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凌晨醉酒还要开车送网友回家,结果全车人都要承担事故责任?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朋友聚会喝酒本是乐事,但如果自己喝酒,发生了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小助理提醒,醉酒开车或者让朋友帮忙开车,发生事故后,同车的人都要承担责任!

朋友聚会喝酒本是乐事,但如果自己喝酒,发生了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小助理提醒,醉酒开车或者让朋友帮忙开车,发生事故后,同车的人都要承担责任!
来举两个判例
醉驾送朋友
司机殒命
朋友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4日,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两名90后女生留某和张某,相谈甚欢,便和朋友朱某一起约她们晚上去KTV聊天喝酒,一直玩到凌晨,这期间还喝了不少的啤酒、红酒。
结束之后,醉意朦胧的成某提出要开车送三人回家。看成某喝了酒,还说要开车,三个朋友虽然口头对他进行了劝告,但他盛情邀请,且认为成某意识还算清醒,三人抱着侥幸心理,坐上了他的车子。
成某先是把朱某送回了家,接着准备把留某和张某也送回家。结果,途中因超速行驶加上操作不当,撞上绿化隔离带,车子发生了翻滚。
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留某和张某受伤。
后经鉴定,成某已远超醉驾标准。
成某的家属将事发时乘坐成某车子的朱某、留某、张某告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三被告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共同饮酒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同饮酒者之间的安全保证义务也仅是道德义务,并非法律规定义务。
三被告同时表示,成某是此次饮酒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他们是受成某所邀参加,这期间没有任何劝酒行为,也没有实施过任何伤害成某的侵权行为;成某在饮酒活动结束后开车送他们回家时,并未说明自己喝多,他们也未发现成某有醉酒的体征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三被告未能有实施劝阻行为与成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部分因果关系。被告朱某与成某关系密切,且事发时候居住在同一住处,其对成某饮酒后驾车的劝阻义务较被告留某和张某更重,故法院酌情认为被告朱某、留某、张某对成某的死亡分别承担10%、5%、5%的责任。
为此,三人将为这次事故付出233415元的连带责任。
再举多个栗子
车主喝酒让朋友开车发生事故
朋友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13日,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由康某驾驶的后载原告肖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康某和肖某受伤、两车损坏。
2014年1月2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康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也存在过错;黄某、康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肖某不负事故责任。
据查,肇事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林某,该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系朋友关系,事故当晚双方约定:被告林某喝酒,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既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林某,因喝酒未实际驾驶车辆,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黄某系在其授意下进行代驾;从运行利益来看,林某亦享有黄某进行代驾活动的利益。
因此,本案并非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范畴。林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黄某不计取报酬代驾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
根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在代驾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为黄某在代驾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对肖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黄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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