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之律师辩护工作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 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 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2021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并拟将以此为专题陆续发布多批次典型案例。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李小东检察长在深圳市第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去年的成绩:“严格依法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13201人,起诉20920人;不捕10926人、不诉3904人,不捕率位居全省第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提前介入侦查,捕诉一体,推动审前羁押率从1月的73.9%下降至12月的34.6%。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建议适用缓刑,其中不捕102人,不诉97人。【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捕率为30.6%,同比增加7.8个百分点,不起诉率15.5%,同比增加2.4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为44.2%,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数据的背后,体现的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功效的逐步显现。】
从以上数据来看,我们辩护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让嫌疑人重获自由、不被羁押的希望也越来越大,也希望我们抓住时机,大有作为。
一、“少捕”
“少捕”即律师常说的“黄金救援37天”让嫌疑人获得自由身,既然是黄金救援,就说明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合格专业的律师作用非常大。
在这一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最重要的事就是及时会见、多次会见;调查取证,并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争取案件朝着有利于嫌疑人的方向发展,为不呈捕创造条件。
此时,律师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罪名;审查案件的管辖是否合法、立案是否合法、取证是否合法;可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不宜呈报批准逮捕辩护意见》等。
我们团队对于在30天内的案件会见都较为勤快,有了委托手续第一时间会见,然后基本上是一周会见一次,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安抚嫌疑人,让他觉得律师时时在身边,法律问题有律师帮忙解决、有坚实的精神后盾。因为在此阶段,侦查人员的讯问较为频繁,嫌疑人的心灵也较为脆弱、情绪低落、处于孤立无援境地、可能整个人都是懵的,如果有不专业的律师做出一些错误的导向、加之侦查机关灌输当事人肯定已经构成犯罪,劝其尽早认罪认罚对其有好处,或者诱导其本人“没多大事,关30天就放了”,或称“只是作为证人做个笔录履行程序”,而让嫌疑人做出一些不实的、对自己不利的笔录或行为之后再做工作就为时已晚。
第二,律师通过会见,时时了解侦查机关是否来提审、提审几次,问了哪些问题,嫌疑人如何回答的,让他签了哪些字,做了哪些事,从而尽可能多地掌握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包括撰写此阶段的辩护意见以及程序性的辩护)寻素材、打基础、做准备。
第三,给嫌疑人普法,提供办案经验,适时提供辩护思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时时清楚我们说出去的话要经得起任何人的录音录像,所以在会见时哪些话不当说,哪些事不当做,我们要有清醒的头脑。但是,就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为其普法、提供一些办案经验都没问题。
我曾办理的一个毒品案,我在当事人被刑拘第22天才第一次去会见,在此之前有律师会见了两次,也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且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因为侦查机关在他们公司的仓库搜查到了25公斤的疑似毒品,海关另查到了与他们公司有关的1公斤疑似毒品。当事人问我认罪对不对,他也不懂。此时,我没有直接告诉他是不是犯罪,要不要认罪,而是给他普法:从毒品的前世今生,1840年鸦片战争,到如今毒品已经是敌我矛盾境地;再从法律规定哪些是毒品哪些不是;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他们公司查获的疑似毒品为何认定是犯罪,它究竟是什么物质,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就是毒品等进行了讲解。然后我问嫌疑人,“*总,现在你根据我讲的毒品知识,你自己判断,自己对号入座,你构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此时他坐直了身板,斩钉截铁地回答“那我不构成犯罪,我也根本不知道那个东西就是毒品!”
所以,及时、多次会见很重要。不仅解决以上的这些问题,还可能了解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利于律师尽可能地及时调查取证,(刚才提到的那个案件我们让家属自己去做鉴定,鉴定该物质中咖啡因的含量是多少,是否超标,是否可能是毒品的范畴),还可与受害人及时和解赔偿,为不呈捕创造条件。
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日内,辩护律师力求做到:第一时间递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和及时约见经办检察官。
1.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只有7天,一般我们都是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递交书面辩护意见,等过一两天后,马上请求约见检察官。因为嫌疑人一旦呈捕了,或者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没能出来,律师都是提前写好下一阶段的文书的。所以案件一到批捕阶段,就可以第一时间把意见交上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尽量赶在检察官看案卷材料之前先看到辩护意见,尽可能让辩护意见先入为主,而不是让构成犯罪、构成重罪的侦查机关的案件材料先入为主,及时递交法律意见的目的,就是让检察官不要有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2.同时,要尽可能当面向检察官陈述律师认为不批捕的理由。要约见检察官,甚至递交《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
当面沟通、电话沟通、看书面辩护意见,还是有差别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还是当面的效果更好,也更充分。可以与检察官探讨关键问题、争议问题,也可以听到检察官倾向性的意见,据此再及时回应,或再做调整性的沟通、回来后调查取证、再补充辩护意见等,效果肯定更好。电话沟通的话,一般时间较短,检察官也更多只是听辩护律师生硬地讲观点,然后回复一些套话。毫无疑问,看书面辩护意见,就仅是检察官单方面看律师提出的意见,而无深入的交流和互动,效果相对较差。
总之,约见经办检察官以及递交辩护意见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让嫌疑人重获自由;二是通过与检察官的当面沟通,让检察官更加全面、充分地了解涉案情况,让其对于是否需要逮捕作出一个更加客观、全面的判断,避免由于时间仓促,导致错捕的情况出现;三是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30天+7天=37天的黄金救援时间其实很短暂,把握好辩护时机,可以让嫌疑人尽早重获自由,影响嫌疑人一生的命运。如果成功不捕,办理了取保候审,就为案件将来争取到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甚至无罪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慎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期限相对长,律师能够较为充分地发表意见。在“慎诉”方面,建议律师认真深入地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有些案件再有效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整改,把握好不起诉的情形,尤其是酌定不起诉。对于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辩护律师一定要去争取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我们一般会在案件刚到检察院的时候就第一时间交手续以便尽快阅卷,会见,与当事人核实、沟通,取证等,尽快撰写辩护意见,提交给主办检察官,再与其沟通。正如前面提到的,辩护意见可以让检察官先入为主,看到与《起诉意见书》和侦查卷不一样的案件故事版本,让其不要先有入罪思维和内心确信。此时的检察官,更多的是想看到律师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让“漂亮的”侦查卷蒙蔽了双眼,他也希望律师找他去沟通案件,他侧重的是“审查”功能,寻找的是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所以,他更多地想与律师站在一起。
