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近日,河北邯郸13岁中学生遇害一案持续引发关注。据官方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8日,警方表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01、“我国未成年犯罪现实情况分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些恶性案件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司法机关坚持依法惩戒和教育挽救相结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内容显示(2023年白皮书暂未公布),现在青少年犯罪呈现以下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37681人、55379人、49070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20年分别上升30.2%、42.8%。

2、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

3、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
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20966人、聚众斗殴罪9677人、强奸罪9122人、抢劫罪6983人、寻衅滋事罪6190人,占比共达67.4%。

4、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下降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583人、581人、271人,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1341人、1062人、684人,呈逐年下降趋势。2022年批捕、起诉人数分别较2020年下降53.52%、48.99%。

5、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持续下降
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2092人、2197人、1737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8%、2.9%、2.2%,反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进一步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指出,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其中,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未成年犯罪呈现出增量化、低龄化、集中化、一次性化、非校园化的趋势。未成年犯罪对于社会造成的影响及其恶劣,校园、低龄、免于刑法处罚不应当成为少年犯的特权。原本他们作为社会群体中较为弱小的一部分,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关注和保护。但不可忽视的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正在利用这样的保护,有意识地去危害社会。
因此,顺应形势变化,立法机关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于2020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三年多时间。其间,是否有年满12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案件,未见有公开信息披露。当有符合法律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发生,激活立法条款,用足、用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武器,就是必须要做的。
2024年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河北邯郸杀人埋尸案可能成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的首案,虽然根据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所以即便这3个初中生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刑罚也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然后被送入少管所服刑,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案件则要退回到行政系统,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他们送到特定的学校进行改造教育,但是我们也应当对此予以期待,并且笔者也希望最高检能进行追溯并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校园教育。
02、“当代法律体系下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制”
对未成年人法益的保护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同步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和时代特色,形成了一条以刑法为主线,其他法律为辅助的规制系统:
1、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其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其中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应当遵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4、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5、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通过,其中规定:“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通过上述法律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采取的态度为乐观主义态度,即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纯良的,尤其是孩子,他们出生时只是一张白纸,等待着后天的涂抹,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会臻于完美。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教育改造为主。对我国法律体系影响深远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都和我国一样,认为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有关刑事年龄的分类也自然承继于他们。
