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的某民事判决,这标志着由我所刑事业务一部副主任章文巍律师及金明男律师、郑颖律师共同参与办理的某民事再审案件取得圆满结果。该案系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刑事、民事、执行多领域、多阶段,且涉案单位系国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办理难度和压力较大。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拓宽了思路、积累了经验,现承办律师将该案办理过程予以分享,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某产品及产品安装调试服务。合同签署后,B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一直负责前述合同的履行、结算等事宜。此后,A公司依约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2016年1月28日、2019年1月15日向B公司开具三张转账支票,向B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合同价款。
2020年1月,B公司以A公司未支付第二笔货款及质保金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某区法院,B公司在明知可以通过原委托代理人张某联系A公司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的A公司联系电话却无法正常联系。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向A公司送达了传票,缺席审理后公告送达相关判决,判决要求A公司仍需向B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及质保金。原审判决生效一年后,B公司方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办理过程
(一)明确案件办理思路,积极调取固定证据材料
接受A公司委托后,律师团队立即调取原审案卷,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迅速作出判断,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所作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完全错误,且原审原告具有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但由于原审判决已生效超过六个月,如无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或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等法定情形,几无启动民事再审可能性。为此,作为团队负责人的章文巍律师将“民刑并举,以刑促民,多管齐下,力争再审”确定为此案的诉讼策略和解决思路,力图通过刑事控告方式,促使公安机关发现和调取新证据,进而促进原审案件启动再审。
同时,承办律师团队认为当务之急是立即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既为刑事控告和民事再审夯实证据基础,也为执行法官同意暂缓执行提供依据。为此,律师团队按照“签约——履约——申请付款——支付价款”的线路脉络,不漏过每一个业务环节、每一个业务经办人、每一笔涉案款项。在A公司的大力协助下,短短一周时间内,律师团队调取到包括证人证言、付款凭证、付款申请在内的数十份证据材料。通过调查取证,律师团队确认B公司在收取A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及质保金的转账支票后,还将上述支票背书至其他单位的事实,故而再次确认B公司对于A公司已支付上述款项的情况当属明知。事后证明,正是由于这些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为后来案件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二)暂缓执行解燃眉之急,刑事控告立见奇效
面对账户被法院冻结并随时可能被划扣款项的不利局面,承办律师在收集固定完毕证据后,立即与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争取到与执行法官当面沟通机会。在听取承办律师关于案件情况的介绍后,执行法官认可承办律师对该案的分析判断,同意暂缓对该案件的执行,但同时强调如一个月内该案件所涉及虚假诉讼行为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该案未启动民事再审,则将恢复执行工作。尽管承办律师争取到的仅是短短一个月时间,但是却解决了涉案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也为此后案件的“柳暗花明”争取了时间和空间。
随后,承办律师立即携带刑事控告材料前往法院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就B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正式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接受控告后高度重视,承办民警细致分析证据材料后,认为有必要与B公司当时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联系核实,遂立即通过侦查手段查找张某联系方式,并与张某取得了联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刑事控告旋即收到奇效。在公安机关与张某联系后,张某主动与A公司联系,并立即从南方某地飞到北京,主动要求向公安机关和A公司说明情况。鉴于张某主动配合工作,承办律师向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中,张某详细陈述了其作为B公司的授权代表,在收取到第二笔货款和质保金的转账支票后已交付至公司,随后B公司按照与其利润分配的约定,将转账支票背书至了张某指定的其他公司。此后,B公司与张某因其他业务发生矛盾后,双方不再开展业务合作。张某认为B公司为解决与其的经济纠纷,采取起诉A公司的方式,进而达到逼迫张某与该公司和解的目的。同时,张某声称其联系方式一直保持不变,但B公司从未与其联系要求提供A公司联系方式,故而其认为B公司系故意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造成法院无法通过正常形式送达,最终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通过刑事控告并顺利取得张某询问笔录,可谓“一箭双雕”,既为刑事控告提供了关键证据,也让本案满足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法定条件。至此案件主动权开始转向我方,我方既可继续推动刑事立案工作,亦可选择通过民事再审方式撤销原审判决,拓宽了维护A公司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三)各方终达成和解,案件柳暗花明
公安机关在与张某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的同时,与B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取得了联系,初步向B公司核实了解情况后,办案民警告知承办律师可以与B公司对账,并可当面协商各方和解的可能性。在充分预判各种法律后果及可能性的基础上,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不能因张某与B公之间的经济纠纷阻却上述事实,且在获取张某证言后,本案已经具备启动民事再审的条件,同时现有证据亦能证实B公司确有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此刻与B公司接触我方已掌握事实上的主动权。在征求A公司同意后,承办律师主动与B公司财务人员联系,以公安机关要求对账为由,要求与B公司进行接洽。
2022年3月3日,承办律师团队正式与B公司进行了接触,并邀请张某及其律师共同参加。在沟通中,B公司财务人员、法务人员一再强调,该公司未曾收到A公司支付的第二笔货款及质保金的支票,并声称不存在虚假诉讼的主观意愿,但我方承办律师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沟通武器,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B公司沟通。同时,承办律师郑重告知B公司,我方拥有采取刑事控告与民事再审两条途径维权的权利,且我方已掌握充分证据的事实。此外,鉴于B公司与张某间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我方律师积极协调双方达成和解,促成各方尽量采取民事手段解决问题。B公司及张某经充分考量后,最终同意我方提出的方案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即B公司与张某自行解决各自经济纠纷,B公司撤回原审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时B公司与张某配合A公司启动民事再审工作。
随后,承办律师团队立即督促B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同时正式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2年3月28日,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B公司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2022年4月11日,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至此本案顺利办结。
三、经验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办理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承办律师认为,在办理此类型案件过程,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案无同案,法无定数”,在此类案件办理中,承办律师需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潜心研究案件解决路径,充分利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和手段,以此促彼,切实解决现实诉争问题,从而达到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民刑均存救济途径情形下的案件处理——以我所章文巍律师团队办理的某民事再审案件为视角
作者:章文巍律师团队来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的某民事判决,这标志着由我所刑事业务一部副主任章文巍律师及金明男律师、郑颖律师共同参与办理的某民事再审案件取得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