实每一位被告人是否认识和见过田某珊,田某珊是否有参加科技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等事实。
另外,田某珊当庭自我辩护其只是科技公司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办理过公司任何业务,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并不知情,也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不知道银行卡内资金来源和具体用途等案件事实基础上,并表示有条件认罪,如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其有罪,其均认罪认罚,悔罪,并自愿退赔,服从法院判决,争取万一被判有罪时能等到减轻或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连续7日开庭审理,当庭同意我方鉴定申请和认可我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庭后,本人及时向法院提交辩护词,并多次与经办法官电话沟通辩护观点,最后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检察院撤回对田某珊的起诉,后检察院向法院撤回对田某珊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四、结语
本人通过认真研究案情、积极提供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线,积极与经办法官沟通,以当事人有条件认罪和律师无罪辩护相结合的有效辩护策略,使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撤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当事人高度好评。
被告人认罪与律师作无罪辩护——从一例有效辩护案件谈起
作者:何伟雄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方式主要包括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