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但是随着互联网以及现代食品工业的不断发展,现在未成年人早熟现象严重,不仅是生理早熟,更是精神早熟,早熟对身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性早熟孩子易因身体变化,产生自卑、自闭、恐惧不安等心理;还可能因为社会阅历浅、自控能力差,抽烟、酗酒、早恋、过早性行为、早孕及受到性侵害的风险明显增加;有的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会拉帮结伙、校园霸凌,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有的则容易和家庭成员发生冲突、离家出走,甚至出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因此,传统的刑事责任年龄在社会发展中受到了挑战,为解决问题,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它并未整体性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例外性下调,即满足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即可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03、“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及其规制方法”
造成中国未成年产生犯罪动机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按照龙勃罗梭描述的天生的犯罪人只是个例,大部分的青少年犯罪都是后天环境导致的诱发因素,笔者以为主要可以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本我自我超我三层角度进行分析。
本我,即个人天生的成长因素,其中的虚荣心强、攀比心强、易受他人影响没有自我主见等是未成年犯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
自我,即自我意识的超越和觉醒,其中父母作为第一任老师,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发展其中决定性作用。在家庭教育中,家庭的完整性、教育方式等都是影响未成年行为的因素,说明加强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思想指引、法律科普至关重要。而家庭更是要起到监护、教育作用,及时矫治不良行为和思想。
超我,即未成年人自我理性的发展,主要由学校负责教育,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所处学校未开设法制教育课,且均重智轻德,对于学业的重视程度远超心理、行为规范引导。这都说明校园教育刻不容缓,要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有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哲学问题,其中最经典的莫过于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的辩驳,乐观主义偏向于性善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过是一时的糊涂,就像人生病发烧一般,只要将疾病治疗好就能使其重回正轨。但是现实中有可能存在一些未成年人就是以欺负别人为乐,就是要去接触犯罪享受其中的快活自在,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其评价为人性本恶呢?
从道德层面,我们显然可以持人性本恶的态度,即采取荀子的态度,我们知道荀子是儒家的著名代表人物,但是有些读者可能不知道,荀子还是韩非子和李斯的老师,荀子实际上的思想对法家影响极深。中国自古以来虽然以儒家治天下,但是实际上是外儒内法,再具体来说就是采取荀学治理,所以中国人实际上从骨子里就有荀学的印记在,相当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规制人性丑恶的一面。
从法律层面,我们还是要坚持人性本善的态度,否则将导致整个法律系统的重塑,这显然是弊大于利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们要对未成年人犯罪持姑息的态度,而应当采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积极调查,事后积极判决的心态。
而从规制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现如今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就是互联网的普及,成年人都沦陷其中更何况心智未成熟的小孩,网络世界所带来的“我与蝴蝶何者为主”的效应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超我的建立。在我读大学的时候,刑法老师曾经跟我们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大部分犯罪都是穷人犯罪,其实现在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是穷人家的孩子犯罪。因为对于家长来说,他们没时间管、也不知道该怎么管理孩子,他们管理孩子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扔给他一个手机然后让他自生自灭,而素质教育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来说,显然是天方夜谭,所以在其浏览网络上的信息的时候也就自然而然地接触到了那些不良信息,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们要承认教育有区别,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人格的塑造,成长道路的发展我认为不应当有区别,正如上文所述,网络上充斥着各类不良信息,但是优质内容也并不缺乏。因此,规制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任重而道远。
在我大学去支教的时候,遇见了一个家里命很苦的小孩,出生就带着一辈子的伤痛,家庭也是支离破碎,让人不禁叹息,我们在支教过程中也是给予其比其他小朋友更多的关注。但是有一天我们去他家拜访的时候,突然发现前段时间刚丢的花露水出现在他家的桌子上时,我们大为震惊。
虽然有句古话叫:穷山恶水出刁民,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没有一个应当被称为刁民,反而没有教育好他们的父母、长辈、老师才应该被叫做刁民,一个人有教养很难,因为把一个人养好教好很难,但是我们也要为之努力奋斗。
After a long time, they talk to you about the past as if they were telling other people's stories.
近日,河北邯郸13岁中学生遇害一案持续引发关注。据官方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8日,警方表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01、“我国未成年犯罪现实情况分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些恶性案件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司法机关坚持依法惩戒和教育挽救相结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内容显示(2023年白皮书暂未公布),现在青少年犯罪呈现以下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37681人、55379人、49070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20年分别上升30.2%、42.8%。

