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该栏目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周推出一期,以主持人介绍+文字纪实的形式,带领公众走进真实的庭审现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自2018年1月26日起,该栏目还在《上海法治报》刊登,敬请关注!

2013年7月,王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网上店铺。后该网店申请参加平台的自助营销活动,活动协议约定促销活动成本均由商户承担,直接在结算时扣减。但实际操作中,因平台结算系统错误,在向商户结算费用时并未扣除应当由商户承担的部分。
2016年6月起,王某明知平台的结算系统出现错误,仍使用网店通过“刷单”恶意套取平台错误结算的钱款,共计207万余元。
2017年3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平台114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退赔其余违法所得。王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2018年8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王某:我并没有套取钱款的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
检察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刷单”只是为提高店铺销量,并无套取平台返现的故意,对平台溢价支付并不知情。
辩护人:“虚高的价格、超低的折扣”以及“刷单”均是店铺的长期营销策略,并无非法占有故意。因平台结算系统错误而被动获利的行为当属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
检察员:王某得知平台结算错误后,开始调整价格和折扣,每天半夜12点至凌晨5点肆意刷单,获取折扣差价返现,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且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明知平台结算系统出现错误后,每天半夜利用8部手机,通过密集“刷单”这种虚假交易的方式,大肆套取平台钱款20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提现后大肆挥霍,足以证实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其积极主动的行为已不再是被动获利的不当得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考虑王某具有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从轻,量刑适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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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王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网上店铺。后该网店申请参加平台的自助营销活动,活动协议约定促销活动成本均由商户承担,直接在结算时扣减。但实际操作中,因平台结算系统错误,在向商户结算费用时并未扣除应当由商户承担的部分。
2016年6月起,王某明知平台的结算系统出现错误,仍使用网店通过“刷单”恶意套取平台错误结算的钱款,共计207万余元。
2017年3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平台114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退赔其余违法所得。王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2018年8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王某:我并没有套取钱款的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
检察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刷单”只是为提高店铺销量,并无套取平台返现的故意,对平台溢价支付并不知情。
辩护人:“虚高的价格、超低的折扣”以及“刷单”均是店铺的长期营销策略,并无非法占有故意。因平台结算系统错误而被动获利的行为当属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
检察员:王某得知平台结算错误后,开始调整价格和折扣,每天半夜12点至凌晨5点肆意刷单,获取折扣差价返现,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且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明知平台结算系统出现错误后,每天半夜利用8部手机,通过密集“刷单”这种虚假交易的方式,大肆套取平台钱款20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提现后大肆挥霍,足以证实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其积极主动的行为已不再是被动获利的不当得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考虑王某具有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从轻,量刑适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