稍微复杂一点、嫌疑人多一点、案卷多一点的案件,检察院都会退侦,此时律师提到的案件事实问题、证据问题、程序问题,可能都会成为退侦提纲。律师在提交辩护意见的时候就要把握哪些东西该提,哪些东西不该提。比如,现在不提,即使法院开了庭,还可以补侦的、或者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不可逆转的程序性问题等一定要提、并且要尽早提,以免起诉后检察院退查拖延了诉讼时长,或让法院骑虎难下,难以消化。同时,让检察院看到案件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可补证的问题、一些有瑕疵的证据,即使最终决定要带病起诉,但在量刑上、案件事实的表述上、指控上一般会倾向有利于嫌疑人的方向。
而对于一些可以补正的证据就不要提、或不要急着提,以免把侦查漏洞都补上了、补足了,使指控证据更加严密,会对嫌疑人和辩护工作不利。总之,就一个原则,律师要做到“提交上去的材料至少不要对嫌疑人有害”。要把握好这个尺度,就需要律师有足够扎实的功底和经验。
三、“慎押”
“慎押”于律师而言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要积极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通常有依职权、依申请、依建议三种方式启动。所以,辩护人可以主动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我们一般都是在逮捕后一个月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意见》,并且尽可能地约见主办检察官,此时检察院的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并不是批准逮捕、作出起诉意见的检察官。也就是说,此时换了一位检察官倾听律师意见,意见被采纳的概率还是会高一些。我前面也提到了,还是尽可能地当面沟通,效果会更好。如果他们认为可以不羁押时,就会向侦查机关建议取保候审。规范一点的检察院,会在收到律师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意见》后三日内,给律师送达一份正式的文书,这也是正面积极回应律师工作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初期,我们去检察院提交意见时,检察官不予理会,称他们从来没有审查过,也不知是哪个部门审查。当我们拿出法律依据时,检察官马上转变了态度,称“你们律师也从来没提交过,我们也没遇到过”。所以,辩护人首先要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每次都提,提得多了,也会使办案机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司法观念。
羁押嫌疑人情形多少,与案件类型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是较为轻型的案件、经济犯罪,不羁押的相对较多,但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面对更多的是羁押,这与我所办案件中死刑、无期的案件较多、毒品案件较多、重刑经济案件较多有关。之前我代理的小牛集团旗下公司某领导的案件,在当事人将涉案的所有款项187万全部清退,且入看守所时查出患有非常严重的疾病的情况下,辩护人提了三次取保候审申请,侦查机关都不批准。每次不批准的说法都是因为案件影响较大,是否批准要等政法委审批。批捕阶段亦是,我们交了两次辩护意见,检察官的态度还是非常坚决,称他们决定不了,报批也很麻烦,但好在批捕阶段的最后关头还是成功取保了。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不押,主要是看“社会危险性”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的态度,有退赃退赔,案发前有固定住所,又无前科劣迹的,此类嫌疑人一般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以不押。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不押。
在共同犯罪中建议分层处理,对于不押的嫌疑人,利用电子监管平台,依托手机APP数字监管,运用大数据、定位追踪等科技手段,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对嫌疑人就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24小时电子监管,实现对异地取保候审的有效监管,都可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样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敦促其他未到案的嫌疑人明白孰轻孰重,尽快到案。所以,我们律师就要向办案机关多提不押的好处和必要性。
司法层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主动作为,对辩护人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的辩护意见,要认真对待,积极回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及时变更羁押措施,确保该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辩护人在所办案件中只要有可能、有条件的,一定要及时在不同阶段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羁押一个人成本非常高,看守所的监管成本、办案单位(公、检、法、律师)的会见时间成本,被羁押人员无法工作的隐形损失、以及被羁押人员与家庭成员不能一起生活的情感创伤。是否羁押,真的关系到一个人的命运。如果能够不羁押,会减少很多家庭的创伤,能更有利于嫌疑人悔罪认罪、回归社会,避免交叉感染,更有利于预防犯罪。所以,希望律师同仁们努力推进“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不羁押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大。
附:法律法规
少捕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1条,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88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 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 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慎诉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第177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175条第4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试点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
2021年4月,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慎押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11)
第二条羁押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听取各方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四条羁押听证由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羁押审查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羁押听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羁押听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