2、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

3、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
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20966人、聚众斗殴罪9677人、强奸罪9122人、抢劫罪6983人、寻衅滋事罪6190人,占比共达67.4%。

4、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下降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583人、581人、271人,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1341人、1062人、684人,呈逐年下降趋势。2022年批捕、起诉人数分别较2020年下降53.52%、48.99%。

5、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持续下降
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2092人、2197人、1737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8%、2.9%、2.2%,反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进一步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指出,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其中,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未成年犯罪呈现出增量化、低龄化、集中化、一次性化、非校园化的趋势。未成年犯罪对于社会造成的影响及其恶劣,校园、低龄、免于刑法处罚不应当成为少年犯的特权。原本他们作为社会群体中较为弱小的一部分,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关注和保护。但不可忽视的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正在利用这样的保护,有意识地去危害社会。
因此,顺应形势变化,立法机关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于2020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三年多时间。其间,是否有年满12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案件,未见有公开信息披露。当有符合法律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发生,激活立法条款,用足、用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武器,就是必须要做的。
2024年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河北邯郸杀人埋尸案可能成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的首案,虽然根据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所以即便这3个初中生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刑罚也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然后被送入少管所服刑,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案件则要退回到行政系统,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他们送到特定的学校进行改造教育,但是我们也应当对此予以期待,并且笔者也希望最高检能进行追溯并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校园教育。
02、“当代法律体系下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制”
对未成年人法益的保护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同步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和时代特色,形成了一条以刑法为主线,其他法律为辅助的规制系统:
1、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其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其中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应当遵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4、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5、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通过,其中规定:“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通过上述法律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采取的态度为乐观主义态度,即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纯良的,尤其是孩子,他们出生时只是一张白纸,等待着后天的涂抹,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会臻于完美。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教育改造为主。对我国法律体系影响深远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都和我国一样,认为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有关刑事年龄的分类也自然承继于他们。
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但是随着互联网以及现代食品工业的不断发展,现在未成年人早熟现象严重,不仅是生理早熟,更是精神早熟,早熟对身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性早熟孩子易因身体变化,产生自卑、自闭、恐惧不安等心理;还可能因为社会阅历浅、自控能力差,抽烟、酗酒、早恋、过早性行为、早孕及受到性侵害的风险明显增加;有的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会拉帮结伙、校园霸凌,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有的则容易和家庭成员发生冲突、离家出走,甚至出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因此,传统的刑事责任年龄在社会发展中受到了挑战,为解决问题,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它并未整体性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例外性下调,即满足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即可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03、“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及其规制方法”
造成中国未成年产生犯罪动机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按照龙勃罗梭描述的天生的犯罪人只是个例,大部分的青少年犯罪都是后天环境导致的诱发因素,笔者以为主要可以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本我自我超我三层角度进行分析。
本我,即个人天生的成长因素,其中的虚荣心强、攀比心强、易受他人影响没有自我主见等是未成年犯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
自我,即自我意识的超越和觉醒,其中父母作为第一任老师,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发展其中决定性作用。在家庭教育中,家庭的完整性、教育方式等都是影响未成年行为的因素,说明加强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思想指引、法律科普至关重要。而家庭更是要起到监护、教育作用,及时矫治不良行为和思想。
超我,即未成年人自我理性的发展,主要由学校负责教育,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所处学校未开设法制教育课,且均重智轻德,对于学业的重视程度远超心理、行为规范引导。这都说明校园教育刻不容缓,要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有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哲学问题,其中最经典的莫过于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的辩驳,乐观主义偏向于性善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过是一时的糊涂,就像人生病发烧一般,只要将疾病治疗好就能使其重回正轨。但是现实中有可能存在一些未成年人就是以欺负别人为乐,就是要去接触犯罪享受其中的快活自在,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其评价为人性本恶呢?
从道德层面,我们显然可以持人性本恶的态度,即采取荀子的态度,我们知道荀子是儒家的著名代表人物,但是有些读者可能不知道,荀子还是韩非子和李斯的老师,荀子实际上的思想对法家影响极深。中国自古以来虽然以儒家治天下,但是实际上是外儒内法,再具体来说就是采取荀学治理,所以中国人实际上从骨子里就有荀学的印记在,相当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规制人性丑恶的一面。
从法律层面,我们还是要坚持人性本善的态度,否则将导致整个法律系统的重塑,这显然是弊大于利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们要对未成年人犯罪持姑息的态度,而应当采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积极调查,事后积极判决的心态。
而从规制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现如今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就是互联网的普及,成年人都沦陷其中更何况心智未成熟的小孩,网络世界所带来的“我与蝴蝶何者为主”的效应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超我的建立。在我读大学的时候,刑法老师曾经跟我们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大部分犯罪都是穷人犯罪,其实现在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是穷人家的孩子犯罪。因为对于家长来说,他们没时间管、也不知道该怎么管理孩子,他们管理孩子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扔给他一个手机然后让他自生自灭,而素质教育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来说,显然是天方夜谭,所以在其浏览网络上的信息的时候也就自然而然地接触到了那些不良信息,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们要承认教育有区别,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人格的塑造,成长道路的发展我认为不应当有区别,正如上文所述,网络上充斥着各类不良信息,但是优质内容也并不缺乏。因此,规制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任重而道远。
在我大学去支教的时候,遇见了一个家里命很苦的小孩,出生就带着一辈子的伤痛,家庭也是支离破碎,让人不禁叹息,我们在支教过程中也是给予其比其他小朋友更多的关注。但是有一天我们去他家拜访的时候,突然发现前段时间刚丢的花露水出现在他家的桌子上时,我们大为震惊。
虽然有句古话叫:穷山恶水出刁民,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没有一个应当被称为刁民,反而没有教育好他们的父母、长辈、老师才应该被叫做刁民,一个人有教养很难,因为把一个人养好教好很难,但是我们也要为之努力奋斗。
After a long time, they talk to you about the past as if they were telling other people's sto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