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在犯罪的边缘吃吃喝喝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修法背景 新冠疫情发生后,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修法背景
新冠疫情发生后,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
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修正案(十一)》第341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亮点解读
1. 首次出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规定。刑法第341条前两款的规定中,并未要求违反行政法规作为前置条件。相较于猎捕、杀害行为,食用行为的规制需违反前置行政法作为条件。野生保护动物法规内涵丰富,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例如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的蛋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产生争议。
2. 首次明文保护珍贵、濒危以外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首先,本款规定的行为对象为“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野生动物,即不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以本条第一款,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处理。其次,本款规定的行为对象为“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这表明人工繁殖、饲养的同种动物不在本款的调整范围之内。最后,本款规定的行为对象为陆生野生动物。这表明,水生的野生动物不在本款的调整范围之内。若具有非法捕获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理,不适用本款。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但修正案排除水生野生动物,故食用水生野生动物不能当然入罪。
3. 刑法首次出现对食用目的的规制。纵观刑法452个条文,仅此一条规定食用行为的规制。若行为人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时并不具有食用目的,而是具有其他目的时(如营利目的),则以本条第二款,按照非法狩猎罪处理。若行为人在实施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时不具有食用目的,而是具有其他目的(如营利的目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应当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理。
4. 入罪标准尚需规范。对于什么样的情形才属于情节严重,尚无相关解释予以规定。本条第二款中(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规定,例如狩猎二十只以上。司法解释制定时间为2000年,距今已长达20年之久,再加上非法狩猎的行为危害性应当说大于非法食用的危害性,如参照适用确有不妥之处。本罪入罪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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